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a)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可以使用受控游戏作为筹资机制,以促进非营利组织宗旨和使命的实现,从而举办筹款活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b) 根据 (a) 款举办筹款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每个日历年不得举办超过一次筹款活动,且每次筹款活动不得超过连续五小时。每次筹款活动须经部门预先批准。拥有多个分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每个分会每个日历年可举办一次筹款活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c) 不得向参与者颁发现金奖品或赌注,但是,每项受控游戏的获胜者有权获得筹款活动所捐赠的奖品。颁发给每位获胜者的个人奖品现金价值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每次活动颁发的奖品总现金价值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d) 筹款活动总收入的至少 90% 须直接归非营利组织所有。不得从必须直接归举办筹款活动所惠及的非营利组织所有的收入中支付报酬,且筹款活动总收入的不得超过 10% 可作为报酬支付给为非营利组织举办筹款活动的实体或个人。如果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不拥有举办筹款活动的设施,并且需要向举办筹款活动的实体或个人支付设施租赁费,则在为本节目的确定应支付给该实体或个人的报酬时,不应将该设施的公平市场租赁价值计算在内。本节不排除符合条件的组织使用筹款活动总收入以外的资金来支付举办筹款活动的行政或其他费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e)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不得举办本节授权的筹款活动,除非其已存在并运营至少三年,并每年向部门注册。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或应要求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注册表格。部门应通过法规,仅在此表格上收集本节所需的必要信息。此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e)(1) 符合条件的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e)(2) 符合条件的组织的联邦税务识别号、州务卿颁发的公司编号、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颁发的组织编号,或加州慈善信托识别号。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e)(3) 该组织负责受托人的姓名和职务。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f) 部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通过实施本节所需的法规,包括紧急法规。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g) 非营利组织应为每次使用受控游戏举办的筹款活动保存记录,记录应包括: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g)(1) 筹款活动总收入的明细清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g)(2) 筹款活动净利润接收者的明细清单,包括姓名、地址以及筹款收益的用途。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g)(3) 参与筹款活动的人数。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g)(4) 每次筹款活动产生的直接成本明细清单。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g)(5) 每次筹款活动期间颁发的所有奖品清单。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g)(6) 每次举办的筹款活动的日期、时间(小时数)和地点。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h) 在本条中,“非营利组织”是指在举办受控游戏之前已在加州获得经营资格至少三年,并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23701a、23701b、23701d、23701e、23701f、23701g、23701k、23701l 或 23701w 条免税的组织。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986(i) 如果部门认定注册人违反了本节或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或注册人从事了任何不符合公众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的行为,部门可对注册人采取法律行动。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不禁止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行政或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