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435.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回收购物车或洗衣车相关的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如果你从事将这些手推车归还给其所有者以获取报酬的业务,这被称为“手推车回收”。“购物车”是指你在商店里用来搬运物品的带轮子的篮子。“洗衣车”是一种类似的带轮子的篮子,用于自助洗衣店,以便搬运衣物和清洁用品。最后,“停车区”是指顾客在光顾商店时停放车辆的地方。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10(a) “从事购物车或洗衣车回收业务”指为获得报酬或预期获得报酬,寻找、收集并将其所有权归还给所有者或其代理人,位于零售场所或其停车区之外的购物车或洗衣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10(b) “购物车”指一种装有轮子的篮子或类似装置,通常由顾客在零售场所用于运输各类商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10(c) “洗衣车”指一种装有轮子的篮子,由顾客或服务员在投币式洗衣店或干洗零售场所用于运输衣物和处理衣物所需的用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10(d) “停车区”指零售商为顾客停车(汽车或其他车辆)而提供的停车场或其他场地。

Section § 22435.11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事收集购物车或洗衣车的业务,你需要保留记录,证明购物车所有人已授权你这样做。此外,你必须在每辆用于收集购物车的车辆中保留这份授权的副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11(a) 任何从事购物车或洗衣车回收业务的人,应当保留来自购物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授权记录,以授权回收该购物车或这些购物车,并持有已回收的购物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11(b) 书面授权记录的副本,应当保存在每辆用于回收购物车或洗衣车的车辆中。

Section § 22435.12

Explanation
每辆用于收集购物车或洗衣车的车辆,都必须有一个标识,显示是哪家公司或服务负责收集这些手推车。

Section § 2243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中列出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罪行。它还明确指出,这并不妨碍该人被指控盗窃或任何其他适用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