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关于广告媒介和燃料(特别是替代燃料)的各种词语的含义。它说明了哪些东西属于“广告媒介”,比如各种招牌和海报。同时,它还列举了哪些是“替代燃料”,比如生物柴油、乙醇、电力、氢气和丙烷,并说明了它们各自需要符合的标准。本节还详细解释了车辆中使用的各种发动机、燃料、润滑剂和油的名称,包括汽油、柴油和煤油。“机动车燃料”的定义很宽泛,指任何用于车辆提供动力的燃料。此外,本节还澄清了在此语境下“出售”的含义,并将“标准测试”解释为符合ASTM国际标准。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a) “广告媒介”包括横幅、招牌、标语牌、海报、彩带和卡片。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 “替代燃料”指: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1) “生物柴油”,指由植物或动物物质衍生的长链脂肪酸单烷基酯组成的燃料,符合ASTM国际标准规范D6751“中馏分燃料用生物柴油燃料混合原料(B100)标准规范”的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2) “生物柴油混合物”,指由生物柴油与柴油混合而成的燃料,符合ASTM国际标准规范D7467的要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3) “二甲醚”,指用于压燃式发动机燃烧的有机化合物,符合本章规定的二甲醚要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4) “二甲醚-丙烷燃料混合物”,指主要由符合ASTM国际标准规范D1835的液化石油气与符合ASTM国际标准规范D7901的二甲醚混合而成的机动车燃料。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5) “电力”,指主要用于推进目的而传输到电动车或储存在电动车上的电能。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6) “乙醇”,指符合ASTM国际标准规范D4806要求的变性车用燃料乙醇。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7) “乙醇燃料混合物”,指主要由乙醇与汽油混合而成的机动车燃料,符合本章规定的乙醇燃料混合物标准。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8) “氢气”,指由高纯度氢气组成的燃料,用于内燃机或燃料电池机动车,符合本章规定的氢气标准。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9) “甲醇燃料混合物”,指主要由甲醇与汽油混合而成的机动车燃料,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10) “天然气”,指主要由甲烷组成的碳氢化合物气态混合物,以压缩气体或低温液体形式存在,旨在用作机动车燃料。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11) “丙烷”,指旨在用作机动车燃料并符合本章规定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b)(12) 秘书确定的任何其他旨在用作机动车燃料的替代燃料,该燃料具有经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认可的标准制定组织发布的标准规范,或根据第13446节发布的临时标准规范。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c) “汽车火花点火发动机燃料”指用于火花点火内燃机发电的产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d) “压燃式发动机燃料”指用于压燃式内燃机发电的产品。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e) “开发中发动机燃料”指不符合本章规定标准,但其特性可能导致改进燃料标准或替代燃料标准开发的发动机燃料。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f) “柴油”指任何旨在用于压燃式发动机燃烧并出售的碳氢化合物油,符合本章规定的柴油标准。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g) “发动机燃料”指用于机动车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电的任何汽油、柴油或替代燃料,或以传导或感应方式输送给电动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车中电动机的电能。“机动车燃料”在本章中使用时,指“发动机燃料”。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h) “燃料油”指任何出售的、用于炉子或锅炉中产生热量并符合本章规定的燃料油标准的产品。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i) “汽油”指一种挥发性液态碳氢化合物混合物,通常含有少量添加剂,适用于火花点火内燃机作为燃料使用。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j) “汽油-含氧化合物混合物”指主要由汽油以及大量一种或多种含氧化合物组成的燃料,符合ASTM国际标准D4814。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k) “煤油”指出售的、符合本章规定的煤油标准的燃料。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l) “润滑剂”指一种润滑油或其他物质,用于减少发动机内部及其他机动车部件运动部件之间的摩擦和磨损。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m) “润滑油”指机油、发动机润滑剂、发动机油、润滑轴油、齿轮油或手动变速箱油。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n) “制造商”指制造者、炼油商、生产者或进口商。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o) “机油”指一种在内燃机内部运动部件之间减少摩擦和磨损并兼作冷却剂的油。就本章而言,机油也指发动机油。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p) “机动车燃料”指旨在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内燃机、燃料电池或电动机以产生动力驱动车辆的发动机燃料,该车辆设计用于在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运载人员或财产。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q) “辛烷值”或“抗爆指数”,在本章中使用时,指分配给火花点火发动机燃料的数值,该数值表示其抗爆性能。“辛烷值”或“抗爆指数”应根据最新ASTM国际标准规范D4814中指定的ASTM国际方法确定。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r) “含氧化合物”指一种含氧的无灰有机化合物,例如醇或醚,可用作燃料或燃料添加剂。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s) “可再生柴油”指源自非石油可再生资源的柴油。可再生柴油不包括分节 (b) 的第 (1) 款所定义的生物柴油。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t) “销售”或其任何变体指试图销售、要约销售或协助销售、允许销售或要约销售或交付、要约交付、交易、以物易物或展销。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0(u) “标准测试”指根据ASTM国际组织采纳的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的测试。

Section § 134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零售点销售压缩天然气(CNG)作为汽车燃料,并且不被视为公共事业公司,那么这就算作销售机动车燃料。压缩天然气必须以汽油加仑当量出售,这个当量是126.67立方英尺或5.66磅。液化天然气(LNG)必须以柴油加仑当量出售,这个当量是6.06磅。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4(a) 压缩天然气由向公众零售压缩天然气仅供作机动车燃料使用,且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216条 (f) 款免除公用事业地位的人员销售的,就本章而言,属于机动车燃料的销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4(b) 向公众零售的、用作机动车燃料的压缩天然气,应以汽油加仑当量出售,该当量应等于126.67立方英尺或5.66磅的压缩天然气,并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8615条所述的标准压力和温度测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4(c) 向公众零售的、用作机动车燃料的液化天然气,应以柴油加仑当量出售,该当量应等于6.06磅的液化天然气。

Section § 134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秘书负责制定机动车燃料和润滑剂向公众销售的方式。秘书必须采用全国度量衡大会发布的最新标准,这些标准刊载于一本国家手册中。但是,如果立法机关有具体指示,或者秘书决定修改或驳回这些标准,秘书可以做出例外。如果没有可用的国家标准,秘书可以制定临时标准,直到国家标准建立。

秘书应制定向公众零售的机动车燃料和润滑剂的销售方法。为此,秘书应参照采纳全国度量衡大会通过并由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手册130《法律计量和发动机燃料质量领域的统一法律法规》发布的最新机动车燃料和润滑剂销售方法,但立法机关另有明确规定或经秘书通过的法规修改、修订或驳回的除外。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秘书可以采纳临时销售方法标准,直至这些标准被全国度量衡大会采纳并由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发布。

Section § 13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特定条件下,对开发新型发动机燃料的常规规定给予例外。这些例外旨在通过受控测试收集数据,以帮助制定这些燃料的标准。新燃料只能由集中加油的车队车辆使用,申请人必须告知所有相关方风险,并向部门报告进展。申请人还必须遵守所有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在给予例外时,部门不认可燃料的性能或安全性。使用新燃料造成的任何损害,必须通过申请人与用户之间的合同来处理。如果条件未满足或出现安全问题,部门可以撤销例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a) 如果所有以下条件均适用,部门可以对本章关于开发性发动机燃料的规范给予豁免: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a)(1) 豁免只能在受控测试条件下授予,以提供信息开发,从而协助制定发动机燃料的化学和性能标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a)(2) 开发性发动机燃料只能分发或销售给车队型集中加油的车辆和设备用户。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a)(3) 申请人应书面警告所有相关方使用开发性发动机燃料可能存在的任何潜在风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a)(4) 申请人应按照部门可能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信息,以便部门监测开发性发动机燃料技术评估的进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b) 豁免申请人应遵守本分部中包含的所有其他要求、条款和条件,以及部门为促进本节目的和管理而通过的法规。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c)(1) 在授予豁免时,部门不就申请人的开发性发动机燃料是否会如申请人所声称的那样表现发表意见,也不就该开发性发动机燃料在何种程度上(如果有的话)可以安全有效地用作其他火花点火或压燃式发动机燃料的替代品而不发生事故发表任何意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c)(2) 因开发性发动机燃料的销售、交付、储存、处理和使用造成的损害,应根据申请人和用户协商并同意的合同条款处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05(d) 如果申请人不遵守获得豁免所需的条件,或者如果部门认为继续使用开发性发动机燃料很可能对设备造成损害,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安全,部门可以撤销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