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家居用品和隔热材料法案》。

Section § 1900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将使用即将出台的一般规则来解释本章。

Section § 19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法律提及“人”时,它实际上指的是各种实体,而不仅仅是个人。它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法人实体等,以及它们的雇员和代理人。

Section § 190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出售”某物的含义。它不仅包括直接销售物品,还涵盖了要约出售、以物易物、交易、出租等活动,甚至包括持有某物并意图出售。

“出售”或其任何变体,包括以下任何一项或其任何组合:出售、要约出售或展示出售、以物易物、交易、交付、赠送、出租、寄售、租赁、持有并意图出售或以任何其他商业方式处置。

Section § 190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家居用品和服务局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指出,“局”指的是家居用品和服务局,“局长”是该局的负责人,“检查员”是为该局工作或与该局合作的人员。此外,“主任”是消费者事务部的负责人,而“部”本身就是消费者事务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04(a) “局”指依照第9810条设立的家居用品和服务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04(b) “局长”指该局的局长。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04(c) “检查员”指受雇于该局或与该局签订合同的检查员或调查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04(d) “主任”指消费者事务部主任。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04(e) “部”指消费者事务部。

Section § 190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家居用品和服务局在履行其与许可、监管和纪律相关的职责时,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公众。公众安全必须始终优先于任何其他考量。

在根据本章行使其许可、监管和纪律职能时,保护公众应是家居用品和服务局的最高优先事项。当保护公众与旨在促进的其他利益不一致时,保护公众应是至高无上的。

Section § 19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软垫家具”定义为任何带有或可以带有衬垫(如坐垫或靠垫)的家具,这些衬垫被织物或其他覆盖物隐藏。它包括整个家具,以及其任何部件,如坐垫和结构部件。重要的是,此定义不包括专门用于锻炼或健身目的的家具。

Section § 19006.1

Explanation

本节将“座椅家具”定义为任何供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可移动或固定式的家具。它包括旨在在坐立或斜倚时支撑身体的物品,无论其是否含有填充材料。

“座椅家具”,包括儿童家具,无论是可移动的还是固定式的,指任何无论是否带有填充材料制造或销售的家具,连同其结构单元,可在坐立或斜倚姿势下休息时用于支撑身体、四肢或脚部。

Section § 190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床上用品”的含义。它包括床垫、枕头、棉被和睡袋等可以填充材料、供人们睡觉或休息使用的物品。

“床上用品”指任何绗缝垫、包装垫、床垫垫、吊床垫、床垫、被子、棉被、睡袋、弹簧床垫、组合沙发床、枕头或靠垫,由皮革、布料或任何其他材料制成,其内部全部或部分填充或可填充任何隐藏的物质或材料,可供任何人用于睡眠或斜倚目的。

Section § 190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床上用品和软垫家具中的“填充材料”。它包括棉花、羊毛、羽毛等材料,无论是散装的还是制成垫子的,也无论它们是否可见。

Section § 19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用于制造床具或软垫家具的材料中“二手”的含义。它指的是曾用于任何目的的物品,并包括来自某些制造设施的、被称为“扫集物”的废弃材料。然而,法律明确指出,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不被视为“使用过”的,且干净的新材料不被归类为扫集物。

“二手”指用于床具或软垫家具制造的、曾用于任何目的的任何材料或物品,并应包括从轧花厂、家具和床具工厂、纺织厂或使用纤维或其他材料的机构回收的废弃物,即“扫集物”。制造过程不应被视为先前使用,且没有灰尘或其他污染的新材料不应被归类为扫集物。

Section § 1900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旧品”家具或寝具是指以前被其他人拥有或使用过的物品。

Section § 190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古董”定义为因年代久远而特别有价值的家具。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历史超过100年的艺术品或手工制品。

“古董”指因其年代而具有特殊价值的家具,尤其是指历史超过100年的艺术品或手工艺品。

Section § 19008.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件软垫家具或寝具含有任何旧材料,即使只是一部分,整个物品也会被视为二手。

Section § 19008.6

Explanation
如果软垫家具或床上用品在未与居住区隔开的私人住宅或房间内展示出售,则被视为二手。

Section § 19009

Explanation

零售商是指直接向购买者销售软垫家具、床上用品或填充这些物品的材料的人。

“零售商”指将任何软垫家具、床上用品或填充材料销售给所购物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

Section § 19010

Explanation
“床上用品翻新者”是指从事修复或翻新床上用品工作的人,这包括重建、修理或重新包覆等任务。

Section § 19010.1

Explanation

本节将“定制软体家具装潢商”定义为个人或在他人协助下,修理、重新装潢或制作定制软体家具的人。他们可以使用新材料或客户提供的材料来完成这些工作。

“定制软体家具装潢商”指通过其本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维修、重新装潢、重新包覆、修复或翻新软体家具,或根据用户的订单和规格制作任何软体家具物品,并使用新材料或所有者提供的材料的人。

Section § 19010.5

Explanation
批发商是指将软垫家具或寝具等商品销售给其他个人或企业,以便这些个人或企业再次销售这些商品的人。但是,此定义不包括与制造商拥有相同所有权或名称,并作为制造商唯一销售渠道的公司部门。

Section § 19011

Explanation

本节将“制造商”定义为制造软垫家具或床上用品,或使用新旧材料对其任何部分进行软垫的人。此定义明确排除了“定制软垫工”。

“制造商”是指其本人或通过雇员或代理人,全部或部分制造任何软垫家具或床上用品,或使用新的或旧的材料对其中任何单元进行软垫或包覆的人。“制造商”但是不包括第19010.1条所定义的“定制软垫工”。

Section § 190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进口商”定义为通过其员工或代表,生产或销售在美国境外制造并旨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软垫家具、床上用品或填充材料等物品的个人。

Section § 19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供应商”定义为任何制造、加工或销售毛毡、织物或散装填充材料等,旨在用于家具或床上用品的人。

Section § 19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消毒员”定义为对床上用品或其填充材料进行清洁和消毒的人。

“消毒员”指对床上用品或填充材料进行消毒的人员。

Section § 19014

Explanation
“分支机构”是指一个独立于主要机构或总部的地点或办事处,它为商业目的运营自己的服务。

Section § 19015

Explanation
本节将“滑动座”定义为一种可拆卸的软垫座椅,它由胶合板等基底、填充物和罩面组成,通过螺丝或其他方式固定在椅子或凳子等家具上。

Section § 19016

Explanation
“罩套”是一种不含填充物的罩子,旨在套在已完全制成的家具或寝具上。它没有永久固定在物品上,因此易于拆卸或更换。

Section § 1901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只制作沙发套,根据这项法律他们不需要执照。

专门从事沙发套制造的人,无需根据本章规定持有执照。

Section § 19017

Explanation

本节将“所有人材料”定义为某人或租户送交制造商、床上用品翻新商或定制软垫工进行修理或翻新的任何个人物品。

“所有人材料”指属于某人供其本人或租户使用的任何物品或材料,这些物品或材料被送往任何制造商、床上用品翻新商或定制软垫工进行修理或翻新,或用于修理或翻新。

Section § 19018

Explanation
“认可检测实验室”是指符合管理局设定特定要求的机构,包括拥有合适的人员、设施和设备。这些实验室负责检测绝缘材料,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制造商可以使用自己的认可实验室,也可以聘请独立的认可实验室来对其绝缘产品进行认证和保持认证。

Section § 19019

Explanation
法律将“隔热材料”定义为放置在建筑物(如屋顶、墙壁或地板)内部或旁边,或电器周围的任何材料,通过减缓热量传递来帮助降低供暖和制冷成本。

Section § 19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什么是“R值”。它是衡量材料抵抗热流能力的一个指标,简单来说,就是衡量其隔热性能好坏的指标。R值是通过用1除以材料的热导率来计算的,热导率是指每小时通过一平方英尺材料、每华氏度温差所传递的英热单位热量。

“R值”是指衡量材料或复合材料热阻的指标。“R值”等于给定材料热导率的倒数,或
R值 =
1
材料的热导率

Section § 19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绝缘材料的“质量保证计划”,要求制造商建立一套系统,以确保其产品持续符合特定标准。这包括由管理局批准的实验室进行定期检测。

Section § 19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隔热材料制造商”。基本上,如果您生产的隔热材料在未经修改的情况下能减少热量或冷量传递,您就被视为制造商。如果您以任何方式改变隔热产品——例如改变其化学成分或形状——您就成为该改动产品的制造商。然而,只要承包商不改变产品的特性且原始制造商已获得许可,他们仅按预期安装隔热材料则不被视为制造商。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诸如添加粘合剂或重塑隔热材料等被视为改动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标准粘合剂和销钉将玻璃纤维隔热材料连接到金属风管不属于本规则的范围。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 “隔热材料制造商”是指生产隔热材料或复合材料的任何人,这些材料在未经任何改动、稀释或修改以影响制造商所提供的热学或物理特性、性能或预期用途的情况下,经正确应用或安装后,能阻碍热量或冷量的传递。“隔热材料制造商”还包括生产功能为隔热的成品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隔热屋顶和墙板、隔热套件、管道隔热材料、柔性隔热风管、喷涂式隔热系统或其他类似材料。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b) 任何改动、替换或重新配制任何隔热产品或材料的人,应被视为该特定隔热产品的制造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c) 任何隔热材料的施工人员、承包商或加工商,在不改变隔热材料热学或物理特性的情况下,安装、应用或使用隔热材料以实现其预期用途的,不应被视为隔热材料制造商,前提是该隔热材料的制造商已根据本章获得许可。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d) 在 (b) 款中使用时,“改动”、“替换”或“重新配制”包括: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d)(1) 附加饰面或防潮层,包括但不限于塑料、金属、毛毡、纸张或其他类似材料。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d)(2) 隔热材料的压缩、膨胀或重塑。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d)(3) 添加或混合粘合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d)(4) 对于喷涂式或现场发泡式隔热材料,任何增加、替换或删除隔热材料制造商提供的化学系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e) 本章不适用于持证承包商使用行业认可的粘合剂和金属销钉将玻璃纤维隔热材料连接到金属风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