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行政
Section § 26010
本节规定大麻管制局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一名局长将监督该局,并确保其遵守为大麻管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26010.5
本节概述了州长任命部门主任的程序和职责,该主任须经参议院确认,负责监督加州的大麻监管工作。主任在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局长的指导下工作,并由州长酌情任免。主任可以将职责委托给副手,并根据公务员法律任命必要的员工。此外,该部门负责所有与商业大麻活动相关的监管职责。提及先前大麻监管法案的,应理解为指本更新后的药用大麻法律框架。
Section § 26010.6
本节规定了对从事大麻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它要求大麻管制局将雇员、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指纹及其他详细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如果他们的工作涉及接触犯罪记录或大麻产品。这一程序有助于确保他们没有不符合资格的背景。对执法人员有特殊规定,并且本法律不适用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雇员或合同。
Section § 26010.7
这项法律重组了加州的大麻监管体系,将几个州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力转移给新成立的加州大麻管制部。自生效之日起,法律或合同中提及原大麻监管机构的地方,都将指代这个新部门。现有法规和行动将继续有效,除非被修改。这项过渡包括将人员、资源和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转移到新部门,且不影响现有权利或协议。这项变更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具体取决于法律的颁布时间。
Section § 26011
本法律条文规定,大麻管制上诉小组的局长和成员不得从申请或获得大麻执照的人那里获取任何金钱利益。他们也不得参与向大麻企业销售保险或设备,或向这些企业索取捐款或其他好处。
Section § 26012
本法律条款赋予加州某个特定部门独家权力,处理与商业大麻业务许可证相关的一切事务。他们决定是否批准、续期或吊销许可证。他们还有权收取费用,甚至在必要时创建新型许可证。此外,他们还拥有其他政府条款赋予的更广泛权力,以帮助他们履行这些职责。
Section § 26012.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根据两项保护公共记录和个人信息的具体法案,在其网站上公布执照信息。自2022年1月1日起,网站还必须包含关于执照暂停、吊销以及与被许可个人或企业相关的最终决定的更新信息。个人详细信息,如家庭住址和社会安全号码,不得共享;只允许公布被许可人地址所在的县。
Section § 26012.6
这项法律要求某个部门向申请执照的个人收集人口统计信息,例如他们的种族、性别和收入水平。然而,提供这些数据是自愿的,并非获得或续签执照的条件。该部门将以保护个人身份隐私的方式汇总和分享这些信息。他们必须在线公布汇总结果,但不能用它来具体识别任何人。
Section § 26013
这项法律授权一个部门制定管理大麻相关活动所需的规则,确保这些规则与《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保持一致。它允许该部门发布紧急规则,以简化或澄清法规,这些规则可以迅速实施以保护公共福祉。紧急规则可以续期一次,并且必须在 180 天内最终确定。此外,这些法规应合理、商业上可行,且不过于严格,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运营。
Section § 26013.5
本节阐明了部门如何向个人或实体送达官方通知。通知可由局长或授权员工签署,并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具体而言,通知可通过平信寄送至被许可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由专人送达,部门可自行选择。这适用于包括与《政府法典》各章节相关的命令或文件在内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26014
本法律规定,需要成立一个顾问小组,协助州政府制定大麻企业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应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同时,防止非法大麻销售。顾问小组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例如大麻行业和公共卫生专家。自2019年起,他们每年必须公开分享其提出的建议以及采取了哪些行动。只要有可用资金,顾问的差旅费将获得报销。
Section § 26015
本节允许该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它赋予特定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警察相同的权力,包括调查并可能提起刑事诉讼。该部门还可以雇用非警务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并且可以在不遵守某些常规要求的情况下雇用警察。
Section § 26016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指派行政法法官来主持与本分部相关的听证会,但第4章(自第26040条起)中规定的某些听证会除外。这些法官主持的听证会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特定章节中概述的某些程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