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分部规定的许可证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必须先由持牌检测实验室对大麻或大麻产品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b) 主管部门应制定标准,以确定哪些批次应进行检测。所有样品检测应以大麻或大麻产品最终消费或使用的形式进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c) 为满足本分部要求而进行的批次检测,只能由持牌检测实验室进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 对于每个经检测的批次,检测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频率,针对选定的批次出具附带支持数据的分析证书,以报告以下两项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 样品化学成分是否符合标签上化合物含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除非主管部门通过法规加以限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A) 四氢大麻酚 (THC)。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B) 四氢大麻酚酸 (THCA)。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C) 大麻二酚 (CBD)。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D) 大麻二酚酸 (CBDA)。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E) 主管部门在法规中要求的萜烯。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F) 大麻萜酚 (CBG)。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G) 大麻酚 (CBN)。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H)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化合物或污染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2) 污染物含量不超过主管部门设定的水平。在设定这些水平时,主管部门应考虑美国草药药典专论、农药管理部门根据第26060条 (c) 款制定的指南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来源。就本款而言,“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2)(A) 残留溶剂或加工化学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2)(B) 异物,包括但不限于毛发、昆虫或类似或相关的掺杂物。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2)(C) 主管部门在法规中确定的微生物杂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3) 对于可食用大麻产品,每份THC毫克含量不超过每份10毫克,正负12%。2022年1月1日之后,每份THC毫克含量与10毫克的偏差不得超过10%。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4) 尽管有 (3) 款规定,主管部门应制定法规,以调整总THC含量少于5毫克的可食用大麻产品的检测偏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e) 检测实验室可以修改分析证书,以纠正主管部门定义的轻微错误。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f)(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残留水平标准应由主管部门制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f)(2)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主管部门应制定标准大麻素检测方法,包括标准化操作程序,所有检测实验室均应使用。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不止一种方法供检测实验室使用,这些标准可以通过参考实验室制定。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g) 检测实验室应按照本节要求进行所有检测,其方式应符合检测和校准活动能力通用要求,包括采样和使用经过验证的方法。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h) 根据本节进行检测的所有检测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在法规中的要求,获得并保持ISO/IEC 17025认证。
(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1) 如果检测结果超出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规范,检测实验室应遵循标准操作程序以确认或驳斥原始结果。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2) 如果检测结果超出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规范,检测实验室可以重新检测样品,如果同时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2)(A) 检测实验室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检测因设备故障、人员错误或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况而受到影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2)(B) 主管部门授权检测实验室重新检测样品。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j) 检测实验室应在分析完成后,按照主管部门通过法规确定的方式,销毁大麻或大麻产品样品的剩余部分。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k) 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售前检查、检测转移或运输,应符合规定的保管链协议以及本分部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