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一个争议解决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原定于1989年1月1日前完成其职责。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五名由州长任命,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各任命一名。至少四名成员必须是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律师,且至少四名成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争议解决经验。委员会应体现加州人口的种族、族裔、性别和地域多元化。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可报销差旅费和相关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a) 在消费者事务部消费者服务司下设一个争议解决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应不迟于1989年1月1日完成本章规定的职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b) 咨询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中五人由州长任命。一名成员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一名成员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任命至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四人应为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律师,且至少有四人应具有至少两年利用争议解决技术的直接经验。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反映加利福尼亚州的种族、族裔、性别和地域多样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c) 咨询委员会成员不领取服务报酬,但应报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Section § 46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必须遵守县和咨询委员会制定的一些规定。各县可以向公共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启动或维持这些项目。如果一个县太小,无法资助自己的项目,它可以与其他县合作,共同创建一个项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1(a) 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应根据与县签订的合同运营,并应遵守本章的所有要求以及咨询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1(b) 各县可以设立一项拨款计划,向公共实体和非党派非营利公司提供资助,用于设立和持续运营根据本章要求和咨询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运营的项目。某个县的监事会,如果由于该县的规模,第 (470.5) 节授权的分配不足以设立一个县级项目,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其他此类县的监事会签订协议,以区域性方式设立本章授权的项目。

Section § 4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项目获得旨在解决纠纷的资金的资格要求。要符合资格,项目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包括拥有受过培训的中立调解员,并提供根据收入收费或对无力支付者免费的服务。如果双方同意,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不应对资助者表现出任何偏袒。参与必须是自愿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纠纷,特别是对于县级运营的项目。

某个项目除非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否则无资格根据本章获得资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2(a) 遵守本章以及咨询委员会的适用规则和条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2(b) 提供经冲突解决技术充分培训的中立人员,符合咨询委员会根据第471条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2(c) 提供纠纷解决服务,按浮动收费标准收费,并对贫困者免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2(d) 规定,经双方同意,将签发一份书面协议或裁决,解决纠纷,其中载明纠纷所涉问题的和解以及各方未来的责任。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2(e) 提供对所有参与者平等适用的中立程序,不对为项目提供资金的个人或实体给予任何特殊利益或考虑。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2(f) 规定参与项目是自愿的,且各方不被强迫进入纠纷解决程序。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2(g) 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是该项目的主要目的。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2(h) 由县运营并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应主要用于纠纷解决目的,并与本章目的保持一致。

Section § 467.3

Explanation

对于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在任何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前,相关方必须收到一份清晰的书面说明,解释争议是什么以及将如何解决。这包括关于程序的详细信息、所有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传唤证人和有律师在场的权利。此外,还必须解释将遵循的程序,以及如果选择仲裁,仲裁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当在争议解决程序开始前,向表示有意利用争议解决程序的人员提供一份易于阅读和理解的书面声明,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3(a) 争议的性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3(b) 争议解决程序的性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3(c)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3(c)(1) 传唤和质询证人的权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3(c)(2) 当事人由律师陪同的权利,律师可以根据项目的规则和程序参与。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3(d) 争议解决将依据的程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3(e) 如果当事人进入仲裁,争议解决程序是否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4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通过某个特定项目解决争议,你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在法庭上强制执行或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协议中明确说明可以。此外,你和对方可以书面同意暂停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限,在你们参与争议解决过程期间。

Section § 4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调解在加州明确受某些证据规则的约束,但根据本计划组织的所有类似争议解决程序,例如仲裁和和解,也必须遵守相同的证据规则。

Section § 467.6

Explanation
各项目必须按照法律要求保存某些统计记录,并且可能还需要保存县要求的额外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对个人信息保密并匿名处理。

Section § 4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了争议解决程序但尚未同意具有约束力的结果,你可以退出并转而向法院或政府机构寻求解决。如果涉及刑事案件,且案情比轻微违规更严重,你需要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前咨询律师。不过,你可以选择不请律师,但在做出这个决定前,最好还是咨询一下律师,比如公设辩护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7(a) 除非当事人已同意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自愿进入争议解决程序的人撤销其同意、退出争议解决并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7.7(b) 在检察官已提起刑事诉讼(并非针对违规行为)的案件中,应当在启动任何争议解决程序之前获得律师的建议。本款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排除被告知情且自愿放弃律师权。意欲放弃律师权的被告,应当被鼓励在放弃该权利之前咨询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