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条而言,“机油经销商”指任何从事生产、包装或以其他方式为上市准备机油,或销售或分销机油的个人、商号或公司。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就本条而言,“机油”指任何用于润滑内燃机运动部件的产品。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机油经销商”,并为本法的目的阐明了“机油”的含义。机油经销商是指任何从事制造、包装、销售或分销机油的人。“机油”一词指任何用于润滑发动机内部部件的产品。
这项法律要求从事机油业务的特定人员支付每加仑最高五美分的费用。首先,生产者在将机油出售给零售商或经销商时支付费用,即使是出售给政府也一样。将机油进口到加州的零售商也必须支付此费用。经销商在其他销售中支付费用,除非他们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每加仑机油只支付一次费用,并且在法规制定之前,可能会适用较低的三美分费用。出口到州外的机油销售不适用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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