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您正在尝试收取费用、税款或收费,您可以使用本章中概述的方法,除了任何其他可用的法律方法之外。使用这些方法并不会阻止您使用其他方法。

Section § 16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州官员起诉那些未支付规定费用、税款或收费的人。但是,它不适用于已对房地产设定留置权的税款。

任何根据本州法规征收任何费用、税款或收费的官员,可以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对任何未能、疏忽或拒绝支付纳税人就该费用、税款或收费所欠、应付和未付的任何款项的纳税人提起诉讼。
本条本身不授权就已设定留置权的房地产税款追讨判决的诉讼。

Section § 16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本章有特别规定,否则送达法律文件、提交证据以及处理审判和上诉的通常法律程序,适用于本章所涵盖的案件。

Section § 16223

Explanation
如果公职人员依据本章提起诉讼,他们可以使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一些临时法律手段,而且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提交宣誓书。

Section § 16224

Explanation
当通过本章相关的法律案件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主计长报告,然后存入州金库。这笔钱应存入原本应存入与该诉讼相关的原始费用、税款或收费的基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