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300(a) 使用销售终端系统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机构经营者,应当确保在系统识别价格时,将消费者应支付的每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清晰地显示给消费者。在商家宣传所售商品降价或折扣的任何情况下,结账系统顾客显示器应当显示该商品的折扣价,或者显示原价和所宣传优惠的抵扣或减免。任何附加费以及整个交易应收取的总金额,也应当在消费者被要求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之前至少一次向消费者显示。结账系统顾客显示器应放置在适当位置,并且显示的价格和金额应具有适当的大小和形式,以便在每个结账点的典型合理顾客位置都能轻松看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300(b) 就本节而言,“销售终端系统”指零售机构使用的任何计算机或电子系统,例如但不限于通用产品代码扫描仪、价格查询代码或电子价格查询系统,作为确定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格的手段。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300(c) 商业机构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的所有销售终端系统,均应遵守 (a)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