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本章适用
Section § 5050
Section § 5050.1
如果您在本州从事会计工作,您就自动同意州会计委员会可以监督您的工作,并在必要时对您进行纪律处分。这已经是现有规定的一部分。
如果您持有其他地方颁发的会计执业资格,那么如果这里有涉及您的诉讼或案件,您就被视为已指定您所在地的许可机构代您接收法律通知或传票。
Section § 5050.2
本节阐述了委员会对持有执业授权的个人采取行动的权力,例如,因违规或不当行为而撤销、暂停、罚款或惩戒他们。它还规定了在撤销授权后恢复授权的程序。此外,它允许对某些违规行为根据特定程序进行行政暂停。纪律处分程序遵循《行政程序法》。
Section § 5051
本法律规定了什么是公共会计执业。如果一个人从事诸如宣称自己是会计师、设立会计事务所、或为报酬提供会计、审计或税务服务等工作,那么他们就被视为从事公共会计执业。具体来说,这包括记账、准备或认证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规划等活动。然而,如果一个人只从事某些特定活动,例如簿记或报税,并且不以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进行市场推广,那么他们在法律上就不被视为从事公共会计执业。
Section § 5052
本节明确指出,如果有人受雇从事簿记工作,例如记账、制作平衡表或准备报告,只要他们不将报告声称已由注册会计师核实,则不受本章监管。此外,本节还确保在1955年底之前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不受这些规则任何变更的影响。
Section § 5053
这项法律允许非注册会计师(CPA)或非公共会计师的人员在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的监督下工作。这些雇员可以提供协助,但不能签署任何官方声明。本规定不影响律师在从事法律执业时的情形。
Section § 5054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有效执照的外州会计师为加州居民或遗产准备报税表,无需加州许可证。但前提是他们不能实际进入加州工作,不能在加州招揽客户,也不能声称自己在加州有执照。委员会可以限制他们可以准备的报税表数量。
Section § 5055
Section § 5056
Section § 5057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其他州有效执照的公共会计师在加州执业时,无需获得加州许可证,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他们只能为位于其他州的客户提供服务,且工作内容涉及在加州境外交付的产品。他们不能在加州招揽客户,也不能声称自己持有加州执照。此例外仅适用于与州外客户相关的短期工作。
Section § 5058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或合伙企业不得使用诸如“特许会计师”、“认证会计师”等称号或缩写,或任何其他可能与“注册公共会计师”(CPA)或“公共会计师”混淆的称号,除非他们确实具备相应的资格。然而,在其他国家获得会计师认证的人,可以将其外国称号与CPA称号一并使用;并且经美国国税局认可的执业税务师可以使用缩写“E.A.”。
Section § 5058.1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或企业不得使用任何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相关的头衔,如果这些头衔具有误导性或不真实。此外,有一个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可以使用哪些头衔的规则。
Section § 5058.2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非执业CPA执照,并且在名片或网站等材料上自称为注册会计师或使用CPA头衔,您必须在您的称谓之后立即加上“非执业”一词,以明确您目前未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