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修订或废止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27(a) 持续教育基本要求的定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27(b) 计划、指导或批准任何政府机构的财务或合规审计报告的持证人,应在两年执照续期期间,完成至少24小时的政府会计和审计或相关领域的合格持续教育。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27(c) 提供审计、审阅、其他鉴证服务或出具编制财务报表报告的持证人,应在两年执照续期期间,完成至少24小时的与财务报表报告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领域的合格持续教育。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27(d) 持有有效公共会计执业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在六年内完成一项关于本章规定和职业行为规则的持续教育课程。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27(e) 处于非活跃状态的持证人,应在重新进入公共执业前完成(d)项所要求的持续教育课程。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27(f) 维持能力的合格项目划分。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27(g) 控制和合规报告系统。
委员会在根据本节行使其权力以保护消费者利益时,应制定标准,以确保持证人具备合理的最新知识,作为其高执业水准的基础。这些标准应以确保持证人有多种选择来遵守执照续期的持续教育要求,并考虑到专业执业领域的方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