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分土地一般规定
Section § 11000
本节定义了加州“细分土地”和“细分”的概念,指为出售、租赁或融资目的,被划分或计划划分为五个或更多地块的土地。如果地块面积超过160英亩,且属于政府测量的一部分,则不被视为细分,除非这些地块是为了石油和天然气销售而进行划分。租赁公寓或办公室等空间通常不在此列,但移动房屋公园将五年以上租约作为强制性租赁条件的情况除外。加州境外的细分项目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并且本节不改变《政府法典》第66424条下的规定。
Section § 11000.1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为出售、租赁或融资目的而创设五份或更多土地的未分割权益时,这些土地被视为“分割土地”或“细分”。然而,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此规则不适用,例如当权益由家庭成员持有、由了解风险的经验丰富投资者购买、权益源于止赎、法院命令创设,或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颁发许可证时。
Section § 11000.2
如果你同意购买一份房产的共有权益,你可以在签署购买意向书后的第三天午夜前取消合同。房产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必须根据具体规定,清楚地告知你这项取消权。他们还需要提供一份表格,以便你选择取消时使用。如果你签署了一份证明,说明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这份证明将被视为你没有反悔的证据,特别是当其他人善意地依赖这份证明时。
Section § 11001
Section § 11003
Section § 11003.2
Section § 11003.4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限制股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并规定了它们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免除某些法律要求。要获得此豁免,其大部分资金必须来自特定的政府或金融机构,并且必须有监管协议来确保适当的管理和成员权利的保护。此外,这些合作社必须充分告知潜在成员其财务义务和运营细节。即使它们符合豁免标准,这些合作社也可以选择遵守全套法规。声称豁免的开发商必须通知房地产部,房地产部将保留记录四年。
Section § 11004.5
本节扩展了“细分土地”和“细分”的定义,以包括至少有五个单元或权益的特定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些项目包括规划开发项目、社区公寓项目、公寓项目、股份合作社和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它还涵盖了相关的会员资格和权利。然而,某些分时度假计划和相关服务不被视为“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