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6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截至2004年8月12日已设置的广告牌,私人当事人不得针对在其当前位置已连续存在五年的广告牌,就其设立或维护违反本章或地方政府实体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广告牌已被非法修改,私人当事人可以在修改之日起五年内提起针对非法修改的诉讼请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66(b) 本节不适用于政府实体基于违反本章或该政府实体法律的广告牌的设立或维护而提起的诉讼请求。
如果一个广告牌自2004年8月12日以来一直在同一位置,并连续存在了五年,那么即使它违反了地方或州法律,私人个人也不能就其安装或持续存在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该广告牌被非法改动,私人可以在改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就此改动提起诉讼。政府实体不受这些规则限制,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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