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金中应设立单独账户,分别用于房地产教育和研究以及追偿目的,这些账户应分别称为教育和研究账户和消费者追偿账户。专员可以通过法规要求,将根据本部分收取的任何执照费金额中最高8%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较少金额记入教育和研究账户。收取的任何执照费金额的12%应记入消费者追偿账户;但前提是,如果截至任何财政年度的6月30日,消费者追偿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至少为三百五十万美元 ($3,500,000),则超过此金额并已记入消费者追偿账户的所有资金应转而记入房地产基金。只要消费者追偿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超过三百五十万美元 ($3,500,000),所有收取的执照费,除了记入教育和研究账户的执照费百分比之外,都应记入房地产基金。教育和研究账户中的资金应由专员根据第10451.5条使用。消费者追偿账户持续拨款用于执行第6.5章(从第10470条开始)。
在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中使用时,“追偿账户”应被视为指消费者追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