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商业法规 18400-22949.92.2自助仓储设施
Section § 21701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与自助仓储设施相关的重要术语。自助仓储设施是出租存储空间的地方,但不能用于居住,也不能被视为仓库。“所有者”管理设施并收取租金,而“承租人”是租用空间的人。“租赁协议”是使用该设施的书面合同。“个人财产”指存储的家具等可移动物品。“最后已知地址”是租客提供的最新邮寄或电子邮件地址。
Section § 21701.1
这项法律允许自助仓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有偿运输存储箱,而无需被视为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他们必须遵守一些规定:运输存储箱的费用不得超过100美元,他们不能处理箱内物品,必须注册并购买保险,并且必须书面告知客户服务详情。存储箱必须有特定尺寸并由耐用材料制成。客户还应获得关于包装、违禁物品以及其损坏责任的信息。此外,还有关于提取和交付时间的规定,如果未经客户同意在设施内移动存储箱,则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最后,如果违反规定,公共事业委员会仍可采取行动。
Section § 21702
如果您拥有一家自助仓储设施,您自动对仓储单元内的任何物品拥有合法权利,以抵扣任何未支付的费用或与保管或处理所储存物品相关的成本。这项权利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规则来执行。
Section § 21702.5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车辆或船只的产权文件上已有现有留置权记录,则这些留置权优先于本条款所述的新设留置权。针对已注册车辆或船只的新设留置权必须遵循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执行规则。在申请留置权出售之前,这些留置权不能收取超过60天未支付的服务费用。通过留置权出售车辆或船只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特定的民法典进行分配。此外,如果逾期60天未付款,所有人在向占用人发出10天通知后,可以将财产拖走。只要拖车公司遵守特定规定,所有人不对被拖走的财产或其损坏负责。
Section § 21703
Section § 21704
本节规定了当租户未能支付存储空间的租金或其他费用时,所需发出的初步留置权通知的具体格式。通知必须清楚说明所欠金额、到期日,并指出如果债务未结清,租户对存储空间的访问权限将被撤销。此外,所有者将对租户存储的物品施加留置权。通知中还必须包含如何联系存储设施所有者进行付款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1705
本节解释了如果某人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支付所欠费用,仓储设施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步骤。一旦截止日期过去,所有人可以拒绝租户进入仓储单元,进入该单元,并将物品移至安全地点。随后,所有人必须向租户邮寄一份正式通知,说明其已无法进入,财产将因留置权而被出售以弥补欠款,并且如果租户不提出异议,销售将在至少14天后进行。通知还会告知租户,他们可以通过支付所欠款项来阻止销售,并且销售所得的任何额外款项可在一年内认领。通知中还提供了一份表格,供租户在认为存在错误(例如认为已支付)时反对销售。租户还必须提供其当前地址,否则异议将无效,如果进一步争议,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21706
本节解释,如果欠款人未在特定日期前正式对出售其财物提出异议,或者未正确签署异议,或者改变主意撤回异议,则财产所有人可以继续出售这些财物,前提是他们遵守其他章节中规定的某些规则。
Section § 21707
Section § 21708
Section § 21709
如果有人声称对因未付仓储费而即将出售的货物拥有权利,他们可以通过支付所欠金额外加一个月的租金来阻止出售。货物不会被出售,但该人必须在 30 天内获得一份关于这些物品如何处置的法院命令。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并且也未能继续支付仓储租金,所有人可以出售或处置这些货物。只要所有人遵守了规定,如果声称拥有货物的人没有执行法院命令或支付款项,所有人对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21710
如果有人及时提交了对财产留置权出售的有效异议,所有人只能通过诉讼来执行该留置权。他们可以将案件提交给小额索赔法院(如果金额足够低),或者提交给其他合适的法院。如果案件不是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则可以通过挂号信通知相关方。如果法院判决所有人胜诉并支持留置权,所有人就可以按照其他地方规定的规则刊登广告并出售物品。
Section § 21711
如果有人购买了为执行对自助仓储单元中物品的留置权或法院判决而出售的物品,那么即使仓储设施没有正确遵守所有法律规定,购买者也可以保留这些物品,而不受任何被主张留置权的人的权利主张的影响。
Section § 21712
如果您租用仓储空间,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声明如果您连续14天未支付租金,您的物品可能会被出售。本法律不适用,除非合同要求提供另一人的联系信息以发送留置权通知。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且占用人同意,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过电子签名或登录安全网站等多种方式可以确认电子邮件通知的送达。如果电子通知无法送达,则必须通过邮件发送通知。
Section § 21712.3
这项法律规定,当仓储单元租赁协议结束时,所有者必须在终止或不续订租赁之前向占用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告知占用人,他们如何在协议结束后的两天内认领任何剩余财产,以避免高昂的仓储费用。如果财产未被认领,它可能会被出售、保留或处置。如果协议结束后有任何物品留在仓储设施中,所有者必须向前占用人发送这些物品的描述,解释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取回,并说明在归还之前可能会收取租金。如果通知是亲自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认领期限至少为15天;如果通过邮件发送,则至少为18天。通知可以根据之前的协议亲自送达、通过头等邮件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Section § 21712.4
这项法律规定,当存储单元中出现被遗弃的财产时,设施方必须以特定方式通知前占用人。通知必须告知该人员,他们可以在某个日期前认领其物品,以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如果他们不认领其物品,该财产可能会被出售、保留、销毁或处置。通知还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如果财产未被认领将如何处理。如果财产价值超过300美元,可能会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如果价值低于300美元,则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处置。
Section § 21712.6
Section § 21712.7
本节解释了前租户如何从仓储设施中取回其个人财产。如果他们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到期租金并取走物品,所有人必须归还这些物品。如果他们未能及时这样做,他们仍然可以在财产被处置或出售之前取回物品,前提是他们支付所欠租金以及广告或销售费用。但是,如果他们在租赁协议终止后两天内取回财产,则无需支付仓储费用。
Section § 21712.8
如果某人的寄存物品未按另一条款的规定被取回,则必须公开出售,除非其价值低于300美元。此时,所有人可以选择保留、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物品。任何人,包括原所有人,都可以参与此次销售的竞标。销售通知需要进行广告宣传。物品售出后,将从所得款项中扣除仓储费、广告费和销售费用。任何剩余款项必须在销售发生地县的财政部门存入,且不迟于30天。原所有人有一年时间通过向县财务主管申请来认领剩余资金。如果资金已支付给认领人,县政府对该笔款项的进一步索赔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21713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它为租赁协议设定了一些规则,但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需要添加更多条款。例如,他们可以约定在租用的存储单元中存放物品的最高价值。本法的规定是债权人对欠款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利的补充。
Section § 21713.5
如果您租用自助仓储单元但未按时付款,设施所有者可以向您收取滞纳金。但是,只有当您的付款逾期至少10天时才能收取滞纳金,并且滞纳金金额必须在您的租赁合同中注明。对于同一笔未支付的款项,他们不能多次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本身应根据您的租金金额被视为合理:如果租金为$60或以下,滞纳金为$10;如果租金在$60到$100之间,滞纳金为$15;如果租金超过$100,滞纳金为$20或租金的15%,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21714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后开始、续期或续订的租赁协议。它不影响任何之前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