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39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经营水解设施,你需要从管理局获得有效许可证。这适用于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

Section § 7639.02

Explanation
如果水解设施的所有权变更超过50%,必须向管理局报告,并且新所有者需要获得新的许可证。但是,如果现有许可证有效,管理局不会要求从其他机构获得新的许可证。
水解设施所有权的变更应向管理局报告。在单次交易或相关交易中,许可水解设施超过50%的衡平法权益转让应构成所有权变更。当许可水解设施发生所有权变更时,现有水解设施许可证应失效,新所有者应按照本法案的其他规定从管理局获得许可证。当现有许可证或执照有效时,管理局不得要求本条下的申请人从任何其他政府机构获得任何新的许可或执照。

Section § 7639.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获得经营水解设施的许可证,您需要填写管理局提供的特定申请表,并将其寄到他们的主要办事处。别忘了在申请中附上必要的费用。

Section § 763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获取和续期水解设施运营许可证的要求。在颁发许可证之前,事务局会确保申请人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并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健康和环境质量。申请人必须出示必要的州或地方许可证,例如来自卫生部门或废水处理服务的许可证,并证明他们拥有处置水解产物的正确许可证和合同,例如通过下水道系统或处理设施进行处置。对于许可证续期,需要提供水解室的年度维护证明。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a) 事务局应要求水解设施许可证申请人证明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命令,并且在事务局确信申请人将服务于公共利益、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之前,不得颁发水解设施许可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b) 水解设施许可证申请人应向事务局提交任何州或地方要求的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要求的任何许可证(在适用范围内):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b)(1) 地方公共卫生部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b)(2) 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市、县、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该许可的水解设施将设于此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b)(3) 有毒物质控制部,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或运输。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b)(4) 任何其他州或地方要求的许可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c) 水解设施许可证申请人应向事务局证明其拥有处置水解产物的适当许可证和合同,以及该设施将采用以下哪种处置模式: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c)(1) 排入下水道收集系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c)(2) 围堵、收集并运输至适当的处理设施。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6(d) 申请续期水解设施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事务局提交水解室年度维护记录。

Section § 763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使用水解技术处理遗体的设施如何获得和保持许可证的规则。负责机构可以根据与设施相关人员的行为拒绝颁发许可证。水解室制造商必须获得州公共卫生部的批准,证明他们的水解室能够杀死有害微生物。该部门会设定pH值和温度等具体条件,以确保水解过程有效。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以证明它们仍然能够安全地处理病原体。每五年,将废物排入下水道的设施需要提交测试结果和运行数据。如果他们的系统无效,在问题解决之前,他们的许可证将不会获得续期。此外,水解室的年度维护是强制性的,并且续期许可证需要提供维护证明。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a) 管理局应制定并可不时修订水解设施许可证申请人的标准规则和条例。在审查水解设施许可证申请时,管理局可考虑申请人的行为,包括申请人的发起人、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的行为,这些行为应构成根据第1.5部(自第475条起)拒绝水解设施许可证的理由。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b) 水解室制造商在发现水解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215条(a)款第(3)项导致病原微生物的破坏后,可向州公共卫生部申请水解室的批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c) 在其批准中,州公共卫生部应规定每个水解室用于破坏所有病原微生物的pH值、时间、温度和压力的最低参数。该部门可利用水解室操作和维护手册的指导以及生物指示剂孢子测试来确定这一点,以及其他因素。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d) 水解室制造商应向州公共卫生部支付《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245条中规定的申请和评估费。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e) 每五年,将水解产物排放到污水收集系统的持证水解设施应向公共卫生部提交生物指示剂孢子测试结果以及最近30天的存档电子水解室数据,其中包含水解室运行时的pH值、时间、温度和压力。根据这些信息,该部门应评估水解室是否继续破坏病原体。被许可人应在其许可证续期申请中包含此评估。如果确定水解室不能破坏病原体,管理局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得续期其许可证。该部门可收取足以弥补工作人员对其替代技术进行五年审查的实际每小时成本的费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f) 一旦水解室根据(b)款获得批准,持证水解设施可将其用于人体遗体的最终处置。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g) 管理局仅向将使用经州公共卫生部根据(b)款批准的水解室的申请人颁发水解设施许可证。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h) 水解设施应确保或进行水解室的年度维护。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08(i) 管理局在没有水解室年度维护证明的情况下,不得续期水解设施许可证。

Section § 7639.1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水解设施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人体遗体进行水解处理。首先,它们必须与遗体负责人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说明费用和处置计划。水解应在24小时内进行,除非遗体经过保存处理。该设施还必须与获得许可的墓地合作,对90天内未被认领或处置的遗体进行最终处理。水解产物(水解的副产品)必须被收集,并且可以在严格的规定和许可下通过特定设施或下水道系统进行处置。然而,医学院用于解剖捐赠目的的碱性水解设施可免除某些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 获得许可的水解设施不得进行水解,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1) 被许可人与有权保管遗体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说明遗体的处置地点、方式和时间,其中有权保管遗体的人员同意支付被许可人进行水解、处置和其他所提供服务的常规费用,以及管理局要求的任何其他合同条款。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2) 遗体水解应在遗体交付给被许可人后不超过24小时内进行,除非在此期间遗体已通过冷藏或防腐处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3) 被许可人与获得许可的墓地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关系,对所有未合法处置或在死亡日期90天内未被有权保管和控制遗体处置的人员认领或接受的水解后人体遗体,通过土葬、墓葬或骨灰安放进行最终处置。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4) 被许可人应收集并储存所有水解产物。水解产物不得使用下水道收集系统进行处置,除非第 (8) 款另有规定。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5) 被许可人应确保任何水解产物由获得州许可的生物材料处理商运送至公共污水处理厂、获得许可的工业厌氧消化设施、垃圾发电设施或生物质设施,以进行该水解产物的有益利用或处置,除非按照第 (8) 款规定使用下水道收集系统处置水解产物。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6) 第 (5) 款所述的每个独立设施接受来自获得许可的水解设施和获得州许可的生物材料处理商的水解产物应是自愿的,并由其自行决定。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7) 获得许可的工业厌氧消化、垃圾发电或生物质设施接受水解产物,如果该设施具有连接到下水道收集系统的工业处理下水道连接,则只有在下水道收集系统所汇入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8) 获得许可的水解设施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下水道收集系统处置水解产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8)(A) 向获得许可的水解设施提供废水处理和处置服务的市、县、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明确授权将水解产物排入下水道收集系统。如果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另一个提供下水道收集服务的市、县、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要求颁发许可证,则必须获得这两个机构的授权。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8)(B) 如果被许可人获得分段 (A) 所要求的适当许可,被许可人应遵守所有地方条例、预处理要求、许可要求、废水排放要求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条例和法规,这些法律、条例和法规旨在保护水质和公共健康、促进水循环利用以及向水解产物排入下水道系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8)(C) 被许可人应按照授权将水解产物排入下水道收集系统的公共机构认为适当的方式证明其合规性。这至少应包括按照授权将水解产物排入下水道收集系统的公共机构规定的年度水质检测。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a)(8)(D) 使用下水道收集系统处置水解产物的授权应是自愿的,并由分段 (A) 所述的每个公共机构自行决定。分段 (A) 所述的每个公共机构有权出于任何原因授权或禁止将水解产物排入下水道收集系统,包括为了促进先进水循环利用系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639.10(b) 医学院用于解剖捐赠目的的现有碱性水解设施不受分段 (a) 的第 (1) 至 (3) 款(含)的约束,并将继续根据州解剖捐赠法规的指导方针进行监管。

Section § 763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水解方式处理遗体的设施,不能阻止家属或责任人旁观整个过程。
持证水解设施不得禁止亲属或责任人旁观水解过程。

Section § 7639.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未经许可(即没有当前有效的执照)就通过水解这种化学过程来分解人体遗骸,或者处理经过水解的人体遗骸,都属于刑事犯罪,具体来说是轻罪。如果有人在没有正确执照的情况下进行此类操作,那么每一次水解行为都将被视为一项单独的违法行为。

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在未持有有效、未过期的水解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水解人体遗骸或从事水解人体遗骸的处置,均属轻罪。每一次违反本条规定进行的水解,均构成一项单独的违法行为。

Section § 763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解设施(即获得许可处理特定遗体过程的特殊场所)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如果不遵守,它们可能会受到特定管理局的纪律处分,依据是从第7686节开始列出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7639.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它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并开始适用。

本条将于202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