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管制法行政管理
Section § 19811
Section § 198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个特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要符合资格,成员必须是居住在加州的美国公民。担任立法或民选职务的人,或在政党中担任官方职务的人,不能被任命。五名成员中,属于同一政党的不能超过三人。任何近期与赌博业务有联系的人也无资格。此外,一名成员必须是会计师或金融专家,另一名是具有监管经验的律师,第三名来自执法部门,第四名具有商业或政府经验,还有一名成员应是普通公众代表。
Section § 198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最初,成员的任期从两年到四年不等,但此后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州长负责任命成员并可指定主席,但需获得参议院批准。首次任命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任何空缺应在60天内填补。州长可以因不称职或腐败等原因罢免成员,但必须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Section § 19814
该法律规定,在任职期间,委员会成员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或拥有其他商业利益。此外,在开始履行职责前,委员会主席和每位成员必须宣誓,承诺他们与持有赌博执照的实体没有财务关联。
Section § 19815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委员会的成员和主席的薪资由《政府法典》其他部分的现有条款确定。成员的薪资参照第11553.5条,主席的薪资参照第11553条。
Section § 19816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执行董事的任命和职责。执行董事在任命前的两年内,不得受雇于赌博场所或从其获得大量收入。委员会在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确定其薪资。此外,委员会可以雇用更多工作人员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9817
本法律条文要求设立一个博彩政策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博彩业和公众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开会讨论博彩法规和相关问题。他们的建议会提交给委员会,但这些建议仅供参考,委员会不强制遵循。委员会不能就与印第安博彩相关的问题提供建议。
Section § 19818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调查两件事:首先,在州一级对赌博企业征税是好是坏;其次,如何规范赌博广告以保护儿童。委员会必须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向州的立法者和州长报告其调查结果。
Section § 19819
Section § 19820
Section § 19821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执照申请的记录保存和隐私规则。委员会必须公开其会议记录和申请处理过程的记录,供公众查阅。他们也可以保存其他记录,但这些记录通常不对公众开放,除非另有规定。官员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分享他们在工作中获得的机密信息,否则可能面临轻罪指控。法院不能强制委员会在民事案件中披露个人信息,除非有充分理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并且这也不能凌驾于其他隐私保护规定之上。
Section § 19822
Section § 1982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赌博执照、批准和许可证只颁发给合格的人。这些证件不应颁发给不具备适当资格的人,或可能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产生负面影响的人。此外,不合格的人也不应参与赌博业务的运营或所有权。“不合格”和“被取消资格”这两个术语是根据法律其他章节中的具体标准定义的。
Section § 19824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管理博彩活动的广泛权力。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执照或许可证,出于各种原因拒绝或限制这些申请,并批准或不批准某些交易。它确保只有合格的人员和合适的地点参与博彩活动。委员会可以授予临时执照,并采取法律行动以防止违规行为。它还有权发出传票,在调查期间收集证据。
Section § 19824.5
Section § 19825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要求任何与执照、许可证或适格性认定相关、需要通过听证会解决的问题,都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特定法律程序。这意味着此类听证会将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从而确保公平性和一致性。
Section § 19826
本节详细说明了该部门在监督加州博彩活动方面的职责。该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与博彩相关的执照申请,监控博彩运营以确保不适格人员不参与其中,调查违规行为,并处理公众投诉。它还可以启动纪律处分,采纳必要的法规,并批准或限制受控游戏的规则。该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布博彩规则,并可以向持照人收回审查和批准这些规则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9827
本节赋予部门多种权力,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受控赌博活动。他们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调查赌博场所,检查赌博设备和用品,并扣押任何必要的文件或材料进行检查。此外,部门可以在持牌人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和审计赌博场所的财务记录。他们还有权向证人发出传票并主持宣誓。在某些紧急情况或经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进行无证检查。该法律还明确,这些权力不限制其他法律赋予治安官在与赌博相关的刑事调查中的权力。
Section § 19828
这项法律确保,当部门或委员会的代理人在履行公务或依法要求的情况下,就申请人、持证人或注册人进行的某些交流,受到诽谤诉讼的保护。此类交流被视为“绝对特权”。任何披露给部门或委员会的特权信息仍受保护,未经同意或特定的法院命令不得发布。如果寻求法院命令发布此类信息,所有受影响方必须收到至少10个工作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