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共有权益开发经理及其相关公司从事某些误导性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而言,他们不得在未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声称自己“已获得认证”,不得虚假宣传政府认证,不得使用或声称未经授权的注册号或执照号,也不得未能披露所需信息。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共有权益开发经理在认证和自我宣传方面的诚实和透明。
对于共有权益开发经理、雇用该共有权益开发经理的公司,或由对雇用该经理的公司拥有财务利益的公司所控制的公司而言,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不公平商业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5(a) 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未满足第11502条要求的情况下,自称或使用“认证共有权益开发经理”的头衔,或任何其他暗示或表明该人已获得共有权益开发经理认证的术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5(b) 声称或宣传其已获得政府机构的认证、注册或许可,以履行认证共有权益开发经理的职能。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5(c) 声称或宣传注册号或执照号,除非该执照或注册是由法规、规章或条例明确规定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5(d) 未能遵守本法典第11504条或《民法典》第5375条中任何应披露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