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房地产贷款
Section § 1024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房地产经纪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包含必要的信息。该声明必须由借款人和经纪人双方签署,并且应向借款人提供一份精确副本。经纪人必须将签署的副本保存三年。如果缺少任何必要信息,该声明就不能签署。如果经纪人使用自己的资金放贷,他们必须像代理人一样行事。对于超过特定金额的联邦住宅抵押贷款,提供善意估算和其他特定披露即可满足此要求。
Section § 10240.2
本法律定义了在某些抵押或信托契约协议中“住宅”的含义。它包括公寓或合作社中的单一单位,或者由签署抵押或信托契约的人所拥有的、包含四个或更少单位的住宅物业。
Section § 10240.3
本法律要求房地产经纪人遵循特定指导方针,以管理与非传统和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风险。这些指导方针由某些监管机构在2006年和2007年制定。专员有权制定进一步的法规来澄清这些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制定并遵守符合现有指导方针目标的政策。
Section § 10241
本节解释了贷款声明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该声明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它详细说明了借款人必须支付的估计最高费用,例如评估费和托管费。它还涵盖了经纪人作为代理人或贷款人时的费用、借款人披露的现有财产留置权以及其他开支。声明还必须明确贷款本金、利率和条款,包括如果未能履行义务可能导致止赎的警告。此外,它应注明经纪人的详细信息,并提及是否使用了经纪人控制的资金。必须说明提前还款条款和保险要求(或无此要求),以及如果贷款符合特定条件,则需提供一份证明。
“借款人须知:如果您在到期时没有资金支付一次性大额还款,您可能需要以您的财产为抵押获得一笔新贷款来支付该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再次支付安排新贷款的佣金、费用和开支。此外,如果您无法支付每月还款或一次性大额还款,您可能会通过止赎失去该财产和您的所有产权净值。在决定本贷款的金额和条款时,请牢记这一点。”
Section § 10241.1
这项法律规定,贷款人不能强制借款人购买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伤残保险作为获得贷款的条件。但是,如果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提供此类保险,前提是该保险须经保险专员批准,并且其金额和期限与贷款合理匹配。此外,每笔贷款只能收取一份伤残保险费,如果多名借款人的收入对偿还贷款至关重要,则可以为多名借款人投保。另外,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为作为担保的财产购买火灾和灾害保险,但只能按标准费率出售。如果保险费是从贷款中支付的,这些支付不会影响该贷款是否免于某些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10241.4
如果您正在办理一笔包含一次性大额尾款的房屋贷款,并且有关于延长或再融资贷款的协议,但该协议未包含在主贷款票据中,那么它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在签署贷款之前,您需要收到一份特别通知。该通知会解释一次性大额尾款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提及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您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通知必须清楚说明贷款人或经纪人是否承诺更改贷款条款,或者经纪人是否会尝试协商更改但无法提供保证。
Section § 10242
这项法律规定了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的某些贷款的各种成本、费用和利息的最高限额。对于除产权费用和登记费以外的成本和费用,借款人最高可被收取贷款金额的5%或39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但总额不得超过700美元。对于由第一信托契据担保的贷款,期限少于三年的,费用上限为5%;期限为三年或以上的,费用上限为10%。对于其他信托契据,期限少于两年的,费用为5%;期限为两年但少于三年的,费用为10%;期限为三年或以上的,费用为15%。如果借款人在现有贷款上获得额外资金,则费用计算方式如同这是一笔期限为剩余期限的新贷款。在借款人收到贷款资金或资金存入托管账户之前,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Section § 10242.5
本节规定了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担保贷款的逾期付款费用规则。逾期费用不得超过应付款的10%,但可以有5美元的最低收费。费用只能基于付款中包含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同一笔逾期付款不能被收取两次费用。如果在到期日后10天内付款,则不收取滞纳金。对于一次性大额还款,如果逾期超过10天,则适用逾期费用,并且其计算方式与之前的分期付款不同。
Section § 10242.6
Section § 10243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如果贷款因借款人未披露有关留置权或当前产权的重要信息而未能成功办理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借款人必须支付某些费用和部分与贷款流程相关的开支。此外,授权他人协商与房地产相关的贷款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 45 天。如果贷款失败且经纪人应收取任何费用,除非他们首先提起法律诉讼,否则不能对借款人的财产设定留置权。但是,如果经纪人与借款人达成自愿留置权协议,并在书面通知借款人任何损害赔偿请求后,经纪人可以设定留置权。
Section § 10244
如果你向某人提供一笔以房产作抵押、期限少于三年且分期付款的贷款,那么在整个贷款期限内,这些分期付款的金额必须大致相同。此外,最后一笔付款不能超过最小一笔付款的两倍。如果贷款被续期或再融资,总费用和收费不应超过某些法律规定的限额。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建筑开发贷款,例如拥有第一信托契据和产权保险的贷款。
Section § 10244.1
Section § 1024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由第一信托契约担保的真实贷款,如果贷款金额为3万美元或以上。同样,这些规则也不适用于由次级留置权担保的真实贷款,如果贷款金额为2万美元或以上。
Section § 10246
如果借款人被收取了超出法律特定条款规定的费用,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追回超出金额的三倍,外加诉讼费和律师费。但是,他们必须在超额收费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如果超额收费是无心之失(善意错误),他们只能追回超出的金额。
Section § 10247
Section § 10248
Section § 10248.1
如果您是加州的房地产经纪人,您只能向借款人收取特定的费用。这些允许的费用列在特定的法律条款中,或者与某些法律程序(例如偿还贷款)相关。任何其他费用都必须符合现行的民法和诉讼法规定。
Section § 10248.2
这项法律规定,借款人不能放弃本条款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但是,他们可以善意地解决索赔。如果贷款经纪人违反规定,他们必须在被要求时退还借款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如果他们在20天内不退还这笔钱,借款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更多赔偿,包括律师费。书面要求从送达或邮寄之日开始计算。如果经纪人能证明任何违规行为是无意的错误,他们就可以免除责任。借款人必须选择一种诉讼途径。如果房地产经纪人违反了保险规定,他们必须将相关的佣金退还给借款人。诉讼需要在贷款期限结束后两年内提起。除了这些补救措施外,其他法律途径仍然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