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300(a) 个人,无论何时,亲自或通过雇员,设置广告展示牌,或更改广告展示牌的广告信息,且该广告信息并非专门针对该个人的业务,并从州高速公路或高速干道可见,即从事户外广告业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300(b) 销售给公众的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在向该产品的零售商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招牌,供其安装在零售商的营业场所时,或在零售商的营业场所安装包含与该产品、零售商名称或业务相关的广告招牌时,不从事户外广告业务。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被视为从事“户外广告业务”。它指出,如果一个人设置或更改了从州高速公路或高速干道可见的广告,并且该广告不仅仅是宣传他们自己的业务,那么他们就被视为从事这项业务。但是,如果产品制造商或分销商向零售商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招牌,供零售商安装在其营业场所,那么他们不被视为从事户外广告业务。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