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废品
Section § 21600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废旧物品”和“废金属及合金”。“废旧物品”包括旧机械、金属、合金、家具、托盘以及除牲畜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废金属及合金”包括建筑材料、农用设备和铁路设备等物品,但不包括废铁、家庭垃圾或某些铝罐。
Section § 21601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什么是“废品经销商”。基本上,如果你从事废品的买卖或交易,无论是通过收集、收购,还是经营一个储存或转运废品的场所,根据本条规定,你都被视为废品经销商。
Section § 21602
本节解释了“废品场”可以是任何收集和存放废品的空间,例如院子、建筑物或区域。
Section § 21603
Section § 21604
本节阐述了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相关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具体而言,本法律不适用于在非主要从事废品交易的业务中处理废品的人。此外,如果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购买废金属并以支票形式支付给拥有该废金属的公司,他们通常可以豁免,除非有其他特定规则涵盖。此外,如果提供了适当的文件,并且卖方保证遵守持有和报告要求,则注册并合规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之间的废金属交易也予以豁免。如果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卖方将承担责任。
Section § 2160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所有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保持其所有销售和采购的书面记录。“回收商”一词指的是处理被视为废品的废金属的加工商、回收中心或非认证回收商。
Section § 21606
如果你是加州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每次买卖废品时,都需要保留一份详细的书面记录。这份记录必须包括交易的日期和地点、卖家的身份信息以及用于运输的车辆牌照号码。你还需要记录买家的信息、废品项目的描述,以及一份声明,表明卖家是废品的所有者或废品是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如果你对这些信息撒谎,可能会被控轻罪。此外,你还需要按照其他规定,将这些记录报告给当地执法部门。
Section § 21606.5
Section § 21608
如果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未能妥善保存记录,或在被要求时拒绝出示记录,则构成轻罪。销毁保存不足两年的记录也属于此类行为。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违反此法律,处罚将从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 (30) 天监禁开始,每次违规都会加重处罚。屡犯者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这些规定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Section § 21608.3
Section § 2160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在处理铜、铝等有色金属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要求。他们不能立即用现金支付这些材料的款项;相反,付款可以通过支票、等待3天后的现金,或预付卡进行。如果使用预付卡,任何发卡费用必须由经销商或回收商承担。他们还必须获取卖方的照片、身份证明和指纹,并将这些记录保存两年。豁免情况包括每月交易五次或以上的常客、主要用于回收饮料容器的20美元以下交易,以及某些特定业务(如钱币经销商和汽车拆解商)。如果地方条例符合严格标准,也可能适用。
Section § 21608.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在支付报纸和CRV容器款项时,必须使用支票或电子转账方式,除非他们与卖家有频繁的交易。他们必须使用身份证明记录卖家的有效地址,并保存这些信息两年。如果法规允许,CRV容器的款项可以通过凭证支付。如果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已存档卖家的商业信息,则无需遵循这些特定的支付方式。从卖家处收集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保密,违反者将面临罚款。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单次交易中价值50美元或以下的报纸,或价值100美元或以下的CRV容器,并且仅适用于提供这些材料路边回收服务的地区。
Section § 21608.7
Section § 21609
本法律允许警官对在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处发现的、涉嫌被盗的财产进行暂扣。警官可以不扣押该财产,而是将其暂扣最多90天,并向经销商或回收商发出通知。在此期间,除非获得法院或警官的授权,否则不得释放该财产。如果调查需要该财产,经销商必须出示。如果不再需要且未被标记为被盗,则予以释放。如果被标记为被盗,则通知所有者认领。一旦盗窃罪成立,窃贼必须向经销商支付保管费,并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
Section § 21609.1
这项法律规定,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不得持有政府或公用事业机构拥有的消防栓、窨井盖或防回流装置等部件,除非有该机构的书面证明。如果他们不小心将这些部件混入其他物品中,他们需要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通知警方。持有书面证明可以保护他们免受罚款或指控,并且他们必须将这些部件搁置,直到警方决定如何处理。在此背景下,“机构”、“执法机构”和“书面证明”等特定术语有其明确定义。
Section § 21609.5
这项法律规定,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不得购买或接收标有所有者名称或符号的不锈钢或铝合金啤酒桶,除非他们直接从所有者那里获得。如果出售啤酒桶的人不是所有者,经销商只有在卖方持有收据或文件证明他们已获得所有者授权出售或转让该啤酒桶的情况下,才能购买或接收。废品经销商必须将这些文件作为其交易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Section § 21609.7
本法律规定了购买带有所有权标识的大宗商品托盘的规则。通常,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不得购买这些托盘,除非他们是从托盘的实际所有者那里购买。但是,如果卖方能提供收据或授权书等证明,表明他们有权出售这些托盘,那么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可以从非所有者那里购买。对于大额交易,付款必须通过支票或现金以特定方式进行。如果找不到所有者或所有者未能及时取回托盘,回收商可以善意取得托盘的占有权,并必须在35天内通知所有者。在此期限之后,如果所有者要求返还托盘,回收商可以出售托盘或收取仓储费。通知必须包含特定详细信息,并发送到所有者已知的实际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Section § 21610
这项法律为“核心回收商”(即购买旧汽车零件,如催化转化器的个人或企业)制定了规定。核心回收商必须详细记录交易,包括买卖双方的信息和零件详情。他们只能使用支票、信用卡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催化转化器,不能使用现金,并且如果与销售商有持续协议,必须遵守特定指导方针。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罚款和业务限制。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两年,并接受执法部门的检查。伪造信息或违反规定是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