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设立专门的土地测量师委员会,以处理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争议或有争议的案件。这些委员会将在委员会认为需要时成立,并持续存在,直至不再需要。

委员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土地测量师审查委员会,审理委员会指派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指派的任何争议案件。只要委员会认为必要,每个委员会就应存在。

Section § 87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审查委员会必须至少有三名持证土地测量师。这些成员将由委员会任命,并且必须符合与委员会成员相同的资格和规定。

Section § 87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将获得每日津贴和费用报销,具体细节在另一条款中说明。

Section § 8720.3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特定章节规定的具体程序。如果案件存在争议,负责主持听证会的听证官必须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时在场,并且在需要时可以提供帮助和指导。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委员会举行的所有听证会,均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章(自第11370条起)、第四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如果委员会审理有争议的案件,主持听证会的听证官应当在委员会审议该案件期间在场,并且,如果被要求,应当协助并向委员会提供建议。

Section § 8720.4

Explanation
委员会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份建议决定,该决定可由委员会采纳为最终决定。这份拟议决定遵循与政府法典相关条款中听证官的拟议决定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872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拥有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制度的权力,以执行本条的规定,但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列出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87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土地测量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或任何由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代表,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享有与公职人员相同的法律保护,免受起诉。

土地测量师审查委员会或其他由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的每位成员,以及任何由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代表,应享有与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三点六分篇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条(从第820节开始)授予公职人员相同的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