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就本章所涵盖的产品撒谎或作出误导性声明都是非法的。这包括以任何形式的广告、产品标签或吊牌上作出的虚假声明。这样做违反了本章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9151

Explanation
任何获准销售软垫家具或寝具的人,在广告中必须诚实。如果广告中的图片与实际销售的产品不符,他们必须清楚地说明这一点,通过添加易于阅读的粗体免责声明。

Section § 19152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持牌销售商处购买软垫家具或床上用品,任何关于免费更换或保证商品质量的承诺,其期限不得超过购买之日起五年。但是,销售商可以提供保修,其中包含根据您使用商品时间长短而变化的更换费用。

Section § 19158

Explanation
当有人收到软垫家具或寝具进行修理或翻新时,他们需要立即附上一个标签,上面列出所有者或经销商的姓名、地址以及收到物品的日期。这个标签必须一直贴着,直到物品开始被处理或修理。

Section § 19160

Explanation
如果你获得了本章的许可,你必须确保你的场所和所有相关设备始终保持清洁,并且没有垃圾、污垢、虫子或害虫。

Section § 19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的床垫以及某些寝具和座椅家具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床垫必须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设定的安全标准。其他可能造成火灾风险的寝具也必须能抵抗明火。在加州销售的座椅家具,包括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物品,必须防火并贴有适当标签,但健身器材除外。对于装有经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宿场所,其寝具不受这些法规的约束。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1(a) 在本州制造并销售的所有床垫和床垫套件均应具有阻燃性。“阻燃性”在本节中指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通过并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16篇第1633节及后续条款中关于耐明火测试标准的产品。管理局可制定其认为必要的法规以实施这些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1(b) 管理局认定会助长床垫寝具火灾的所有其他寝具产品,均应遵守管理局制定的、规定这些产品应耐明火点燃的法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1(c) 进口商、制造商或批发商在本州销售或提供销售供本州使用的所有座椅家具,包括销售给或提供销售供本州酒店、汽车旅馆或其他公共住宿场所使用的任何座椅家具,以及添加填充材料的翻新家具,均应具有阻燃性,并应按照管理局规定的方式进行标签。这不包括专门用于健身和锻炼目的的家具。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1(d) 管理局针对其他寝具产品制定的法规不适用于任何拥有符合《加州法规法典》第24篇第904.1节规定之自动灭火系统的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旅店或类似临时住宿场所。

Section § 19161.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向顾客销售柔性聚氨酯泡沫,无论是板材、块材、片材还是碎料形式,它都必须是阻燃的,除非它用于地毯衬垫,或者不太可能用作家具或床垫材料。“阻燃”意味着它应符合州管理局设定的特定安全规定。

Section § 191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局长在获得消费者事务总监批准后,可以决定豁免某些软垫家具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如果他们认为这些物品没有严重的着火风险。

局长经消费者事务总监批准,可酌情决定免除被认为不会造成严重火灾危险的软垫家具符合第19161条的阻燃要求。

Section § 19162

Explanation
如果你要定制软包服务,软包商在开始工作前必须给你一份书面的人工和材料费用估价。在你同意之前,他们不能开始工作,也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费用超出估价,他们需要你的许可才能继续。如果他们不同意承接这项工作,这项规定并不强迫他们提供估价。估价可以用电子形式提供,“材料”包括工作中使用的所有物品,比如布料和填充物。

Section § 19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定制软垫工为每项工作创建详细的工作订单。工作订单必须概述将要完成的工作、使用的材料以及价格估算的有效期。如果使用二手材料,必须在工作订单中明确标明。在获得客户授权之前,软垫工不得进行任何工作或收取任何费用。工作或材料的任何变更也必须获得客户的批准。客户在工作开始前会收到一份工作订单副本,软垫工必须至少保留一份副本一年,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

定制软垫工进行的所有工作都应记录在工作订单上,其中应包含管理局采纳的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信息,并应描述所有将要进行的工作、所有将要提供的材料以及估价保持有效的期限。如果将提供任何二手材料,工作订单应明确将其标识为二手。在获得客户对工作和材料的授权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工作,也不得产生任何费用;未经客户口头或书面同意,不得对与工作订单中规定不同的已进行工作或已提供材料收取费用。在进行任何工作之前,应向客户提供一份工作订单副本,定制软垫工应至少保留一份副本一年。本节所称“材料”包括结构单元、填充材料、容器和覆盖物。如果以电子格式向客户提供工作订单副本,服务商应在相同的保留期限内保留工作订单的电子副本。

Section § 19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管理局为本州销售或安装的绝缘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应涵盖绝缘材料的初始性能和长期性能。在管理局制定自己的规则之前,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的现有法规将适用,但之前由委员会执行的任务将由管理局负责。在制定这些规则之前,管理局需要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并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一旦规则制定完成,将与相关州机构共享,并通知持证承包商。这些最终确定的规则将成为加州建筑标准的一部分,并需要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

局可根据法规制定绝缘材料标准,管理本州内销售或安装的所有绝缘材料的质量,包括影响绝缘材料在应用和预期用途中的安全性和热性能的特性。这些标准应规定绝缘材料的初始性能以及在绝缘材料设计寿命期间的预期性能。在局采纳这些法规之前,本条生效之日有效的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关于这些标准的法规应继续完全有效。但是,凡是这些法规规定委员会应执行某项行为的,应由局而非委员会执行该行为。
在制定本章要求的标准和程序之前,局应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并应邀请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州消防局长、绝缘材料制造商、经销商和持证安装商以及相关公众成员参与听证会。标准和程序一经采纳,局应立即向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和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提供一份标准副本。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在收到局的标准后30天内,应将这些标准通知所有安装绝缘材料的州持证承包商。
局根据本条以及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402条采纳的绝缘标准,这些标准是《公共资源法典》第25488.5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加州建筑标准法》(Part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901) of Division 1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提交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并受其管辖。局采纳并发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建筑标准应符合本条规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Section § 1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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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在加州销售或安装隔热材料,该材料必须由制造商根据特定的检测标准进行认证。这些标准由州管理局制定,隔热材料应附有证明其符合这些标准的声明。管理局会维护一份经批准的隔热材料清单,包括其R值,并向制造商收取产品列入清单的年费。此外,制造商必须在这些标准制定后的180天内启动质量保证计划,并保留检测记录三年。

隔热材料只能在本州销售或安装,且须经制造商认证已按照管理局采纳的标准进行测试,并附有制造商清晰可见的、经管理局批准的声明,证明该隔热材料符合这些标准,并已通过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检测和批准。检测标准应旨在确定隔热材料是否达到或超过最低既定标准。管理局应发布并定期更新经认证的隔热材料目录,包括R值。管理局应每年对目录中列出的每种认证产品收取五十美元 ($50) 的费用,每家制造商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在这些标准采纳之日起180天内,每家隔热材料制造商应制定并实施质量保证计划。每家制造商应保留根据该计划进行的任何检测记录,自检测之日起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