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商业法规 18400-22949.92.2设备制造商、分销商、批发商和经销商公平经营法
Section § 22900
本法律条文指出,各种设备(如农业和建筑设备)通过独立经销商进行的销售和租赁,对加州的经济和公共福利至关重要。因此,州政府已决定有必要规范这些经销商与其设备供应商之间的互动方式。
Section § 22901
本节旨在定义《设备制造商、分销商、批发商和经销商公平实践法案》中使用的各种术语。它明确了谁被视为经销商,以及什么是设备、维修零件和库存。它还解释了经销商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的不同类型的合同和关系,例如经销商合同、单一产品线供应商和制造商创建的激励计划。此外,它还定义了与成本和索赔相关的术语,如设备净成本和经销商的保修报销索赔。
Section § 22902
本法律规定,供应商强迫经销商采取某些不利行动是违法的。供应商不能强迫经销商接受不想要的商品、签订不公平的合同,或拒绝交付已宣传的设备,除非有材料短缺等正当理由。供应商也不能无故取消合同、在没有充分通知的情况下要求进行昂贵的店铺翻新,或在定价上歧视不同经销商。经销商应能自由调整其所有权或出售权益,不受不合理限制,只要不涉及控制权的变更。供应商不能因经销商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而对其进行惩罚,不能将购买商品作为销售条件,也不能不公平地对待同一产品线不同经销商的订单。
Section § 22902.5
Section § 22903
这项法律规定了供应商终止与非单一产品或供应商经销商合同的规则。通常,供应商必须提前180天通知经销商终止合同的理由,经销商有60天时间纠正任何问题。但是,如果经销商及时解决了问题,合同将照常继续。某些特定行为,例如转让所有权或破产,可能成为立即终止合同的理由。如果供应商的产品仅占经销商收入的一小部分,则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必须提前180天通知,但如果经销商在60天内未能达到标准,供应商可以终止合同。此外,即使合同是独家合同,如果现有经销商在收到终止通知后未能达到标准,供应商也可以开始寻找新的经销商。
Section § 22903.1
本法律规定了经销商希望出售或转让其业务时,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供应商必须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出售或转让请求,否则该请求将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经销商死亡,其遗产管理人有180天时间请求出售或转让,在此期间供应商不得终止合同。如果之前有关于继承权的协议,则应予以遵守。如果市场不支持,供应商可以拒绝转让,但他们必须证明市场不足以支持。
Section § 22903.2
本法律规范单线设备经销商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同,重点在于供应商可以“正当理由”终止这些合同的条件。正当理由包括出售经销商大部分资产、未经授权的业务搬迁、业务放弃、经销商被判重罪,或经销权所有权的重大变更等情况。供应商必须提供90天的书面终止通知,在此期间,经销商有60天时间纠正问题,除非涉及市场表现等特定原因。如果经销商死亡,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接管经销权,但供应商有权批准或拒绝。此外,任何先前关于继承权的协议都将得到遵守。根据这些条款,土地和建筑物不被视为经销商资产。
Section § 22903.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经销商向供应商提交质保索赔的流程以及这些索赔的处理方式。如果经销商提交质保索赔,供应商有45天时间批准或拒绝,如果拒绝,必须提供理由。如果未提供理由,索赔将默认被批准。如果索赔最初被拒绝,经销商有30天时间更正并重新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标准工时费率向经销商支付费用,并对零件和运费加价。本条款还允许供应商对索赔进行审计,规定了替代报销安排的条款,以及对未能按时支付已批准索赔的供应商的罚款。经销商可以与供应商约定替代条款,但供应商必须按规定报销零件成本。此外,供应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审计质保索赔,审计中发现的虚报费用可以追回。
Section § 22904
这项法律要求供应商每年向其经销商提供一次机会,退回部分多余库存以获得抵扣。供应商必须给经销商至少90天的时间来退回这些零件,如果供应商在过去一年内没有通知经销商这个期限,那么他们必须在收到经销商请求后的60天内允许退货。经销商可以退回过去一年购买总额的10%。退回的零件必须是全新且未使用的,经销商将获得至少当前零件价值95%的抵扣。经销商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退货后30天内未向经销商付款或记入抵扣,他们将必须支付额外的罚款和利息。
Section § 22905
Section § 22906
如果经销商的欠款逾期超过90天,他们不能直接对设备主张留置权,除非他们首先向欠款人寄送一封挂号信。这封信必须说明逾期金额,并提供三个选择:允许备案留置权、同意设立担保权益,或者支付欠款。欠款人有10天时间回复。如果欠款人未回复,经销商可以继续备案留置权。经销商的留置权涵盖所欠费用以及出售退回设备所得的任何款项,但仅限于合理的费用。
Section § 2290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提交留置权主张通知时必须包含哪些详细信息。它要求列出留置权主张人和留置权债务人的姓名和地址。通知还必须指明所涉设备的所在地,并确认付款已逾期超过90天。通知需要说明逾期金额,并包含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确认已根据先前的规定向债务人发出了适当通知,且债务人未履行这些要求。最后,通知必须声明设备回购留置权已生效。
Section § 22911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正确填写和提交留置权主张表格。该表格必须使用州务卿提供的特定模板,并且您必须完整填写,但有一些例外。您可以将自己标识为留置权持有人或担保方。只需要您的签名,不需要债务人的签名。担保物需要按照另一条款的指示进行描述,并且必须附上一份包含额外信息的单独声明。
Section § 22914
本法律规定,当州务卿在州政务流程中记录某些通知时,会将这些通知视为融资声明。这样做是为了在特定的州级索引中进行组织和识别,以及为了签发某些证书。
Section § 22915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特定法案备案的留置权的优先顺序。留置权通常根据其提交给州务卿的日期来确定优先顺序。已备案的留置权与另一种金融担保具有类似的地位,但留置权不优先于因与留置权相关设备工作而欠员工的未付工资或薪金。
Section § 22916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向州务卿申请一份文件,以查询某人(即债务人)是否有留置权,并提供诸如留置权何时备案、由谁备案等详细信息。这份文件需要支付费用,其费用标准与另一项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费用相同。
Section § 22917
Section § 22918
如果有人想强制执行留置权,他们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任何有担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是指在与债务人和所涉设备相关的融资文件中列出的那些人或实体。
Section § 22919
Section § 22920
Section § 22921
这项法律允许留置权持有人(即对资产拥有合法债权的人)将其权利转让或出售给他人,包括执行留置权的权利。为此,他们需要按照提交特定类型商法典声明的相同程序,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文件。
Section § 22922
本节解释了设备回购留置权的规则,这种留置权是对用作债务担保的设备提出的权利主张。它指出,这些留置权通常受其他商业交易法律的约束,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它定义了“担保方”(即贷款人或留置权持有人)和“债务人”(即供应商或借款人)等关键术语。重要的是,执行这些留置权不需要正式协议,并且在担保设备出售后,这些留置权将不再继续存在。最后,本特定法律而非其他法律规定了如何执行这些留置权。
Section § 22924
如果经销商的企业主或多数合伙人死亡或无法继续经营业务,供应商必须从遗产中回购库存,如果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选择这样做,就像经销商合同已经终止一样。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有180天时间做出决定。但是,如果签订了新协议,则不需要回购。除非供应商同意,否则本规定不允许继承人经营经销商业务超过180天。此外,本法律补充了任何关于退货的现有协议,并且供应商仍然可以向经销商账户追溯扣回折扣或之前的付款。回购不受批量销售法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22925
如果供应商违反了本章规定的规则,经销商可以起诉他们,以追回任何损失,并可以要求支付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经销商还可以请求法院制止不公平的做法,例如被突然解雇或销售条件被不公平地改变。这些法律选择是现有其他法律行动的补充。本法律不改变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