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a) 咨询委员会应制定规章制度以实现本章宗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目用于招募和培训争议解决人员的指导方针,以及对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的规定。咨询委员会应制定指导方针以评估参与项目的绩效,其中应包括对法院案件量减少、为州节省的成本、项目的效力,以及在州承担初审法院资助责任时实施全州范围拨款项目的可行性的分析。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b) 咨询委员会应在其首次会议后六个月内制定临时指导方针。这些临时指导方针的制定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所规定程序的约束。
临时指导方针通过后,各县可根据本章授予拨款。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应遵守临时指导方针、本章的要求以及(一旦通过)正式规章制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c) 实施本章的正式规章制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并且一旦通过,应取代根据 (b) 款制定的临时指导方针。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d) 自1989年1月1日起,或咨询委员会根据本章完成其职责的更早日期起,消费者事务部消费者服务司应定期审查根据本章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它还应监督和评估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是否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e) 消费者事务部部长应管理和执行本章以及根据本章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在此过程中,可行使根据第4章(自第300条起)授予的任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