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测量师本章的适用范围
Section § 8725
Section § 8725.1
Section § 8726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土地测量工作的含义。它包括确定土地边界、绘制地图以及使用数学方法评估土地特征等活动。担任土地测量师,使用特定头衔、头衔使用或提供相关服务都属于这一法律定义。此外,它规定任何政府对土地测量的审查都必须由正式授权的人员进行。对于在1986年前已在政府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但未持证的测量师,有一个例外,他们可以继续工作直到离职。
Section § 8726.1
Section § 8726.2
加州的持牌土地测量师被允许在其测量工作范围内从事土地规划任务。
Section § 8727
Section § 872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持证土地测量师和土木工程师在特定条件下以个人或团体形式经营其业务。要从事土地测量业务,必须由一名持证测量师或工程师负责,并监督所有测量服务。如果企业名称中包含个人姓名,该个人必须持有相关的州执照。外州公司也必须遵守类似规定,并定期在加州分支机构安排一名持证测量师或工程师。企业可以使用虚构名称,但如果包含真实姓名,则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此外,如果已故或退休人员的姓名曾与该企业相关联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使用其姓名。需要提交一份备案文件以确认合规性,这些规定将于2034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8729
本法律规定了持有执照的土地测量师,或在1982年前获得执照的土木工程师,在加州以企业形式从事土地测量业务的条件。此类企业必须有一名持有执照的负责人,并符合特定的命名要求。如果企业名称包含个人姓名,该个人必须持有相应的执照。外州企业可以在加州设立分支机构,但须遵守类似规定,并确保有持有执照的负责人定期在该分支机构办公。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已故或退休人员的姓名。企业必须定期向委员会提交表格,以证明其符合这些标准。本法律将于203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730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哪些人不需要土地测量师执照。联邦雇员通常不需要执照,除非他们测量联邦土地的边界。在持证测量师或工程师手下工作的州、县、市或区工作人员,如果他们以下属身份工作,则可免除执照要求。公用事业公司的员工可以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准备某些地役权文件,前提是该公司年收入至少达到2500万美元,并且雇佣了持证测量师来监督这项工作。警察等公共安全官员在调查与犯罪或违规行为相关的案件时,不需要测量执照。但是,他们不能进行与法律调查无关的测量工作。
Section § 873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土木工程师无需单独的执照即可从事土地测量工作。如果土木工程师在1982年之前获得执照,他们无需再获得其他执照即可进行土地测量。但是,在1982年1月1日之后获得执照的工程师,如果想从事土地测量,则必须首先获得土地测量师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