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局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每年向一个特定的评估小组委员会发送一份持证评估师名单。

Section § 1142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涉及不动产的贷款,贷款人必须书面告知您有权获得估价报告的副本,特别是当您已支付估价费用时。索取估价报告副本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贷款人告知您贷款申请状态或您撤回申请后的90天内发送给贷款人。贷款人应在收到您的请求或收到估价报告后的15天内(以后者为准)向您发送估价报告副本。如果是住宅不动产贷款,此通知必须清晰并以粗体字显示,解释您的权利以及提出请求的时限。贷款人可以要求您在发布估价报告前支付估价费用和复制费用。本法律不改变除发布估价报告的贷款人之外的任何人对估价报告的依赖,也不适用于贷款人已拥有的财产的估价,或未收取估价费用的贷款修改估价。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a) 就本条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a)(1) “申请人”指已提出书面请求以获得拟由不动产担保的信贷延期的人。该术语不包括担保人、保证人或任何不对贷款直接承担责任的其他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a)(2) “估价”应具有第11302条(b)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a)(3) “住宅不动产”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仅包含一至四户家庭住宅的不动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b) 在由不动产担保的贷款交易中,贷款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贷款申请人提供关于其有权获得估价副本的通知,前提是该申请人已支付估价费用。
申请人要求获得估价副本的书面请求必须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后90天内送达贷款人:(1) 贷款人已就申请采取的行动(包括不完整通知)发出通知,或 (2) 申请已被撤回。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c) 贷款人应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或在收到估价报告后15天内(以后者为准),邮寄或交付估价副本。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d) 如果贷款拟由住宅不动产担保,则根据(b)款规定,关于申请人有权获得估价副本的通知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提供,作为申请人可保留的独立文件,且不迟于贷款人收到书面申请后15天。通知应明确指出,申请人要求估价报告的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在贷款人就申请采取的行动发出通知或发出不完整通知后90天内送达贷款人,或者在申请撤回的情况下,在撤回后90天内送达。通知中应指明发送请求的地址。向申请人发布估价报告可能以支付估价费用为条件。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e) 如果贷款拟由非住宅不动产担保,则关于申请人有权获得估价副本的通知应在收到估价报告后15天内提供。通知应明确指出,申请人要求获得估价副本的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在(b)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且申请人仅有权获得贷款人为评估申请人待批信贷延期请求而获得的估价报告。向申请人发布估价报告可能以支付估价费用和复制估价报告的费用为条件。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以任何方式改变现行法律中关于除发布估价报告的贷款人之外的任何人对估价报告的依赖。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g) 本条不适用于贷款人就其拥有的财产获得的估价,也不适用于贷款人预期修改任何现有贷款协议且未收取估价费用的估价。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h) 对于由住宅不动产担保的贷款,遵守联邦储备委员会的B条例(美国联邦法规第12篇第202部分及后续条款)即视为遵守本条和第10241.3条的规定。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3(i) 本条是对根据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规定存在的估价报告查阅权的补充。

Section § 11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人在确定房产的市场价值时,不能考虑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或联邦《公平住房法》保护的任何其他特征。这意味着市场价值应仅基于与房产相关的标准,而不是基于所有者或邻居的身份。此外,法律中提到的另一条款,即第 (10185) 条,不适用于本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4(a) 持证人不得部分或完全地将其市场价值分析或意见基于标的物业的现有或未来所有者或居住者,或标的物业附近房产的现有所有者或居住者的种族、肤色、宗教(creed)、性别、性别表达、年龄、民族血统(ancestry)、残疾、婚姻状况、收入来源、性取向、家庭状况、就业状况或兵役状况,或联邦《公平住房法》禁止的任何其他依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24(b) 第 (10185)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