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a) 就本条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a)(1) “申请人”指已提出书面请求以获得拟由不动产担保的信贷延期的人。该术语不包括担保人、保证人或任何不对贷款直接承担责任的其他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a)(2) “估价”应具有第11302条(b)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a)(3) “住宅不动产”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仅包含一至四户家庭住宅的不动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b) 在由不动产担保的贷款交易中,贷款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贷款申请人提供关于其有权获得估价副本的通知,前提是该申请人已支付估价费用。
申请人要求获得估价副本的书面请求必须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后90天内送达贷款人:(1) 贷款人已就申请采取的行动(包括不完整通知)发出通知,或 (2) 申请已被撤回。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c) 贷款人应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或在收到估价报告后15天内(以后者为准),邮寄或交付估价副本。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d) 如果贷款拟由住宅不动产担保,则根据(b)款规定,关于申请人有权获得估价副本的通知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提供,作为申请人可保留的独立文件,且不迟于贷款人收到书面申请后15天。通知应明确指出,申请人要求估价报告的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在贷款人就申请采取的行动发出通知或发出不完整通知后90天内送达贷款人,或者在申请撤回的情况下,在撤回后90天内送达。通知中应指明发送请求的地址。向申请人发布估价报告可能以支付估价费用为条件。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e) 如果贷款拟由非住宅不动产担保,则关于申请人有权获得估价副本的通知应在收到估价报告后15天内提供。通知应明确指出,申请人要求获得估价副本的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在(b)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且申请人仅有权获得贷款人为评估申请人待批信贷延期请求而获得的估价报告。向申请人发布估价报告可能以支付估价费用和复制估价报告的费用为条件。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以任何方式改变现行法律中关于除发布估价报告的贷款人之外的任何人对估价报告的依赖。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g) 本条不适用于贷款人就其拥有的财产获得的估价,也不适用于贷款人预期修改任何现有贷款协议且未收取估价费用的估价。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h) 对于由住宅不动产担保的贷款,遵守联邦储备委员会的B条例(美国联邦法规第12篇第202部分及后续条款)即视为遵守本条和第10241.3条的规定。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i) 本条是对根据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规定存在的估价报告查阅权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