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0(a) 立法机关发现,加利福尼亚州有许多公众拥有他们认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创意或发明,但这些公众缺乏开发、制造或营销这些创意或发明所需的资源或专业知识;这些公众通常被称为“发明人”;这些发明人通常不是通过开发、制造、推广或营销创意或发明,或通过制造或营销产品,或通过出版文学作品,或通过拥有、经营或控制商业企业来谋生的人;有相当数量的人意识到,发明人愿意为声称能促成其创意或发明的商业价值的开发、制造、推广、销售或普遍利用的服务支付巨额费用;这些人通常被称为发明开发商;发明开发商的服务通常收费在5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外加可能从创意或发明的销售或营销中获得的收入百分比,或创意或发明的局部所有权权益;发明人在与发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在创意或发明的开发、推广、制造或销售中通常扮演非常被动的角色,通常只做一些接收发明开发商定期报告的事情;这些发明开发商向其提供服务的发明人中,极少数人的产品最终得以销售或营销;与发明开发服务相关的销售行为和商业方法,已对本州许多人造成欺诈、欺骗、强加和经济困难;现有的消费者法律保护不足以防止这些滥用行为;发明开发行业对本州及其地方社区的经济和福祉具有重大影响;本章中与此类服务相关的规定对于公共福祉是必要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0(b) 立法机关声明,本章的目的是通过禁止或限制虚假或误导性广告、苛刻的合同条款、有害的金融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不诚实、欺骗性、破坏性、不道德、欺诈性和歧视性行为,来保护公众免受欺诈、欺骗、强加和经济困难,并促进和鼓励发明开发服务领域的竞争、公平交易和繁荣,这些行为已使公众在发明开发服务方面受到损害;但本章无意干预或进一步规范那些向专业制造商、营销商、出版商或将此类服务作为其谋生传统商业企业辅助手段的其他购买者提供研究、营销、调查或其他咨询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