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6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分时度假物业如何处理评估费(费用)。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需支付常规评估费,以支付维护和运营成本。这些费用根据所有人拥有的分时度假权益数量,或根据其他公平的计算方式分摊。特别评估费是额外费用,可在特定条件下征收,例如涉及合规问题时。管理机构可以在未经所有人批准的情况下,将常规评估费提高最多 20%;而特别评估费通常需要多数所有人的批准,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对于加州以外的分时度假物业,当地法律可能会凌驾于其中一些规定之上,所有者应留意不同的评估费限额。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也有类似规定,确保所有者之间公平分摊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 对于单一地点分时度假计划以及特定分时度假权益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的组成地点,适用以下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为支付分时度假物业维护和分时度假计划运营费用而征收的常规评估费,应向每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征收,根据被评估的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所拥有的分时度假权益数量与应评估的分时度假权益总数之比。协会征收的常规评估费不得超过支付评估费所针对的预计费用所需的金额。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2) 分时度假计划中对每位所有人的评估费可以根据一个公式或时间表确定,在此公式或时间表下,对每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评估费将根据归属于每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运营和维护成本公平分摊。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3) 特别评估费应按照征收常规评估费的相同基础征收,但如果特别评估费是向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征收,旨在补偿协会为使该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遵守分时度假计划管理文书规定而产生的费用,则不在此限。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4) 分时度假计划中已发布公共报告的所有分时度假权益,包括分时度假计划开发商持有的分时度假权益,均是须支付常规评估费和特别评估费的权益。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5) 协会的管理机构可由管理文书授权,在未经协会投票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征收每份分时度假权益的常规年度评估费,该费用可比紧接前一财政年度的常规年度评估费高出多达 20%。每份分时度假权益的年度评估费如果比紧接前一财政年度的每份分时度假权益常规评估费高出 20% 以上,则未经协会中除开发商以外成员的多数表决权投票或书面同意,不得征收。因分时度假物业住宿设施的房地产税增加而导致的年度评估费增加,在确定年度评估费是否比前一财政年度每份权益的常规评估费高出 20% 以上时,应予排除。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6)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未经协会中除开发商以外成员的多数表决权投票或书面同意,不得对分时度假计划中的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征收特别评估费。协会的管理机构可由管理文书授权,在未经协会投票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征收特别评估费,具体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6)(A) 对分时度假计划中所有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特别评估费,但因住宿设施损坏或毁坏而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特别评估费除外,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其总额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协会预算总支出的 5%。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6)(B) 用于住宿设施维修或重建的特别评估费,不得超过征收该评估费的财政年度协会预算总支出的 10%。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6)(C) 对一个或多个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特别评估费,旨在补偿协会为使该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遵守分时度假计划管理文书规定而产生的费用。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a)(7) 对分时度假计划中住宿设施内所有分时度假权益的常规评估费应在同一日期开始征收。常规评估费应在分时度假计划中首次出售分时度假权益的托管结束后的次月第一天开始征收,但可以推迟至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在住宿设施中入住权利开始之日,或推迟至涉及使用住宿设施的首次销售结束日期后不超过六个月的日期,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b) 对于位于州外的单一地点分时度假计划和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的组成地点,分时度假文件应包含(a)款第(1)至(4)项(含)所列事项。分时度假文件应符合分时度假物业或组成地点所在州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如果所在地州的法律的肯定性标准与本节规定的要求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所在地州的法律为准。如果分时度假文件规定了(a)款第(1)至(4)项(含)所载事项,则该分时度假文件应被视为符合(a)款第(1)至(4)项(含)以及本款的要求,且开发商无需为遵守(a)款第(1)至(4)项(含)以及本款而进行修订。如果位于本州之外的分时度假计划的年度评估费的最大增幅超过(a)款第(5)项规定的20%,则公共报告应以醒目的14磅字体包含以下披露:
您的年度评估费不受加州关于未经开发商以外的业主投票,年度增幅不得超过20%的限制。您的评估费每年可能增加高达____%。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c) 对于非特定分时度假权益的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适用以下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c)(1) 除第(2)项另有规定外,为支付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的维护和运营费用而征收的常规评估费,应根据被评估的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所拥有的分时度假权益数量与应评估的分时度假权益总数之比,向每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征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c)(2) 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中对每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的评估费,可根据一项公式或时间表确定,在该公式或时间表下,对每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的评估费将根据归属于每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的运营和维护成本进行公平分摊。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c)(3) 特别评估费应以与常规评估费征收相同的依据征收,除非该特别评估费是为补偿协会因使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遵守分时度假计划管理文件规定而产生的费用,而向该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征收的。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c)(4) 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中所有已发布公共报告的分时度假权益,包括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开发商持有的分时度假权益,均是应支付常规和特别评估费的权益。

Section § 112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分时度假房产并且拖欠了评估款项,协会可以向您收取额外的费用和利息。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追收成本和律师费,最高为逾期款项10%或1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的滞纳金,以及最高12%的逾期款项利息,除非分时度假协议规定了较低的金额。此外,为水电费和保险等基本服务收取的款项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保护,但不受州税留置权或已批准留置权的影响。如果协会提高费用,他们必须在新费用生效前30至60天通知业主。最后,只要协会遵守本节中的其他规定,法律允许协会收取利息而不受州宪法限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1(a) 依照分时度假协议征收的常规和特别评估款项,在到期日后30天即视为逾期,除非分时度假协议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在此情况下,应适用更长的期限。如果评估款项逾期,协会可追回以下所有款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1(a)(1) 追收逾期评估款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1(a)(2) 不超过逾期评估款项10%或十美元 ($10) 的滞纳金,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除非分时度假协议规定了较小的滞纳金金额,在此情况下,所征收的任何滞纳金不得超过管理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1(a)(3) 依照本节规定征收的所有款项的利息,包括逾期评估款项、合理的追收费用和成本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年利率不得超过12%,自评估款项到期日后30天开始计算,除非分时度假协议规定了较低的利率,在此情况下,应适用较低的利率。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1(b) 为履行本篇管理文件规定的协会义务而征收或收取的常规评估款项,仅在协会履行基本服务(例如支付水电费和保险费)所必需的范围内,免于受协会判决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在确定豁免的适当性时,法院应确保本款仅保护基本服务。此豁免不适用于经协会业主(构成法定人数并在协会会议或选举中投出多数票)批准的任何合意质押、留置权或产权负担,也不适用于任何州税留置权,或为公共区域提供劳务或材料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1(c) 协会应在增加的评估款项到期日之前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60天,通过一等邮件向分时度假权益的业主提供关于协会常规或特别评估款项任何增加的通知。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5.1(d) 协会特此免除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利率限制,但须遵守本节的限制。

Section § 112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修改分时度假协会相关管理文件所需的投票要求。要修改分时度假的主要声明或其他设立文件,至少 25% 的投票成员(不包括开发商)必须同意。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管理机构和非开发商成员双方至少 25% 的批准。修改章程细则需要 10% 的投票成员批准,而规章制度的修改则需要管理机构的多数同意。最后,分时度假文件的修订所需的赞成票比例不得低于这些文件中已规定的比例。此外,在加州提供分时度假时,需要明确告知这些修订百分比。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6(a) 未经开发商以外的成员所持有的协会至少 25% 的表决权的投票或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对设立分时度假计划的声明或其他文件的条款的修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6(b) 未经管理机构至少 25% 的投票或书面同意,以及开发商以外的成员所持有的协会至少 25% 的表决权的投票或书面同意,不得制定公司章程或协会章程的修订。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6(c) 未经开发商以外的成员所持有的协会至少 10% 的表决权的投票或书面同意,不得制定协会章程细则的修订。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6(d) 未经协会管理机构至少多数的投票或书面同意,不得制定协会规章制度的修订。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6(e) 修订分时度假文件、章程或章程细则中特定条款或规定所需的表决权百分比,不得低于该条款项下采取行动所需的规定比例的赞成票或书面同意。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6(f) 除本节规定的管理文件修订通过的限制外,管理文件可包含符合第 11269 条 (c) 款的规定,据此,开发商的投票必须在修订过程中生效。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6(g) 对于在本州提供、位于本州以外的单一地点分时度假计划、特定分时度假权益分时度假计划的组成地点或非特定分时度假权益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公开报告应以醒目的 14 磅字体包含以下披露:
设立本分时度假计划的声明或其他文件可由协会 ____% 成员的投票修订。协会章程细则可由 ____% 成员的投票修订。

Section § 11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分时度假项目都必须通过书面协议设立一个管理实体。协议应明确管理方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收取费用、记录账目和维护物业。管理期限通常为五年,之后自动续期三年,除非业主决定不续签。管理方还必须提供保险,对进入分时度假单元有明确规定,并可因故被终止。对于本州内的项目,应提供仲裁选项。这些规定确保分时度假业主清楚了解其物业的管理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 分时度假文件应要求分时度假计划或组成场地使用管理实体,并根据书面管理协议进行,该协议应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 授权管理实体履行业主协会或开发商对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职责和义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2) 管理实体使用分代理人的权力,如适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3) 期限不超过五年,首期届满后自动续期,每次续期三年,除非业主协会通过除开发商以外的成员所持多数表决权的投票或书面同意决定不续签合同并发出适当通知。但是,在业主协会由除开发商以外的业主控制的分时度假计划中,管理协议不受本节规定的期限限制,且任何更长的期限不应成为拒绝发布公共报告的理由,除非管理合同的更长期限是开发商行使控制权的结果。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4) 业主协会管理机构可随时因故终止。如果单一场地分时度假计划或多场地分时度假计划的组成场地位于本州内,则该终止条款应包含一项仲裁条款,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商业仲裁规则或由双方选择的其他第三方仲裁机构的规定,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九章(自第1280条起)的规定进行,如果由管理实体提出或代表管理实体提出请求。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5) 管理实体辞职意向应提前不少于90天书面通知业主协会。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6) 列举管理实体在分时度假计划运营和构成该分时度假计划的住宿设施维护方面的权力和职责。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7) 支付给管理实体的报酬。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8) 管理实体需维护的记录。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9) 要求管理实体为其活动提供忠诚保险单或担保,应支付给业主协会,其金额不应低于根据预算管理实体在一年中任何时候预期持有或控制的最大资金总额。专员可以减少本款要求的保险单或担保金额。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0) 管理实体的错误与遗漏保险,如可获得。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1) 划分管理实体及其授权人员进入分时度假计划住宿设施的权限,目的包括清洁、客房服务、维护和修理(包括紧急修理),以及消除在住宿设施内进行的滋扰或危险、非法或被禁止的活动。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2) 管理实体的职责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2)(A) 按照分时度假文件的规定收取所有评估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2)(B) 维护所有关于分时度假计划的账簿和记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2)(C) 在购买者无权使用特定分时度假时段时,安排住宿设施的入住,以确保所有购买者都能有机会使用和占有他们已购买的分时度假计划的住宿设施。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2)(D) 安排业主协会的年度会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a)(12)(E) 履行与住宿设施维护相关的或分时度假文件要求的任何其他职能和职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b) 截至本章生效之日已存在的任何书面管理协议,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7(c) 对于位于州外的单一地点分时度假计划以及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的组成地点,分时度假文件应包含(a)款规定的事项。分时度假文件应符合分时度假物业或组成地点所在州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且如果所在地州的法律与本节规定的要求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所在地州的法律为准。如果分时度假文件规定了(a)款所载事项,则该分时度假文件应被视为符合(a)款的要求,且开发商无需为遵守(a)款和本款而进行修订。

Section § 1126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协会会议的规则。定期会议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除非因某些因素而不切实际。特别会议可由管理机构召集,或在有足够成员提出请求时召集。会议地点必须方便大多数成员到达且成本合理。会议通知应提前14至90天发出,详细说明时间、地点和议题。如果法定人数足够,可在会议上进行投票;如果会议不可行,也可通过向所有成员发送书面选票进行投票。协会章程将规定举行会议所需的成员百分比(法定人数)。成员也可以通过代理人缺席投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a) 除非因协会成员数量、彼此居住地、销售的国际性质或其他因素而不切实际,否则应规定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协会成员的定期会议。通常,成员的定期会议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和地点由章程或管理机构决议确定。协会的首次会议应在分时度假计划中首次出售分时度假权益的托管结束或建设完成(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后一年内召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b) 应规定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由管理机构迅速召集协会的特别会议: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b)(1) 管理机构多数成员的投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b)(2) 收到由代表除开发商以外的成员至少5%协会表决权的成员签署的书面请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c) 协会会议应在合适的地点举行,该地点应便于尽可能多的成员以合理成本到达。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d) 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的书面通知应通过一等邮件发送给成员。该通知应在会议预定日期前不少于14天且不超过90天发出。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特别会议的通知,都应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并简要说明管理机构打算提出或认为其他人将提出供成员采取行动的事项。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e)(1) 协会章程应规定成员会议的法定人数,即不少于5%且不超过331/3%的协会表决权(属于除开发商以外的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代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e)(2) 如果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则不得进行任何事务,且主席应无限期休会。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e)(3) 如果协会定期或特别会议的出席人数(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少于协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一,则成员只能对会议通知中已说明其大致性质的事务进行投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f) 任何可在成员定期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行动,如果符合以下要求,可无需会议即可采取: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f)(1) 向每位有权投票的成员分发书面选票,载明拟议行动,提供表明同意或反对提案的机会,并为成员向协会返还选票提供合理时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f)(2)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选票投出的票数等于或超过授权该行动的会议所需的法定出席人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f)(3) 对该行动的批准票数等于或超过在会议上批准该行动所需的票数,该会议上投出的总票数与书面选票投出的票数相同。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f)(4) 分发给协会成员的书面选票应为成员提供机会,以表明对协会拟采取行动的每项议程的同意或反对选择,并进一步规定成员的投票应按照所指定的选择进行。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g) 协会章程可规定管理机构成员可通过书面选票选举产生。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8(h) 可向每位成员分发一份代理投票表格,以使其有机会在协会成员会议上缺席投票,但前提是该表格符合分部 (f) 第 (4) 款中规定的书面选票要求,并包含预期将亲自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代理投票权将授予这些成员,以便按照代理投票表格中指定的方式反映缺席成员的投票。

Section § 1126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分时度假协会的一员,本法律解释了您的投票权。每位成员就其拥有的每一份分时度假权益获得一票。投票成员分为两类:A类为普通所有者,B类为开发商。B类成员的投票权与其拥有的、获准出售的分时度假权益数量相等。一旦开发商的投票权降至20%以下,他们将转换为A类成员。协会做出决定通常需要规定百分比的成员(包括开发商,除非另有规定)批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9(a) 协会成员,包括对成员征收不平等分摊费的协会,有权就其拥有的每一份分时度假权益投一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9(b) 协会可为投票目的设立两类成员,依照以下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9(b)(1) 除分时度假计划的开发商以外的每一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均为A类成员。如果一份分时度假权益由多人拥有,每一位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均为A类成员,但每份权益只能投一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9(b)(2) 开发商为B类成员,并有权就其拥有的每一份分时度假权益投一票,该权益已通过发布公共报告获准出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9(b)(3) 当B类成员持有的总投票权低于协会总投票权的20%时,B类成员资格应自动转换为A类成员资格,此后B类成员资格应停止存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9(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要求协会采取行动须经除开发商以外的成员所持投票权的规定百分比或A类成员所持投票权的规定百分比批准的规定,均无意阻止开发商就其拥有的分时度假权益进行投票。除强制执行开发商义务的行动外,管理文件可就协会成员批准行动规定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9(c)(1) 在存在A类和B类成员资格的协会中,规定百分比的A类投票权的书面同意或投票,以及B类成员的书面同意或投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69(c)(2) 在存在单一投票成员类别的协会中,无论是最初设立时,还是B类成员资格转换为A类成员资格之后,规定百分比的协会总投票权的书面同意或投票,以及规定百分比的除开发商以外的成员所持投票权的书面同意或投票。

Section § 11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协会管理机构的组成方式。对于成员少于100人的小型协会,将有三名董事;对于大型协会,将有五名或七名董事。最初,开发商任命这些董事,但在协会首次会议上,他们将被选举产生的董事取代。必须始终至少有一名董事是由非开发商成员选举产生的。此外,由非开发商成员选举产生的董事只能通过特殊投票才能被罢免。董事的任期可以错开,但每三年必须重新选举。开发商可以更换其任命的董事,无需获得批准,但董事的任期长度保持不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0(a) 成员不超过100名的协会,其管理机构应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超过100名的协会,其管理机构应由五名或七名董事组成。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0(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0(b)(1) 首届管理机构应由开发商任命的董事组成。这些董事应任职至协会首次会议,届时应进行协会所有董事的选举。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0(b)(2) 管理章程应规定一项特殊程序,以确保在管理机构首次选举以及此后任何时候,至少有一名现任董事仅由非开发商成员的投票选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0(b)(3) 仅由协会非开发商成员的投票选出的董事,在其任期届满前,只能通过非开发商成员所持表决权的规定比例投票方可从管理机构中罢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0(c) 管理机构成员的任期可以错开,但任何人未经再次选举不得任职超过三年。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0(d) 对于由开发商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开发商可以更换指定的董事会成员,无需协会的任何进一步同意。但是,该董事在管理机构中的任期不应受此变更影响。

Section § 11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分时度假协会的管理机构应如何举行会议。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和特别会议都应在分时度假地点附近举行,除非在其他地方举行更便宜或更方便。如果会议详情未明确,应至少提前14天发出通知,除非与会者放弃通知权。特别会议可由两名成员召集,也需要发出通知。会议必须向所有成员开放,但只有董事会成员可以参与讨论,除非明确允许其他人参与。董事会可以就某些敏感议题举行非公开会议,但必须首先在公开会议中宣布这些议题的性质。必须有多数董事会成员出席才能做出决定,协会必须报销董事会成员的差旅费并提供每日津贴。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a) 协会管理机构的例会应按照章程规定举行,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b)(1) 管理机构的例会和特别会议应在分时度假计划所在地或附近举行,除非在其他地点举行会议能显著降低协会成本或减少董事的不便。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b)(2) 如果管理机构例会的时间和地点未由管理文件确定,则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或电子通信形式)在会议前至少14天传达给董事。但是,对于已签署免除通知或书面同意举行会议的任何管理机构成员,无需发出会议通知。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c)(1) 管理机构的特别会议可由管理机构中任何两名成员签署书面通知召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c)(2) 特别会议通知应指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拟审议的任何特别事项的性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c)(3) 特别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或电子通信形式)在会议前至少14天传达给董事。但是,对于已签署免除通知或书面同意举行会议的任何管理机构成员,无需发出会议通知。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d)(1) 管理机构的例会和特别会议应向协会所有成员开放,但非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参与任何审议或讨论,除非管理机构明确授权。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d)(2) 管理机构经其法定人数成员的多数批准,可以休会并以执行会议形式复会,以讨论和表决人事事项、协会已卷入或可能卷入的诉讼,以及类似性质的议事日程。在执行会议中审议的任何及所有事项的性质应首先在公开会议中宣布。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e) 管理机构授权成员总数的简单多数应构成开展业务的法定人数。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1(f) 分时度假计划的管理文件应规定,协会应报销管理机构成员参加管理机构例会和特别会议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合理的每日津贴。

Section § 1127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分时度假权,您应该知道某些财务和行政信息需要与您共享。每年,您会在财政年度开始前收到一份拟议预算,以及一份由注册会计师准备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详细说明了过去一年的财务状况,您可以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索取。此外,在您的年度会议之前,您将收到一份议程和管理机构候选人的信息。协会可能不会发送完整文件,而是提供摘要,但他们必须清楚地告知您如何索取完整报告。即使分时度假物业位于加州以外,这些规定也适用,如果与当地法律冲突,则以当地司法管辖区的要求为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 关于分时度假计划的以下信息应向分时度假计划的所有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提供: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1) 包含第11240节所要求信息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拟议预算,应在预算所适用的财政年度开始前不少于15天分发。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2) 协会财务报表的年度审计应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并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应分时度假所有人请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包含在包括以下所有内容的报告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2)(A) 截至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2)(B) 财政年度的经营(损益)报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2)(C) 财政年度内分时度假计划财务状况净变动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2)(D) 对于协会总收入超过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的任何财政年度,一份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年度报告审查副本。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2)(E) 协会管理机构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列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a)(3) 协会成员年度会议上将审议的议事日程列表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4天分发。此列表应包括每位竞选管理机构成员的协会成员的姓名、地址以及(如果可用)一份简要的个人简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b) 协会管理机构可以选择向所有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分发预算和报告的摘要,而不是分发 (a) 款所要求的预算和报告,同时附带书面通知,说明预算和报告可在协会的办公地点或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合适地点查阅,并可应要求由协会承担费用提供副本。如果任何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要求提供 (a) 款所要求的预算和报告副本,协会应在10天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美国一级邮件向该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提供副本,费用由协会承担。分发给每个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书面通知应以醒目的14磅字体显示在预算和报告摘要的首页上。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c)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c)(a) 款中指定信息的交付可在适当情况下合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2(d) 对于州外单点分时度假计划和多点分时度假计划的组成站点,协会应遵守本节规定的条款。协会必须遵守分时度假物业或组成站点所在州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如果所在地州法律与本节规定的要求之间存在冲突,则所在地州法律应优先。如果协会提供了本节规定的信息传播,则协会应被视为符合本节的要求,并且开发商和协会均无需修改分时度假文件或预算以遵守本节。

Section § 112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分时度假协会成员的权利,他们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为与会员身份相关的目的,查阅和检查各种记录,例如账目和会议纪要。成员可以付费索取这些记录的副本。管理机构必须制定成员如何查阅记录的指导方针,包括通知要求和费用。管理机构成员可以无限制地查阅所有记录和财产。所有分时度假所有者的名单必须每六个月维护和更新一次,但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共享或用于商业目的。对于加州以外的分时度假,如果与本节规定有冲突,当地州法律优先。如果协会及其管理文件与本节规定一致,则无需进行修改以符合其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a) 协会或管理实体维护的分时度假计划的账簿、成员会议和管理机构会议纪要以及所有其他记录,应当在任何合理时间,为与协会成员身份合理相关的目的,提供给任何成员或其正式委任的代表查阅和复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b) 记录应在其保存的办公室提供查阅。在收到成员的经认证的书面请求以及管理机构规定的用于支付复制费用的费用后,协会或分时度假计划的管理实体或其他记录保管人应当准备并向成员传送所请求的任何及所有记录的副本。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c) 管理机构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制定合理的规则: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c)(1) 希望查阅或获取副本的成员需向管理实体或其他记录保管人发出的通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c)(2) 可以亲自查阅记录的一周中的时间和日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c)(3) 支付成员请求的记录副本的复制费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d) 每位管理机构成员应在任何时候拥有绝对权利,查阅协会的所有账簿、记录和文件,以及协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e) 协会应在其记录中维护一份分时度假计划中所有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的完整姓名和地址列表。协会应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此列表。除非分时度假文件另有规定,协会不得公布此所有者列表,或向任何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或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副本,或将此列表用于或出售用于商业目的。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3(f) 对于位于州外的单一地点分时度假计划和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的组成地点,协会应受本节规定的约束。协会必须遵守分时度假物业或组成地点所在州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如果所在地州的法律与本节规定的要求之间存在冲突,则所在地州的法律应优先。如果协会和分时度假文件规定了本节所包含的事项,协会应被视为符合本节的要求,并且开发商和协会均无需修改分时度假文件以遵守本节。

Section § 11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分时度假协会不能仅仅因为分时度假业主不遵守规定就剥夺其产权,除非有法院判决、仲裁员裁决,或者因未支付费用而进行止赎。如果业主未支付必要费用,其使用物业的权利可能会在适当通知后被暂时中止。对于违反规定(例如未按时腾空或损坏物业)的行为,协会还可能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必须通知业主并给予其辩护的机会。此外,管理实体可以执行这些纪律处分。对于位于加州境外但在本州出售的分时度假计划,购买者会收到警告,其受到的保护可能与加州法律不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a) 协会无权因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未遵守分时度假文件规定或分时度假计划的规章制度而导致其在分时度假计划中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被绝对没收,除非根据以下任一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a)(1) 法院判决或分时度假文件中规定的仲裁员裁决。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a)(2) 因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未支付协会正式征收的评估费而进行的止赎或根据出售权进行的出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b) 分时度假文件可授权协会管理机构,或代表管理机构行事的管理实体,在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拖欠常规或特别评估费或协会正式征收的其他费用期间,暂停其占用住宿单元的权利,以及作为分时度假计划中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所有相关权利和特权。做出暂停决定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其权利和特权已被暂停。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c) 分时度假文件可授权协会对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其客人或受其控制的人员违反分时度假文件规定以及分时度假计划运营规章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暂停其使用分时度假计划中的住宿单元或其他设施的权利,或采取其他适当的纪律处分,但不包括没收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在分时度假计划中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c)(1) 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使用期届满后未能腾空住宿单元。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c)(2) 损坏住宿单元或分时度假计划中的任何其他不动产或动产。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c)(3) 允许分时度假权益受制于留置权(非拖欠房地产税或评估费的留置权除外)、索赔或费用,这可能导致出售其他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分时度假权益。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c)(4) 制造干扰,妨碍其他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使用和享用分时度假计划的设施。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d) 在协会施加根据 (c) 款授权的纪律处分之前,拟对其采取行动的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应获得提前30天的书面通知,并有机会对指控提出书面或口头辩护。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d)(1) 协会管理机构应决定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的辩护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d)(2) 在采取纪律处分之前,应将协会管理机构的决定通知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e) 协会可授权管理实体执行管理机构正式施加的纪律处分。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4(f) 对于位于本州之外并在本州出售的单一地点分时度假计划、特定分时度假权益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的组成地点以及非特定分时度假权益多地点分时度假计划,公开报告应以醒目的14磅字体包含以下披露:
本分时度假计划可能不受加州法律规定的相同没收和止赎保护。您应熟悉分时度假计划所在州法律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1275

Explanation

如果您卷入了一场关于2005年7月1日之后开始的分时度假纠纷,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解决冲突。开发商最初需要预付启动解决程序的费用。一位公正的人员负责监督整个过程,该过程必须在60天内启动,并且除非你们另有约定,否则应在分时度假物业所在地进行。整个过程应该公平,启动和结束都要及时,并且负责人可以裁决任何可能的法律补救措施。这些程序的规则必须包含在公共报告申请中,如果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解决,则假定已满足法律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 于2005年7月1日之后实施的分时度假文件中,任何规定分时度假权益所有人与开发商之间争议或索赔解决的条款、条件和程序的合同条款或其他规定,或于2005年7月1日之后实施的分时度假文件中,任何规定协会与开发商之间争议或索赔解决的条款、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应至少规定争议或索赔解决程序、诉讼、听证或审判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1) 开发商预付启动争议或索赔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其中费用和收费,包括持续发生的费用和收费(如有),应由双方协商支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费用和收费应由主持争议或索赔解决程序或听证会的人员确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2) 由中立或公正的人员管理和主持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3) 在特定时间内任命或选定、指定或委派人员管理和主持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该时间绝不能超过自启动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或听证会之日起60天。被任命、选定、指定或委派主持的人员可以因偏见而被质疑。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4) 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的地点应在分时度假物业所在县,除非双方同意其他地点。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5) 及时启动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当合同条款规定了特定类型的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时,如果该程序按照适用于该程序的规则启动,则应被视为已及时启动。如果规则未规定程序或听证会必须启动的日期,则启动日期应由双方商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日期应由主持争议解决程序的人员确定。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6) 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应按照对双方合理和公平的规则和程序进行。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7) 及时结束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在程序或听证会之后作出任何决定或裁决。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a)(8) 主持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的人员有权提供法律或衡平法上所有公认的救济,以解决作为程序或听证会基础的任何诉因。双方可以授权限制或禁止惩罚性赔偿。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b) 适用于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则副本应作为公共报告申请的一部分提交。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275(c) 如果索赔或争议解决程序根据本州法律提供或允许司法救济,则应推定该程序或听证会符合 (a)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