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房地产法中“军事执照持有人”的含义,特指持有执照并参军,且在六个月内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它明确了哪些人属于“军事服役人员”,列出了具体的军种和职务,例如陆军、海军、空军以及附属于军队的公共卫生官员。最后,它解释了“军事服役”包括服现役和训练,以及服役人员因疾病或休假等正当理由缺勤的时间。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460(a) “军事执照持有人”指根据《房地产法》或其中编纂的任何法规持有执照或执照认可的人,其已进入美国军事服役并在入伍后六个月内将此事实通知专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460(b) “美国军事服役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且不包括其他人员:所有美国陆军、美国海军、美国空军、海军陆战队、战时商船队、海岸警卫队、国民警卫队的成员,以及所有经适当授权详细分配到陆军或海军服役的公共卫生服务官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460(c) “军事服役”指1940年10月1日之后,在上述任何军种中服现役的联邦服役,以及在美国监督下进行的入伍前训练或教育。“现役”或“服现役”一词包括军事服役人员因疾病、受伤、休假或其他合法原因缺勤的期间。

Section § 1046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军人并在加州拥有专业执照,您无需续期,直到您恢复商业活动,或者在您退役一年之后,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军人执照持有人无需根据本部分续期其执照或执照背书,或根据第3部第19章续期其执照,直到以下两者中较早者首次开始的执照或执照背书期:(a) 在其再次从事商业活动之后,或 (b) 在其军事服役终止一年之后。

Section § 10462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军事执照的人被不光彩地开除军籍,或者在通知专员后在军队服役超过七年,他们将失去本法律赋予的某些特权。

如果军事执照持有人被美国军事服役不光彩地开除军籍,或者自向专员发出通知之日起自愿留在军事服役中超过七年,则无权享有本条的特权,依照第10460条 (a) 款的规定。

Section § 10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在加州持有执照,但进入美国军队时没有通知执照专员的人,申请恢复他们的执照或执照背书。他们必须在恢复工作或退役后一年内(以较早者为准)提出申请。如果专员发现申请人本来符合资格,只是缺少了入伍通知,并且遵守了相关规定,就会恢复其执照。如果申请人没有通知入伍,他们必须在入伍后七年内出示他们之前执照的证明。

凡符合军人执照持有人资格,但因未能将其进入美国军事服役的情况通知专员者,可在恢复营业时或在军事服役终止后一年内(以较早者为准),向专员申请恢复其执照或执照背书。如果专员发现申请人除未能将其进入美国军事服役的情况通知专员外,本应有权享有本条规定的特权,且申请人已遵守第2.5条(自第10170节起),则专员应恢复申请人的资格。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通知专员其进入军事服役的情况,则其必须在进入军事服役之日起七年内提交其先前执照或执照背书的证明,以允许恢复其执照或执照背书。

Section § 10464

Explanation
本条只是说明,同一法典的第114条不适用于此处。这是一种豁免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