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旨在为管理各个医疗专业委员会中存在药物滥用问题的执业者制定统一标准。委员会成员包括多个医学委员会的代表,目标是在2010年1月1日前制定具体程序,涵盖诊断评估、暂时中止执业、与雇主沟通以及检测标准等方面。它还包括治疗方法、工作场所监测、阳性检测结果、违规后果以及执照恢复标准的规定。如果涉及供应商,则有关于其报告、绩效审计和保密性的标准。到2019年,委员会必须审查与检测相关的标准,以纳入新的研究和技术进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a) 为确定医疗专业委员会在处理滥用药物的执业者时将使用的统一标准,消费者事务部特设立药物滥用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设立的该部医疗专业委员会的执行官、州脊骨神经科医师考试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以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一名指定代表组成。消费者事务部主任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并可邀请在药物滥用领域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个人或利益相关者为委员会提供咨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b) 委员会应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9条(自第11120条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 在2010年1月1日前,委员会应在以下每个领域制定统一且具体的标准,无论委员会是否选择设立正式转介项目,每个医疗专业委员会都应使用这些标准来处理滥用药物的执业者: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1) 对执业者进行临床诊断评估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执业者的提供者的必要资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2) 暂时中止执业者执业的具体要求,以使执业者能够接受第(1)款所述的临床诊断评估以及第(1)款所述评估者推荐并经委员会批准的任何治疗,以及执业者在被允许全职或兼职恢复执业前必须满足的具体标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3) 规范执照委员会与执业者雇主就执业者状况和情况进行沟通的能力的具体要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4) 规范所有必要检测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检测频率、随机性、通知执业者的方式、发出通知与检测之间的小时数、样本采集者的标准、样本采集者使用的程序、允许的检测地点、采集过程是否必须由采集者监督、执业者休假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本地检测时的备用检测要求、分析样本的实验室的要求,以及从检测到收到检测结果所需的最长时间。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5) 规范小组会议出席要求所有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小组会议主持人的必要资质、必要会议出席频率,以及记录和报告执业者出席或缺席情况的方法。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6) 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住院、门诊或其他类型治疗的标准。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7) 工作场所监测要求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监测员的必要资质、工作场所监测员的必要监测方法,以及工作场所监测员的必要报告。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8) 执业者检测出禁用物质呈阳性时应遵循的程序。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9) 执业者被确认摄入禁用物质时应遵循的程序。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10) 针对重大违规和轻微违规的具体后果。特别是,委员会应考虑使用类似于《刑法典》第1000条所述的“暂缓起诉”条款,其中执业者承认滥用药物或酒精并交出其执照。除非或直到执业者犯下重大违规行为,否则该协议由机构暂缓执行;一旦发生重大违规,协议将被恢复,执照将被交出。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11) 执业者为申请全职恢复执业必须满足的标准。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c)(12) 执业者为申请恢复完整且不受限制的执照必须满足的标准。

Section § 315.2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特定委员会的持证人,在其缓刑或转处计划中,对违禁物质检测呈阳性,该委员会将命令他们停止执业。这种停止执业的命令不被视为纪律处分,也不遵循政府行为的常规规定。此外,本规定不影响注册护士委员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2(a) 依照第315条所述的委员会,如果该委员会的持证人根据其缓刑或转处计划的条款,对任何被禁止的物质检测呈阳性,则该委员会应当命令该持证人停止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2(b) 根据本条发出的停止执业命令,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规定的管辖。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2(c) 根据本条发出的停止执业命令不构成纪律处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2(d) 本条对依照第二部第六章第三点一节(自第2770条起)的注册护士委员会不产生任何影响。

Section § 3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业委员会制定规则,授权它们在持证人处于缓刑期或参与特殊康复计划并违反重大规定时,或在需要进行临床评估时,暂时命令其停止执业。此类决定不被视为纪律处分,也不受常规法律程序的约束。最后,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注册护士委员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4(a) 第315条所述的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授权委员会命令处于缓刑期或参与转处计划的持证人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停止执业,以及当委员会根据第315条通过和授权的统一且具体标准命令持证人接受临床诊断评估时,可以命令其停止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4(b) 根据本条发出的停止执业命令,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第11500条起)规定的管辖。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4(c) 根据本条发出的停止执业命令不构成纪律处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5.4(d) 根据第二部第六章第3.1条(第2770条起)的规定,本条不影响注册护士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