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8(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本章项下所有拒绝、暂停、修改、撤销或对许可证进行缓刑的程序,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8(b) 根据传票发出的传票或罚款评估,应告知家庭搬家公司,如果其希望举行听证会以对违规认定提出异议,则应在传票或评估发出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通知向管理局提出听证会请求。如果未根据本条请求听证会,支付任何罚款不构成对所指控违规行为的承认。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