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0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加州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处理广告商事务的部分,特别侧重于户外广告。它正式被称为《户外广告法》。

Section § 52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旨在说明,除非有特殊情况,本条中列出的基本规则将用来解释本章的其他内容。

Section § 5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广告展示”一词定义为用于广告目的的结构或标识。
“广告展示”指的是广告结构和标识。

Section § 52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广告结构”。基本上,它是指任何用于在户外展示广告的结构,例如广告牌或标牌。但是,它不包括法院或公共机构发布的官方通知、官员张贴的法定通知、法律要求的路标或指示牌,以及市县边界附近显示当地组织名称的标牌。

“广告结构”指为户外广告目的而竖立、使用或维护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结构,其上可放置任何海报、账单、印刷品、绘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包括用于广告目的的雕塑。
“广告结构”不包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03(a) 任何法院、公共机构或官员发布的官方通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03(b) 任何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张贴的通知,或任何人在发出法定通知时张贴的通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03(c) 法律或联邦、州或县级机构要求或授权的指示、警告或信息结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03(d) 竖立在市或县边界附近,包含该市或县名称以及其中公民、兄弟会或宗教组织的名称或任何其他信息的结构。

Section § 5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奖励路段”。它指的是根据某些美国联邦法案获得资金的州际公路的一部分。具体来说,这些路段是建在政府于1956年7月1日之后获得的土地上的。

Section § 5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商业区”定义为:从任何商业或工业建筑或活动起1,000英尺范围内的区域,该区域根据州分区法律被指定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或者是在没有特定分区的情况下发生此类活动的区域。

“商业区”指从商业或工业建筑或活动的最近边缘沿各个方向测量1,000英尺范围内的区域,并且该区域根据州法律授权主要允许工业或商业活动,或指未划分区域的商业或工业区域。

Section § 5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道路中心线”定义为:在普通道路上,指主要行车道的中间线;在有分隔车道的高速公路上,指与中央分隔带边缘等距的线。

“道路中心线”指分隔分车道公路主行车道的中央分隔带边缘等距的线,或非分车道公路主行车道的中心线。

Section § 5208

Explanation
“Collier-Z'berg Act” 简单来说,是1964年一次特别立法会议期间颁布的一项具体法律的名称。

Section § 5208.6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具体定义为交通部。

“部门”指交通部。

Section § 5209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局长”一词特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局局长。

Section § 52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1958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这个术语,它指的是1965年10月22日之前生效的、与公路相关的联邦法律的特定部分。

“1958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指的是1965年10月22日之前生效的《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节。

Section § 521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闪烁”指的是灯光或信息每四秒钟不止一次地改变其外观。

“闪烁”是指灯光或信息每四秒钟变化一次以上。

Section § 5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特指其所在章节中的“高速公路”,将其定义为一条主要公路,专为直达交通设计,具有分隔式车道、受限制的进出点,并在交叉路口使用立交桥或地下通道。

“高速公路”,仅就本章而言,指一条供直达交通使用、具有完全出入控制并在交叉路口设有立体交叉的分隔式主干道。

Section § 52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路'一词涵盖任何公共空间,例如道路或小径,旨在供行人和车辆通行。

“公路”包括道路、街道、林荫道、车道、庭院、场所、公共场地、小径、通道或其他用于或规划并旨在供车辆或车辆和行人公共通行的通行权或地役权。

Section § 5214

Explanation

本节仅说明,任何提及“1965年公路美化法案”之处,均指《美国法典》第23编第131节截至1965年10月22日时的版本。

“1965年公路美化法案”指的是《美国法典》第23编第131节,以其1965年10月22日生效的版本为准。

Section § 5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州际公路”定义为任何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正式认可,并作为全国州际和国防公路系统一部分的道路。

“州际公路”指在任何时候被局长正式指定为全国州际和国防公路系统的一部分,并经联邦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公路。

Section § 5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景观高速公路”的含义。它指的是高速公路上种植了需要维护的观赏性植物(如树木或花卉)的路段。如果种植植物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或降低噪音等目的,那么该高速公路不被视为“景观高速公路”。此外,如果存在将广告牌移至高速公路区域的协议,那么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带也不算作“景观”部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16(a) “景观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的某一段或多段,现有或将来可能通过在高速公路路权至少一侧或中央隔离带上种植草坪、树木、灌木、花卉或其他需要合理维护的观赏性植被而得到改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16(b) 为水土流失控制;交通安全要求,包括遮光;减少火灾隐患;覆盖隔音墙或围栏;或交通噪音消减目的而进行的种植,不应将高速公路的性质改变为景观高速公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16(c)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市或县与广告牌所有者之间已签订一项协议,将广告牌从市或县的某一区域迁移到高速公路路权相邻区域,则“景观高速公路”不应包括高速公路路权的中央隔离带。

Section § 52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广告展示中“合法竖立”的含义。如果广告展示在竖立时遵守了法律,或者后来进行了调整以符合法律,则被视为合法竖立。但是,如果在竖立后以使其变得非法的方式更改展示,则它不再被视为合法竖立。此外,如果您的广告展示已存在五年或更长时间,且在此期间未收到政府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说明其不合法,则推定其为合法竖立。

“合法竖立”就广告展示而言,是指在竖立时符合当时有效的州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广告展示,或随后完全符合州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广告展示,但该术语不适用于任何在竖立后其用途被修改而导致其变得非法的广告展示。根据《证据法》第606条,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如果广告展示已存在五年或更长时间,且在此期间其所有者未收到政府实体发出的书面通知,说明该展示并非合法竖立,则推定该广告展示为合法竖立。

Section § 5216.3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公路中“主干道”的含义。它基本上是指公路中主要交通流通过的部分。如果公路有不同方向的独立道路,那么每条道路都被视为一条主干道。它不包括辅路、匝道、辅助车道、停车区或路肩等作为这个主要区域的一部分。

“主干道”是指承载直通交通的公路行车道。对于分隔式公路,供相反方向交通使用的每条独立行车道均为一条主干道。主干道不包括辅路、匝道、辅助车道、停车区或路肩等设施。

Section § 52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信息中心”定义为一种广告牌,其信息更新间隔最长为两分钟,最短为四秒。

Section § 52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展示牌”是指在当时是根据规定合法设置的标志或广告,但现在不符合当前或新制定的规则或法规。

Section § 5216.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官方指定风景公路或风景小道”。实质上,它规定,要被视为官方指定,公路必须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的某些条款正式认可和维护,或者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被认可为风景小道。它还澄清,仅仅被列入州风景公路系统并不能自动使一条路线成为官方指定——它必须根据指定的条款被明确认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16.6(a) “官方指定风景公路或风景小道”是指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260、261、262和262.5条经官方指定并维护为州风景公路的任何州公路,或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s)条所指的经官方指定为风景小道的任何州公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16.6(b) “官方指定风景公路或风景小道”不包括《街道和公路法》第1编第2章第2.5条(自第260条开始)中列为州风景公路系统一部分的路线,除非这些路线或这些路线的某些路段已被指定为官方指定州风景公路。

Section § 52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路的“罚款路段”是什么。它指的是加州公路系统中,未被某些较早的联邦公路法案涵盖,但被1965年公路美化法案涵盖的部分路段。具体来说,这包括建在1956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上的州际公路路段,以及主要公路路段。

“罚款路段”指位于本州的任何公路路段,该路段未被1958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和科利尔-泽伯格法案涵盖,但被1965年公路美化法案涵盖,即,建于路权之上且其宽度任何部分在1956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任何州际公路路段,以及任何主要公路路段。

Section § 521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使其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和协会等团体和组织。
“人”包括自然人、商号、合作社、合伙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

Section § 52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所称的“主干公路”。它指的是除州际公路外,在1991年6月1日时属于联邦援助主干系统的任何公路。它也包括不属于该特定系统但属于国家公路系统的公路。

“主干公路”是指除州际公路之外,于1991年6月1日存在并被指定为联邦援助主干系统一部分的任何公路,以及不属于该系统但属于国家公路系统的任何公路。

Section § 52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户外广告中“标志”的含义。它涵盖了各种材料,如布料、金属或纸张,以及这些标志可以放置的地点,例如建筑物或树木上。然而,根据此定义,某些事物不被视为标志,例如法院或公共机构的官方通知、公务通知、法律通知、强制性指示牌,或在市边界提供当地组织信息的标志。

“标志”指为户外广告目的而放置在地面上或任何树木、墙壁、灌木丛、岩石、围栏、建筑物、结构或物品上(无论是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的任何卡片、布料、纸张、金属、油漆或木制标志,无论其性质如何,广告结构除外。
“标志”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21(a) 任何法院、公共机构或官员发布的官方通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21(b) 任何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张贴的通知,或任何人在发出任何法律通知时张贴的通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21(c) 法律要求或授权,或由联邦、州或县级机构要求或授权的方向性警示或信息标志或结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21(d) 在市或县边界附近竖立的标志,其中包含该市或县的名称,以及位于该市或县内的公民、兄弟会或宗教组织的名称或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52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测量距公路660英尺的距离。测量时,从道路路权的边缘开始,沿一条与公路中心线成直角的直线水平向外测量。

Section § 5222.1

Explanation

“州公路系统”一词指的是加州的公路网,具体在《街道与公路法典》第300条中详细说明。

“州公路系统”指《街道与公路法典》第300条所述的州公路系统。

Section § 522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未划区商业或工业区”的含义。它指的是那些未正式划区但其用途类似于商业或工业用途的区域。这包括用于此类活动的土地,以及这些活动周围各个方向1,000英尺范围内的任何土地。但是,此定义不包括户外广告和路边新鲜产品销售。

“未划区商业或工业区”指根据州法律授权未划区的区域,其土地使用特征与根据州法律授权实际划为商业或工业区的区域通常允许的土地使用特征一致,包括开展一项或多项商业或工业活动的所有土地,以及从该土地上商业或工业建筑或活动的最近边缘向各个方向测量1,000英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在本节中,“商业或工业活动”不包括户外广告业务或路边新鲜产品销售业务。

Section § 5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可见”定义为视力正常的人无需眼镜或其他视觉辅助即可看到的事物,即使细节无法清晰辨认。

“可见”指视力正常的人无需视觉辅助即可看到(无论是否清晰可辨)。

Section § 5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放置”广告展示的含义。它涵盖了在墙壁、树木和建筑物等各种表面上建造、附着或展示任何类型广告的活动。但是,如果你只是更改广告信息或进行日常维护,则不适用。

动词“放置”及其任何变体,当应用于广告展示时,包括维护以及竖立、建造、张贴、喷涂、印刷、钉、铆、粘、贴、雕刻或以其他方式固定、附着或使其可见任何广告展示在地面上或任何树木、灌木、岩石、围栏、柱子、墙壁、建筑物、结构或物体上。当上述任何活动是因广告信息的变更或广告展示的日常维护而进行时,则不包括在内。

Section § 5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什么加州主要公路附近的广告牌需要受到规管。它的目的是保障出行者的安全,保护道路旁的土地和景观,并确保有效展示有用的信息,同时仍允许企业负责任地进行广告宣传。它承认户外广告是商业中合法且重要的一部分,应允许其在商业区存在,但须遵守公平且必要的规章制度。

根据第5405条的规定,对毗邻任何州际公路或主干公路的广告展示进行规管,特此声明为必要,旨在促进公共安全、健康、福祉、便利和公共出行的享受,保护公众对此类公路的投资,保护此类公路沿线土地的风景美观,并确保以安全有效的方式呈现符合出行公众特定利益的信息,同时认识到合理的广告自由对于实现这些目标是必要的。立法机关认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26(a) 户外广告是道路和公路毗邻财产的合法商业用途。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226(b) 户外广告是商业和营销功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国民经济的既定组成部分,应允许其在商业区存在,但须受公共利益的合理管制。

Section § 5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全面管理本章所涉及的某些活动,但它允许各县通过地方条例来执行这些规定。它还允许各县制定自己的土地使用和分区规则,规定广告牌的设置地点,前提是必须遵守州的规划法律。各县还可以对放置在物业上、与该物业上的业务或商品相关的广告牌设定建筑要求。

Section § 5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是为特定公路旁的广告牌制定基本规定。其目标是确保这些广告符合特定标准,特别是对于属于国家或联邦资助公路系统的公路。

Section § 5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某人设置或保留在其他法律或地方法规已经禁止的区域(特别是在街道和公路附近)的户外广告。

Section § 5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等地方政府制定关于道路或公路附近广告牌的规定。只要遵循另一条款(第5412条)中规定的某些程序,这些规定可以与现有的州法律一样严格,甚至更严格。但是,任何地方规定都不能允许违反州法律的广告牌。

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或分区条例,对毗邻任何街道、道路或公路的广告展示施加限制,这些限制应等同于或严于本章规定的限制,但须遵守第5412条。任何市、县或市县均不得允许放置或维护违反本章规定的广告展示。

Section § 5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政府制定自己的规定,要求为在公路上可见的广告设置额外的执照或许可证。这些规定可以补充州法律中已有的要求,并且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所有公路,包括主要的州际公路和联邦公路。

任何市或市县的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条例,除本章规定的以外,要求执照或许可证,或两者兼有,用于在其管辖范围内,在任何公路(包括属于州际和国防公路国家系统或联邦援助一级公路系统的公路)视野范围内设置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