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房地产估价流程监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主要定义包括“关联方”、“估价”、“估价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实体和流程的构成。“估价管理公司”提供招募和管理估价师等服务,主要用于评估交易中的房屋价值。这些定义还区分了所涉及的不同角色和实体,例如“债权人”、“课程提供者”、“住所”和“控制人”。该条款概述了何为“联邦相关交易”,并详细说明了房地产估价师和管理公司的许可和注册流程。

为适用本部分,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和定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a) “关联方”指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实体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b) “估价”指对不动产形成价值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估价”一词不包括房地产执业者、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就根据第3部分第7章(自第6700条起)或第15章(自第8700条起),或第1部分第3章(自第10130条起)或第7章(自第10500条起)要求执照的职能所发表的意见,且该意见不得被称为估价。本部分不适用于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00条至第408条(含)行事的遗嘱认证裁判员,除非被估价的交易与联邦相关。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c) “估价基金会”指于1987年11月30日在伊利诺伊州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公司估价基金会。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d)(1) “估价管理公司”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d)(1)(A) 向债权人或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参与者(包括关联方)提供估价管理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d)(1)(B) 提供与评估消费者主要住所作为消费信贷交易担保或将此类交易纳入证券化相关的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d)(1)(C) 在任何12个日历月期间内,在一个州监督超过15名州认证或州许可的估价师组成的估价师小组,或在两个或更多州监督25名或更多州认证或州许可的估价师组成的估价师小组,如第11345.5条所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d)(2) 估价管理公司不包括仅向其自身实体提供估价管理服务的部门或分支机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d)(3) 作为受保存款机构的子公司并受联邦金融机构监管的估价管理公司,无需向管理局注册。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e) “估价管理服务”指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e)(1) 招募、选择和留用估价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e)(2) 与州认证或州许可的估价师签订合同以执行估价任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e)(3) 管理估价执行过程,包括提供行政服务,例如接收估价订单和估价报告,向债权人和二级市场参与者提交已完成的估价报告,向债权人和二级市场参与者收取所提供服务的费用,以及向估价师支付所执行服务的费用。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e)(4) 审查和核实估价师的工作。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f) “估价师小组”指经估价管理公司批准,作为独立承包商为估价管理公司执行估价的持证或认证估价师的网络、名单或名册。本部分所指的估价管理公司的“估价师小组”中的估价师包括:被估价管理公司接受以考虑未来在受涵盖交易中或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参与者就受涵盖交易执行估价的估价师,以及被估价管理公司聘用以在受涵盖交易中或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参与者就受涵盖交易执行一项或多项估价的估价师。如果估价师被估价管理公司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独立承包商,则该估价师为本部分目的的独立承包商。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g) “估价小组委员会”指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估价小组委员会。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h) “管理局”指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局。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i) “消费信贷”指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向消费者提供或发放的信贷。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j) “控制人”指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j)(1) 估价管理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或持有估价管理公司10%或以上所有权权益的个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j)(2) 由估价管理公司雇用、任命或授权的个人,该个人有权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以提供估价服务,并有权与独立估价师签订协议以完成估价。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j)(3) 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估价管理公司管理或政策权力的人。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k) “课程提供者”是指提供与专业估价实践相关的教育课程的个人或实体。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l) “受保交易”是指以消费者主要住所为担保的任何消费者信贷交易。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m) “债权人”是指: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m)(1) 经常性地提供消费者信贷的人,该信贷须支付融资费用或根据书面协议分四期以上(不包括首付款)支付,并且该义务最初应向其支付,无论是在票据或合同的表面,还是在没有票据或合同时通过协议支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m)(2) 如果在任何12个月期间,一个人为以住所为担保的交易发放超过一次的信贷,则该人被视为经常性地提供消费者信贷。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n) “部门”是指消费者事务部。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o) “局长”或“主任”是指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局局长。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p) “住所”是指: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p)(1) 包含一至四个单元的住宅结构,无论该结构是否附属于不动产。该术语包括独立的公寓单元、合作社单元、移动房屋和拖车,如果它们用作住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p)(2) 消费者在任何时候只能拥有一处“主要”住所。因此,度假屋或其他第二居所不是主要住所。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或建造的新住所将在一年内或施工完成后成为消费者的主要住所,则该新住所被视为本节所指的主要住所。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q) “联邦金融机构监管机构”是指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以及局长认定对受本部分约束的交易具有管辖权的其他任何机构。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r) “联邦监管的估价管理公司”是指由受保存款机构拥有和控制的估价管理公司,该受保存款机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13节,并受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s) “联邦相关房地产估价活动”是指在联邦相关交易中对房地产或不动产进行估价的行为或过程,以及因此类活动而准备估价报告。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t) “联邦相关交易”是指联邦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参与、签订合同或监管的任何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交易,并且该交易需要本部分所监管的州执业房地产估价师的服务。此术语还包括联邦金融机构监管机构认定为联邦相关交易的任何交易。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u) “执照”是指管理局颁发的任何执照、证书、许可证、注册或其他凭证,授权持有人在本州内根据本部分行事。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v) “执照发放”是指个人为获得执照而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要求,并包括执照的颁发。
(w)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w) “注册”是指个人或实体为获得作为估价管理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而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x)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x) “二级抵押贷款参与者”是指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担保人或保险人,或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或发行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参与者仅包括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个人投资者,如果该投资者同时担任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担保人、保险人、承销商或发行人。
(y)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y) “州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根据本部分获得并持有当前有效执照的人。
(z)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302(z) “统一专业估价实践标准”是指由估价基金会制定的专业估价实践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