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文中与手表销售业务相关的两个重要术语。“人”可以指任何从事手表销售业务的实体,从个人到公司都包括在内。“消费者”是指为自己或他人使用而购买手表的人,而不是为了转售给他人。

本条文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0(a) “人”指从事手表销售业务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0(b) “消费者”指为自己使用或为他人使用而购买,但不出售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

Section § 21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何为“二手表”。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任何已售予消费者的手表,或者其识别标记(如序列号)已被移除或更改的手表。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二手表”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1(a) 整体、表壳或机芯已售予消费者的手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1(b) 任何表壳或机芯、序列号或其他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已被擦除、污损、移除、更改或覆盖的手表。

Section § 215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一年内将手表退还给卖给你的商店或个人,无论是换货还是获得商店积分,并且他们保留了销售的书面记录,那么某些规定就不适用。但是,如果表壳、机芯或序列号等任何识别标记已被移除,那么这些规定就适用。

消费者将手表退还给原销售者,无论是通过换货还是获得信用额度,且退还发生在原始销售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该销售者保留了此类销售的书面记录,则该手表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除非表壳、机芯、序列号或其他可识别的标识已被移除。

Section § 215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当出售手表时,必须制作一份书面记录,其中包含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出售日期、手表的品牌或制造商,以及手表上的任何序列号或识别号码。

本条所指的书面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3(a) 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3(b) 向消费者出售的日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3(c) 手表的名称或其制造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503(d) 手表的序列号(如有),位于其表壳或机芯上,或任何其他识别号码或识别标记。

Section § 21504

Explanation
销售手表的商店需要将每笔销售的书面记录保存至少三年。该记录必须在商店经营所在的县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可供地区检察官或其代表查看。

Section § 2150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出售或交易一块旧手表,你必须在上面附上一个标签,上面用英文清楚地写着“secondhand”。这条规定适用于你将其上架销售、进行交易,甚至是你将来计划出售或交易的情况。

Section § 21506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一块旧手表,你必须向买家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收据。这份收据必须包含你和买家的联系方式、销售日期,以及手表的具体信息,比如品牌、制造商,以及任何序列号或识别标记。如果手表的序列号或识别标记有任何改动,这也必须在收据中注明。

Section § 21507

Explanation
如果你销售二手表,你必须保留销售发票副本至少一年。这份副本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应易于查阅,以供县地方检察官或其代表检查。

Section § 215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广告宣传销售二手手表,你必须在广告中清楚地说明这些手表是旧的或以前有人拥有过的。

Section § 21509

Explanation
违反本条规定会被视为一种轻微的犯罪,也就是所谓的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