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 被许可人应初次以及此后每年向管理局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1) 被许可人的营业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2) 被许可人是否曾因故被免去财产管理人、监护人、受托人、遗产个人代表、医疗保健持久授权书代理人、财务持久授权书代理人,或因被任命为专业受托人执业管理人而产生的职务。被许可人可以提交一份关于该案件问题和事实的补充声明。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3) 被许可人当前受财产管理的人、受监护人、医疗保健持久授权书委托人或财务持久授权书委托人的姓名,以及被许可人当前管理的信托和遗产的名称,无论案件是否受法院监督,并包括适用的法院名称、法院所在地和案件编号。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4) 所有已结案的财产管理、监护、信托及其他遗产管理案件的案件名称、法院所在地和案件编号,其中被许可人曾担任财产管理人、监护人、受托人、财务或医疗保健持久授权书代理人以及遗产个人代表,无论案件是否受法院监督。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5) 被许可人是否曾被法院认定违反了信托义务。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6) 被许可人是否已辞职或和解了已向法院提起针对被许可人投诉的事宜,并附上案件编号以及关于指控所涉问题和事实的声明。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7) 被许可人持有的任何执照或专业证书。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8) 被许可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的,且从被许可人客户处获得或曾获得付款的任何企业或其他事业的所有权或受益权益。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9) 被许可人是否在过去十年内申请过破产,或在申请破产的企业中持有控股财务权益。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10) 在被许可人的专业受托人业务中拥有权益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名称。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a)(11) 被许可人是否曾被判有罪。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61(b) 本节要求被许可人提交的声明可以电子方式向管理局提交,格式须经管理局批准。但是,根据 (a) 款第 (2) 项提交的任何补充声明应以书面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