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益法律服务
Section § 6073
加州的律师被鼓励向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这被称为公益服务。如果律师无法直接提供这些服务,他们至少应该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团体捐款。这笔捐款的金额应大致相当于他们原本会花在公益工作上的时间价值。有时,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为此作出贡献。鉴于律师独特的技能和知识,他们还可以通过参与其他志愿活动来帮助改善司法可及性和法律体系。
Section § 6073.1
本法律阐明了向经济能力有限的个人和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定义。“法律援助组织”的定义在法典其他地方有规定。“经济能力有限者”是指根据州标准被认定为低收入的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向低收入者或某些组织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但不包括作为坏账核销的服务。“减费法律服务”是指以较低费率向收入或资源有限的个人或组织提供可负担的法律服务。
Section § 6073.2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律师每年投入时间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即公益服务),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经济支持。它要求执业律师每年通过其州律师协会的在线个人资料报告其公益服务时长以及为低收入个人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减费服务时长。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全职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律师、政府雇员,或因雇主限制而无法提供公益服务的律师,前提是他们在个人资料中声明了这一点。所分享的信息将保密,但州律师协会可以发布不含个人详细信息的汇总数据。重要的是,不报告不会受到惩罚,并且收取的律师费不能用于资助这些活动。
Section § 6074
本法案认识到,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常常难以负担民事法律援助。州律师协会的任务是与各种组织和志愿者合作,为这些群体改善法律服务获取途径。他们还应提供资源和教育以支持这项工作。州律师协会必须编制一份公开的、愿意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提供者名单,并进行一项调查以发现何处需要更多法律诊所,相关报告须在2018年底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