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27

Explanation
如果特许经营商或特许经营权的主要股东去世,他们的家人或遗产可以在合理时间内继续拥有该特许经营权。在此期间,他们必须要么满足当前的特许经营权所有者要求,要么将其出售给符合要求的人。但是,如果其他人想购买该特许经营权,特许人可以选择优先购买。这项规定不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前的特许经营协议,除非它们没有固定的终止日期。

Section § 20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许人阻止特许经营权所有人将其特许经营权或其资产出售或转让给他人是违法的,只要新买方符合特许人的标准并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但是,特许人必须为此类转让提供书面同意,并且只有在新买方不符合必要标准或转让条件时才能拒绝同意。此外,如果其他人想购买特许经营权,特许人可以在交易发生前选择自己购买,但他们必须提供与买方相同的价格。最后,“特许经营业务”指的是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的法律实体。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8(a) 特许人阻止受许人向他人出售或转让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是违法的,前提是该人符合特许人当时现有的批准新的或续约受许人的标准,这些标准应按照第20029条的规定提供给受许人,并应一致适用于在同一特许品牌下经营的类似情况的受许人,且受许人以及买方、受让人或受让方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转让条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8(b) 尽管有(a)款规定,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受许人无权出售、转让或让与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但不得拒绝同意,除非买方、受让人或受让方不符合(a)款所述的新的或续约受许人的标准,或受许人以及买方、受让人或受让方不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转让条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8(c) 本节不禁止特许人在收到拟议购买方提出的购买特许经营权、资产或权益的真实要约后,行使合同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以购买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行使合同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的特许人应向卖方提供至少等于真实要约中提出的价值的付款。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8(d) 就本节而言,“特许经营业务”应包括作为特许经营协议一方的法律实体。

Section § 20029

Explanation

在出售或转让特许经营权之前,现有特许经营权所有人(特许经营人)必须书面通知特许人,并提供买方(受让人)的详细信息和相关协议。买方必须提交一份附有必要表格和财务信息的批准申请。如果这些表格无法获得,特许经营人应提出请求,特许人必须在15天内提供。特许人在收到所有所需信息后有60天时间批准或拒绝转让。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特许人决定的合理性可以受到法律质疑。特许人可以选择不优先购买特许经营权,但如果他们选择购买,则必须匹配其他买方提出的任何合法要约。本条中的“特许经营业务”包括任何参与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实体。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a) 特许经营人应在向另一个人出售、转让或转移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之前,通知特许人其打算出售、转移或转让该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该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商业快递或挂号信送达特许人,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a)(1) 拟议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a)(2) 所有与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权益的出售、转让或转移相关的协议副本。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a)(3) 拟议受让人成为继任特许经营人的批准申请。如果特许人通常用于审查潜在新特许经营人的所有表格、财务披露和相关信息可随时提供给现有特许经营人,则申请应包括这些内容。如果表格无法随时获得,特许经营人应提出请求,特许人应在15个日历日内通过商业快递或挂号信将表格送达特许经营人。在收到拟议受让人的申请后,特许人应尽快书面通知特许经营人和拟议受让人完成转让申请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或文件。如果特许经营人在通知特许人其打算出售、转让或转移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时,特许人当时批准新特许经营人或续约特许经营人的现有标准无法随时提供给特许经营人,则特许人应在15个日历日内将这些标准告知特许经营人。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b)(1) 特许人应在收到根据(a)款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后60天内,或根据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规定,通知特许经营人对拟议出售、转让或转移的批准或不批准。该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商业快递或挂号信送达特许经营人。拟议的出售、转让或转移应被视为已获批准,除非特许人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不予批准。如果拟议的出售、转让或转移未获批准,特许人应在不批准通知中附上一份说明,阐明不批准的理由。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b)(2) 在任何以特许人根据本款不批准出售、转让或转移为争议焦点的诉讼中,特许人决定的合理性应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考虑所有现有情况。就本款而言,事实认定者可以是特许经营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且该仲裁员符合第20040条的要求。当转让批准或不批准的合理性可以作为法律问题裁决时,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禁止简易判决。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b)(3) 本节不要求特许人行使合同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c) 本节不禁止特许人在收到拟议购买人购买特许经营权、资产或权益的真实要约后,行使合同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来购买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任何行使合同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的特许人应向卖方提供至少等于真实要约中价值的付款。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d) 就本节而言,“特许经营业务”应包括作为特许经营协议一方的法律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