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有权益开发经理、雇用该共有权益开发经理的公司,或由对雇用该经理的公司拥有财务利益的公司所控制的公司而言,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不公平商业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5(a) 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未满足第11502条要求的情况下,自称或使用“认证共有权益开发经理”的头衔,或任何其他暗示或表明该人已获得共有权益开发经理认证的术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5(b) 声称或宣传其已获得政府机构的认证、注册或许可,以履行认证共有权益开发经理的职能。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5(c) 声称或宣传注册号或执照号,除非该执照或注册是由法规、规章或条例明确规定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5(d) 未能遵守本法典第11504条或《民法典》第5375条中任何应披露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