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和陈设总则
Section § 19003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出售”某物的含义。它不仅包括直接销售物品,还涵盖了要约出售、以物易物、交易、出租等活动,甚至包括持有某物并意图出售。
Section § 19004
本节定义了加州家居用品和服务局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指出,“局”指的是家居用品和服务局,“局长”是该局的负责人,“检查员”是为该局工作或与该局合作的人员。此外,“主任”是消费者事务部的负责人,而“部”本身就是消费者事务部。
Section § 19004.1
本法律明确规定,家居用品和服务局在履行其与许可、监管和纪律相关的职责时,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公众。公众安全必须始终优先于任何其他考量。
Section § 19006
Section § 19006.1
本节将“座椅家具”定义为任何供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可移动或固定式的家具。它包括旨在在坐立或斜倚时支撑身体的物品,无论其是否含有填充材料。
Section § 19007
本节定义了“床上用品”的含义。它包括床垫、枕头、棉被和睡袋等可以填充材料、供人们睡觉或休息使用的物品。
Section § 19008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用于制造床具或软垫家具的材料中“二手”的含义。它指的是曾用于任何目的的物品,并包括来自某些制造设施的、被称为“扫集物”的废弃材料。然而,法律明确指出,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不被视为“使用过”的,且干净的新材料不被归类为扫集物。
Section § 19008.2
本法律将“古董”定义为因年代久远而特别有价值的家具。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历史超过100年的艺术品或手工制品。
Section § 19009
零售商是指直接向购买者销售软垫家具、床上用品或填充这些物品的材料的人。
Section § 19010.1
本节将“定制软体家具装潢商”定义为个人或在他人协助下,修理、重新装潢或制作定制软体家具的人。他们可以使用新材料或客户提供的材料来完成这些工作。
Section § 19010.5
Section § 19011
本节将“制造商”定义为制造软垫家具或床上用品,或使用新旧材料对其任何部分进行软垫的人。此定义明确排除了“定制软垫工”。
Section § 19011.1
Section § 19017
本节将“所有人材料”定义为某人或租户送交制造商、床上用品翻新商或定制软垫工进行修理或翻新的任何个人物品。
Section § 19018
Section § 1902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什么是“R值”。它是衡量材料抵抗热流能力的一个指标,简单来说,就是衡量其隔热性能好坏的指标。R值是通过用1除以材料的热导率来计算的,热导率是指每小时通过一平方英尺材料、每华氏度温差所传递的英热单位热量。
Section § 19021
Section § 19022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隔热材料制造商”。基本上,如果您生产的隔热材料在未经修改的情况下能减少热量或冷量传递,您就被视为制造商。如果您以任何方式改变隔热产品——例如改变其化学成分或形状——您就成为该改动产品的制造商。然而,只要承包商不改变产品的特性且原始制造商已获得许可,他们仅按预期安装隔热材料则不被视为制造商。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诸如添加粘合剂或重塑隔热材料等被视为改动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标准粘合剂和销钉将玻璃纤维隔热材料连接到金属风管不属于本规则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