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预付租赁信息服务
Section § 10167
本节定义了提供预付费租赁信息服务的企业的关键术语。预付费租赁信息服务是指公司向潜在租客提供租赁房产列表,并收取预付费,但不直接参与租赁谈判。它不包括根据个人偏好帮助寻找室友的服务。“被许可人”是指获准经营此类服务的人员。“地点”是指除主要的房地产办公室之外,该业务的经营场所。“指定代理人”负责特定地点的服务。“费用”是租客为获取租赁信息所支付的款项,“服务费”是如果租客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以外的渠道找到住房,被许可人可以保留的该费用的一部分。
Section § 10167.10
如果一个人向被许可人(例如房地产服务机构)支付了费用,那么在五天内,他们应该获得至少三个合适的租赁选择;如果他们没有通过该服务找到租赁,则应获得全额退款。如果他们独立找到了租赁房屋,或者根本没有租房,那么在合同结束后10天内提出要求,他们可以获得除50美元服务费之外的退款。他们需要提供证明,例如租赁合同;如果缺乏文件,则可以填写一份表格。
(全部大写字母,12磅或更大字体,粗体或斜体)
Section § 10167.11
本法律禁止房地产持证人及其雇员在关于向潜在租户提供的服务的广告中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它还禁止推荐不存在、不可用或被虚假宣传的房产。房源信息在分享前必须在最近四天内确认可用性,如果已努力确认可用状态,可短暂延长至七天。最后,持证人必须获得合法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许可才能列出房产。
Section § 10167.12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暂停、拒绝或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被许可人或其员工违反法律,或被判犯有影响其资格的罪行。这尤其适用于负责预付租房信息服务的人员。专员必须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这些行动是否必要。
Section § 10167.13
Section § 10167.14
Section § 10167.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根据本条拥有特定执照,但你没有从事需要单独执照的房地产活动,你仍然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规定来自法律中为房地产商业行为指定的其他章节。
Section § 10167.17
这项法律确保从事预付租房信息服务的人员遵守与房地产经纪人相同的执照规定。这意味着获得和维持执照的规则和标准在这些行业中保持一致。
Section § 10167.2
Section § 10167.3
本节规定,预付租房信息服务机构运营的每个地点都需要单独申请,除非运营者是房地产经纪人。申请人必须使用官方表格并支付按地点而异的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在其持牌办公室提供这些服务,前提是业务由经纪人或持牌房地产销售人员直接监督。申请费的一部分将计入消费者追偿账户,该账户旨在帮助保护消费者。
Section § 10167.4
Section § 10167.5
根据特定许可证运营的业务,必须由被许可人或一名仅负责该地点的指定代理人进行监督。如果指定代理人永久离职,业务必须在五天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如果业务未能在60天内指定新的代理人,其许可证将自动失效。然而,在这60天内,一名现有代理人可以暂时监督多个地点。
Section § 10167.6
Section § 10167.7
Section § 10167.8
Section § 10167.9
如果您是提供预付租赁房源服务的房地产持证人,在收取任何费用之前,您需要向潜在租户提供一份书面合同。这份合同必须包含您的联系方式、服务详情、房产偏好以及退款权利。合同期限不得晚于签订之日起90天。您需要将这些合同记录保存三年,可以是纸质或数字形式,并在处置时保护租户的隐私。您还需要将合同格式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电子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其原件可以是数字媒体副本或纸质打印件。
Section § 10167.95
在收取任何费用之前,持证人必须告知潜在租户,如果未提供承诺的服务,他们有权获得退款。如果持证人在收到付款后的五天内未能提供至少三个租赁选择,租户可以在 15 天内要求全额退款。如果租户未通过持证人获得租赁,他们有资格获得退款,但需扣除少量服务费,前提是他们能证明自己在其他地方找到了住处。此类退款请求应在合同结束后 10 天内提交。如果持证人拒绝退款,租户可以向小额索赔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所欠金额以及额外损害赔偿。投诉可向房地产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