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0

Explanation

当你向管理局申请某项事务时,你需要立即支付申请费。你可以使用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汇票支付。他们也可能允许你使用个人支票或信用卡。一旦他们收到你的费用,就视为已赚取,并且是否给你退款由他们决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0(a) 初始申请费应当在申请时支付给管理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0(b) 所有费用应当通过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汇票支付。此外,管理局可以接受个人支票或信用卡支付费用。所有费用在管理局收到后即视为已赚取,并且是否退款由局长酌情决定。

Section § 1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加执照考试或补考的费用,不得超过根据竞争性招标确定的考试管理成本。此外,它还允许局长规定申请人直接向提供考试的机构支付考试费用。

Section § 114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获得或续期房地产估价师执照或估价师学员执照,费用最高可达 $450。

Section § 114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办理或续期州房地产估价师认证的最高费用为 $525。

Section § 11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制定规则,以确定批准基础教育和持续教育课程以及审查等效经验或教育主张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足以覆盖管理局处理这些批准和主张所产生的成本。此外,局长还必须为执照申请人必须修读的课程设定费用,同样要确保这些费用能够覆盖相关成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6(a) 局长应通过法规制定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课程或其等效课程的批准费用,或根据第11340条对基于等效性主张的申请人申请书进行评估的费用。通过法规制定的费用应足以覆盖管理局在处理课程批准申请和等效性申请书时所产生的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6(b) 局长应通过法规制定执照申请人必须修读的课程的批准费用。通过法规制定的费用应足以覆盖管理局在处理课程批准申请和等效性申请书时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1406.5

Explanation

局长必须制定规定,设定评估管理公司的费用,以确保管理局能够覆盖因引入本条的法律所带来的变化而产生的成本。

局长应通过规章,制定对评估管理公司征收的费用。该费用应足以弥补本局在管理因新增本条的法案而对本部分所作修改时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11407

Explanation
如果局长认定设定的较低费用仍足以覆盖管理本法律条款所需的成本,那么局长有权设定低于最高允许的费用。

Section § 114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专业执照,你需要在通过考试后一年内告知管理局,否则你将不符合资格。此外,你必须支付与获得或维持执照相关的联邦和州费用。

Section § 114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从事房地产估价师活动的人员违反了某些法律或法规,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与调查和起诉其案件相关的费用。如果他们在30天内未支付这些费用,这笔费用将成为一项民事判决,意味着它就像一笔法院判决的债务。不支付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罚款、利息,以及执照或注册续期困难。负责的管理局可以在付款逾期时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且这些费用可以包含在和解协议中。判决的证明是其有效性的有力证据,并且在支付所有款项之前,任何执照或注册都不会被续期。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为解决纪律处分程序而发出的任何命令,可以指示被发现违反了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相关的法规或规章的持证人、执照申请人、依据本部分规定需要执照的从业人员、注册人、注册证书申请人、课程提供者、课程提供者认证申请人,或从事需要课程提供者认证的个人或实体,支付一笔不超过案件调查、执行和起诉合理费用的款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b) 当发出追回费用的命令,且未在管理局决定中指定的日期起30天内付款时,该追回命令应构成一项有效且可执行的民事判决。该判决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刑事或民事处罚的补充,而非替代。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c)(1) 持证人、执照申请人、依据本部分规定需要执照的从业人员、注册人、注册证书申请人、课程提供者、课程提供者认证申请人,或从事需要课程提供者认证的个人或实体,未在命令日期起30天内支付追回费用或进行追回费用支付,将导致管理局采取纪律处分。如果该人员未在30天内支付追回费用,该人员应支付利息和相当于追回费用或支付金额10%的罚款。利息应按统筹资金投资利率计算。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c)(2) 如果未按命令支付追回费用,评估的罚款全额应加到执照或注册证书的任何续期费用中。在支付续期费用和追回费用之前,执照或注册证书不得续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c)(3) 如果任何追回费用或其部分款项未在其到期日后30天内收到,局长可以命令立即支付全部追回费用。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c)(4) 任何未在最终命令后30天内支付的追回费用或其利息,应构成一项有效且可执行的民事判决。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d) 经认证的管理局决定副本,应作为该命令及其条款有效性的确凿证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e) 管理局不得续期或恢复任何未支付本节规定所有费用的持证人执照或注册人注册证书。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09(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管理局将案件调查和执行费用追回纳入任何缺席裁决或约定和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