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0(a) “人”指从事手表销售业务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0(b) “消费者”指为自己使用或为他人使用而购买,但不出售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
本节定义了本条文中与手表销售业务相关的两个重要术语。“人”可以指任何从事手表销售业务的实体,从个人到公司都包括在内。“消费者”是指为自己或他人使用而购买手表的人,而不是为了转售给他人。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何为“二手表”。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任何已售予消费者的手表,或者其识别标记(如序列号)已被移除或更改的手表。
如果你在一年内将手表退还给卖给你的商店或个人,无论是换货还是获得商店积分,并且他们保留了销售的书面记录,那么某些规定就不适用。但是,如果表壳、机芯或序列号等任何识别标记已被移除,那么这些规定就适用。
本节规定,每当出售手表时,必须制作一份书面记录,其中包含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出售日期、手表的品牌或制造商,以及手表上的任何序列号或识别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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