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50

Explanation
在加州,除非你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或者符合特定的执业特权要求,否则不能从事公共会计工作。但是,如果你是来自其他国家的持牌会计师,只要你遵守该国的会计准则并且不声称持有加州许可证,就可以在加州临时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0(a) 除本条 (b) 款、第 5054 条 (a) 款以及第 5096.12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不得在本州从事公共会计执业,除非该人持有由委员会颁发的有效公共会计执业许可证,或根据第 5.1 条(自第 5096 条起)持有执业特权。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0(b)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持有外国颁发的有效且现行的公共会计执业执照、注册、证书、许可证或其他授权,并合法在该国执业的人士,因在该国的一项业务而暂时在本州从事公共会计执业,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0(b)(1) 该临时执业受外国监管,并按照该国的会计或审计准则进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0(b)(2) 该人不得声称自己持有有效的加州公共会计执业许可证,或根据第 5.1 条(自第 5096 条起)持有执业特权。

Section § 5050.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本州从事会计工作,您就自动同意州会计委员会可以监督您的工作,并在必要时对您进行纪律处分。这已经是现有规定的一部分。

如果您持有其他地方颁发的会计执业资格,那么如果这里有涉及您的诉讼或案件,您就被视为已指定您所在地的许可机构代您接收法律通知或传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0.1(a) 任何在本州从事公共会计执业行为的人,均同意接受委员会的属人管辖权、事项管辖权和纪律管辖权。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0.1(b) 任何根据(a)款从事公共会计执业的人,均被视为已指定颁发该人执业许可证、证书、执照或其他执业授权的国家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作为该人的代理人,可在委员会对该人提起或涉及该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向其送达通知、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

Section § 5050.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委员会对持有执业授权的个人采取行动的权力,例如,因违规或不当行为而撤销、暂停、罚款或惩戒他们。它还规定了在撤销授权后恢复授权的程序。此外,它允许对某些违规行为根据特定程序进行行政暂停。纪律处分程序遵循《行政程序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0.2(a) 委员会可以撤销、暂停、根据第6.5条(自第5116节起)处以罚款,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惩戒根据第5050节(b)款、第5054节(a)款或第5096.12节获得执业授权的持有人,对于任何违反本法典的行为,或构成对持证人或执业特权持有人的惩戒理由,或构成根据本法典拒绝颁发执照或执业特权的理由。《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通过提交指控书启动惩戒程序,应适用于本节。任何根据第5050节(b)款、第5054节(a)款或第5096.12节获得的执业授权已被撤销的人,可以在委员会撤销执业授权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后,申请恢复根据第5050节(b)款、第5054节(b)款或第5096.12节获得的执业授权,除非委员会撤销执业授权的决定中规定了更长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0.2(b) 委员会可以行政暂停任何根据第5050节(b)款、第5054节(a)款或第5096.12节获得的执业授权,对于任何根据第5096.4节构成行政暂停理由的行为,并采用该节中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5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什么是公共会计执业。如果一个人从事诸如宣称自己是会计师、设立会计事务所、或为报酬提供会计、审计或税务服务等工作,那么他们就被视为从事公共会计执业。具体来说,这包括记账、准备或认证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规划等活动。然而,如果一个人只从事某些特定活动,例如簿记或报税,并且不以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进行市场推广,那么他们在法律上就不被视为从事公共会计执业。

除第5052条和第505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果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则应被视为在本章的含义和意图范围内从事公共会计执业活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a) 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宣称自己精通会计知识、科学和实践,并有资格且准备好作为公共会计师提供有偿专业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b) 设立办事处以公共会计师身份开展业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c) 向潜在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或代表客户提供有偿服务,这些专业服务涉及或要求对财务交易和会计记录进行审计、检查、核实、调查、认证、呈报或审查。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d) 为客户准备或认证关于账簿或会计记录的审计或检查报告、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及相关附表、附件、报表或报告,这些报告将用于出版、获取信贷、提交给法院或任何政府机构,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e) 一般而言,或作为该工作的附带事项,就涉及会计程序以及财务信息或数据的记录、呈报或认证的任何或所有事项,向客户提供有偿专业服务。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f) 为客户进行记账、编制试算平衡表、准备报表、进行审计或准备报告,所有这些均作为簿记业务的一部分。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g) 作为报税员,为客户准备或签署报税表。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h) 准备个人财务或投资计划,或在执行个人财务或投资计划时向客户提供他人的产品或服务。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i) 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1(f)至(i)项所列的活动,仅当由本章定义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执行时,才属于“公共会计执业活动”。
如果任何人从事的唯一服务是(f)至(i)项所定义的活动,且其不以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的称号向客户宣称、招揽或广告,则不属于从事公共会计执业活动。任何人仅因在其办公室展示注册会计师(CPA)或公共会计师(PA)证书,或在非招牌、广告、信头、名片、面向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出版物,或客户的财务或税务文件上表明自己是注册会计师(CPA)或公共会计师(PA),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向客户宣称、招揽或广告。

Section § 5052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如果有人受雇从事簿记工作,例如记账、制作平衡表或准备报告,只要他们不将报告声称已由注册会计师核实,则不受本章监管。此外,本节还确保在1955年底之前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不受这些规则任何变更的影响。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以下人员:作为雇员、独立承包商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个人、组织或实体签订合同,旨在记账、编制试算平衡表、报表、进行审计或准备报告,所有这些均作为簿记业务的一部分,但前提是此类试算平衡表、报表或报告并非以该个人的名义发布,声称已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编制或审查。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限制或被解释为影响或限制任何公共会计师的权利,该公共会计师符合先前法规的要求,并于1955年12月31日或之前在委员会注册为公共会计师。

Section § 5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非注册会计师(CPA)或非公共会计师的人员在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的监督下工作。这些雇员可以提供协助,但不能签署任何官方声明。本规定不影响律师在从事法律执业时的情形。

本章内容不排除非注册会计师或非公共会计师的人员担任注册会计师、公共会计师、或由持有本章规定执业许可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组成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雇员或助理,前提是该雇员或助理在根据本章规定获准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的控制和监督下工作,并且该雇员或助理不以其名义出具任何声明。
本节不适用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执业时的情形。

Section § 5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有效执照的外州会计师为加州居民或遗产准备报税表,无需加州许可证。但前提是他们不能实际进入加州工作,不能在加州招揽客户,也不能声称自己在加州有执照。委员会可以限制他们可以准备的报税表数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4(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持有其他州有效且现行公共会计执业执照、证书或许可证的个人或公司,可以为加州居民的自然人准备报税表,或为死亡时是客户的自然人遗产准备遗产税报税表,而无需根据本章获得委员会颁发的公共会计执业许可证,也无需根据第5.1条(自第5096节起)获得执业特权,但前提是该个人或公司不根据第5051节实际进入加州从事公共会计执业,不招揽加州客户,且不声称或暗示该个人或公司在加州获得公共会计执业许可或注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4(b) 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限制根据(a)款可以准备的报税表的数量。

Section § 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从委员会获得注册会计师(CPA)证书的个人,或被授权在加州从事会计业务的个人,才能自称为“注册会计师”或使用缩写“C.P.A.”。除注册事务所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使用此头衔或任何暗示他们是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Section § 5056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委员会获得了公共会计师证书,你就可以正式称自己为“公共会计师”,并使用缩写“P.A.”。这个头衔只适用于那些获得认证的人,或者在委员会注册的事务所。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这些头衔或任何可能暗示他们是公共会计师的类似称谓。

Section § 5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其他州有效执照的公共会计师在加州执业时,无需获得加州许可证,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他们只能为位于其他州的客户提供服务,且工作内容涉及在加州境外交付的产品。他们不能在加州招揽客户,也不能声称自己持有加州执照。此例外仅适用于与州外客户相关的短期工作。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持有其他州有效且当前公共会计执业执照、证书或许可证的个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免于根据本章由委员会颁发的公共会计执业许可证的要求,或免于根据第5.1条(自第5096节起)获得执业特权: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7(a) 该个人的客户位于其他州。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7(b) 该个人与客户的业务往来涉及将在其他州交付的工作产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7(c) 该个人不招揽加州客户,或不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本州。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7(d) 该个人不声明或暗示其在加州持有公共会计执业执照。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7(e) 该个人在本州代表位于其他州的客户进行的公共会计执业是有限期的,不超出为位于其他州的客户提供业务服务所需的期限。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57(f) 该个人在本州的公共会计执业专门与为位于其他州的客户提供业务服务相关。

Section § 5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或合伙企业不得使用诸如“特许会计师”、“认证会计师”等称号或缩写,或任何其他可能与“注册公共会计师”(CPA)或“公共会计师”混淆的称号,除非他们确实具备相应的资格。然而,在其他国家获得会计师认证的人,可以将其外国称号与CPA称号一并使用;并且经美国国税局认可的执业税务师可以使用缩写“E.A.”。

任何人或合伙企业均不得冒用或使用“特许会计师”、“认证会计师”、“注册执业会计师”、“登记会计师”或“执业许可会计师”的称号或称谓,或任何其他可能与“注册公共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混淆的称号或称谓,或任何缩写“C.A.”、“E.A.”、“R.A.”或“L.A.”,或可能与“C.P.A.”或“P.A.”混淆的类似缩写;但前提是,根据本章规定具备注册公共会计师资格且持有根据另一国家法律授予的同等称号的任何人,可以将该称号与“注册公共会计师”或“C.P.A.”的称号一并使用;且前提是,任何在美国国税局执业并被认可为执业税务师的人可以使用缩写“E.A.”。

Section § 50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或企业不得使用任何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相关的头衔,如果这些头衔具有误导性或不真实。此外,有一个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可以使用哪些头衔的规则。

个人或公司不得使用任何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称谓相关联的虚假或误导性头衔或称谓。
委员会可以制定涵盖头衔或称谓使用的规章。

Section § 5058.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非执业CPA执照,并且在名片或网站等材料上自称为注册会计师或使用CPA头衔,您必须在您的称谓之后立即加上“非执业”一词,以明确您目前未执业。

根据第462条由委员会颁发的非执业执照持有人,在合法使用“注册会计师”头衔、CPA称号或任何其他暗示该人已获得委员会许可的称谓时,无论是在信函、互联网网站、名片、铭牌或姓名牌等材料上,都必须在该称谓之后立即加上“非执业”一词。

Section § 5058.3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退休的注册会计师执照,并且在公开材料中使用“注册会计师”或“CPA”等头衔或称号,您必须在其后立即加上“退休”一词,以表明您不再是活跃的注册会计师。

Section § 5058.4

Explanation
如果注册会计师(CPA)持有标明为“军事非活跃”的许可证,那么当他们在名片或网站等专业材料上使用注册会计师头衔或称号时,必须在其后加上“军事非活跃”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