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5(a) “律师”指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许可持有人,或获准在美国任何法院、哥伦比亚特区最高法院或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岛屿属地的最高法院出庭执业且信誉良好、符合资格的人员,或在外国或其任何政治分区获得执业许可,或获准在该国或该政治分区的最高法院出庭执业且信誉良好、符合资格的人员,并包括在该州执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公司的任何代理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5(b) “客户”指在律师向该人出售金融产品之前的三年内,曾聘请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信托的设立人与受托人应被视为一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5(c) “老年人”和“受扶养老年人”应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11章(第15600条起)所定义的含义。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5(d) “金融产品”指受《保险法典》或其继承法管辖的长期护理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5(e) “出售”指作为经纪人收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