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0(a) 加州律师协会应请求加州最高法院通过一项法院规则,授权加州律师协会建立并管理一项强制性继续法律教育计划。加州律师协会请求最高法院通过的规则应要求,在指定的36个月期限内,所有加州律师协会的活跃执业者应完成至少25小时经加州律师协会批准或由加州律师协会批准的提供者提供的法律教育活动,其中四小时须为法律伦理教育。法律教育活动应侧重于加州法律和实践,以及与在加州执业相关的联邦法律或部落法律。未能满足最高法院规则授权的计划中强制性继续法律教育要求的加州律师协会执业者,应根据加州律师协会董事会通过的规则,注册为非执业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0(b) 就本节而言,全州公共机构协会以及注册的非营利性律师专业协会,包括加州律师协会,在完成由加州律师协会设立的适当申请程序后,应被认证为加州律师协会批准的提供者。该认证只能由董事会经通知和听证,并证明有充分理由后,以多数票撤销。由加州地方检察官协会或加州公设辩护人协会,或两者共同提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刑法典》第四部分第1.5章(自第11500条起)提供的项目,均被视为经加州律师协会批准或由加州律师协会批准的提供者提供的法律教育活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0(c) 尽管有(a)款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官员和民选官员,以及经加州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或两者共同认可的法学院的全职教授,应豁免本节的规定。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加利福尼亚州全职雇员,应豁免本节的规定。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为其雇员设立或维持自己的继续教育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70(d) 加州律师协会应提供并鼓励开发低成本项目和材料,以使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者能够满足其继续教育要求。应特别强调在开发和提供免费和低成本项目和材料时利用互联网功能和计算机技术。为此目的,作为加州律师协会根据第6031.5条(b)款代表加州律师协会收取会员费的条件,加州律师协会应确保任何拥有或可访问互联网或特定普遍可用计算机技术的执业者,能够以每小时二十美元(20美元)或更低的成本完成其MCLE要求的全部自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