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6(a) 委员会在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可以命令任何持证人或执照或考试申请人支付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为本章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程序或其他程序的一部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6(b)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的一项或多项规定评估行政处罚。但是,持证人应支付的行政处罚总额不得超过本条授权的最高行政处罚金额。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6(c)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确立评估行政处罚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基于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和潜在的消费者损害、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个人在违规行为中的作用、个人支付行政处罚的能力,以及为阻止未来违反本章规定所需的行政处罚水平。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6(d) 根据本条评估的行政处罚应附加于对持证人或其他人员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或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吊销执照、暂停执照、拒绝执照申请、拒绝复职申请,或拒绝参加执照考试。当命令缓刑时,支付这些行政处罚可以作为缓刑的一个条件。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6(e) 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行政处罚应存入会计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