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咨询委员会如何负责为争议解决项目制定规章制度。委员会必须制定指导方针,用于选拔和培训处理争议的人员,并确保这些项目有效且节省资金,特别是减少法院案件量。必须在六个月内制定临时指导方针,允许项目开始获得拨款,即使绕过通常的政府程序。一旦制定了正式规则,它们将取代临时规则。从1989年1月1日起,消费者服务司将根据需要审查和更新规则,消费者事务部部长将监督和执行这些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a) 咨询委员会应制定规章制度以实现本章宗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目用于招募和培训争议解决人员的指导方针,以及对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的规定。咨询委员会应制定指导方针以评估参与项目的绩效,其中应包括对法院案件量减少、为州节省的成本、项目的效力,以及在州承担初审法院资助责任时实施全州范围拨款项目的可行性的分析。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b) 咨询委员会应在其首次会议后六个月内制定临时指导方针。这些临时指导方针的制定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所规定程序的约束。
临时指导方针通过后,各县可根据本章授予拨款。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应遵守临时指导方针、本章的要求以及(一旦通过)正式规章制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c) 实施本章的正式规章制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并且一旦通过,应取代根据 (b) 款制定的临时指导方针。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d) 自1989年1月1日起,或咨询委员会根据本章完成其职责的更早日期起,消费者事务部消费者服务司应定期审查根据本章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它还应监督和评估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是否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1(e) 消费者事务部部长应管理和执行本章以及根据本章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在此过程中,可行使根据第4章(自第300条起)授予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47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咨询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以确保全州范围内遵循现有指导方针所规定的一致标准。

Section § 4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特定章节获得资助的项目每年向县提交详细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括预算详情、案件类型、服务人数以及争议解决结果。报告还应涵盖重复使用者、听证会费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至关重要的是,这些数据必须保护使用该项目服务的个人的隐私。

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每个项目应每年向县提供统计数据,内容包括其运营预算;转介至该项目的案件数量、类别或类型;该项目服务的人数;解决的争议数量;解决的争议性质;遵守率;多次使用该程序的人数;项目进行的听证会的持续时间和估计费用;以及县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该数据应维护使用争议解决程序的人员的保密性和匿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