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74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的官方名称是《专有安保服务法案》。

Section § 7574.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安全和调查服务相关法律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局”指安全和调查服务局,“局长”是该局的负责人。“主任”通常指消费者事务部主任。“联邦认可部落”是指根据联邦法律在加州列出的部落。“人”可以指个人或组织。“专属私人保安雇主”是指雇用保安人员供自己使用,而非外包的公司或个人。这些保安人员必须穿着制服,并且通常会与公众互动。“注册人”是指根据这些法律注册的任何人。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a) “局”指安全和调查服务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b) “局长”指安全和调查服务局局长。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c) “主任”指消费者事务部主任,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d) “联邦认可部落”指位于本州并根据1994年《联邦认可印第安部落名单法案》(25 U.S.C. Sec. 5131)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名单中的部落,并包括由一个或多个部落控制并为其利益而设立的实体。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e)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和公司。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f) “专属私人保安雇主”指拥有一名或多名员工为该雇主且仅为该雇主提供保安服务的人。根据本章在多个地点雇用专属私人保安人员的人应被视为单一雇主。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g) “专属私人保安人员”指受雇于单一雇主、主要职责是为其雇主提供保安服务、其服务未承包给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且不属于第7582.2条豁免范围的非武装人员,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g)(1) 须穿着明确表明其为保安人员的独特制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g)(2) 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与公众互动。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01(h) “注册人”指根据本章在局注册的个人。

Section § 757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局长有责任确保本章的所有规定都得到遵守和正确执行。

Section § 757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消费者事务部局长被赋予的任何权力或任务,只要局长允许,也可以由该部门的其他官员或雇员处理。但是,这些任务的最终责任和监督仍由局长承担。

Section § 757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局长根据特定的州公务员法律和规定,雇佣并支付为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检查员、调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局长可以依照《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2章 (第1850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并受第159.5条规定的约束,任命并确定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检查员、调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

Section § 7574.05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制定所需的规则,以管理和执行本章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757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专属私人安保服务相关的费用和罚款,都必须存入一个名为“私人安保服务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仅用于管理和规范专属私人安保人员及其雇主。

Section § 757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其各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条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574.09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管理一个局所持有的资金量。法律规定,该局不应保留超出其开支所需的资金。此外,该局必须定期检查其收取的费用是否公平,并与监管其控制下的活动所产生的成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