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大麻及大麻产品的检测要求。在销售任何大麻产品之前,必须由持牌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安全,并且其化学成分与标签相符,包括检查THC、CBD及其他化合物。实验室还必须验证产品不含溶剂或微生物杂质等污染物。可食用大麻产品每份THC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实验室需要获得ISO/IEC 17025认证,并且必须在检测后销毁样品。如果检测发现问题,经授权后实验室可以重新检测。检测过程必须遵循既定标准,大麻公司自行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不能替代官方检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分部规定的许可证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必须先由持牌检测实验室对大麻或大麻产品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b) 主管部门应制定标准,以确定哪些批次应进行检测。所有样品检测应以大麻或大麻产品最终消费或使用的形式进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c) 为满足本分部要求而进行的批次检测,只能由持牌检测实验室进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 对于每个经检测的批次,检测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频率,针对选定的批次出具附带支持数据的分析证书,以报告以下两项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 样品化学成分是否符合标签上化合物含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除非主管部门通过法规加以限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A) 四氢大麻酚 (THC)。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B) 四氢大麻酚酸 (THCA)。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C) 大麻二酚 (CBD)。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D) 大麻二酚酸 (CBDA)。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E) 主管部门在法规中要求的萜烯。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F) 大麻萜酚 (CBG)。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G) 大麻酚 (CBN)。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1)(H)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化合物或污染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2) 污染物含量不超过主管部门设定的水平。在设定这些水平时,主管部门应考虑美国草药药典专论、农药管理部门根据第26060条 (c) 款制定的指南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来源。就本款而言,“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2)(A) 残留溶剂或加工化学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2)(B) 异物,包括但不限于毛发、昆虫或类似或相关的掺杂物。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2)(C) 主管部门在法规中确定的微生物杂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3) 对于可食用大麻产品,每份THC毫克含量不超过每份10毫克,正负12%。2022年1月1日之后,每份THC毫克含量与10毫克的偏差不得超过10%。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d)(4) 尽管有 (3) 款规定,主管部门应制定法规,以调整总THC含量少于5毫克的可食用大麻产品的检测偏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e) 检测实验室可以修改分析证书,以纠正主管部门定义的轻微错误。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f)(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残留水平标准应由主管部门制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f)(2)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主管部门应制定标准大麻素检测方法,包括标准化操作程序,所有检测实验室均应使用。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不止一种方法供检测实验室使用,这些标准可以通过参考实验室制定。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g) 检测实验室应按照本节要求进行所有检测,其方式应符合检测和校准活动能力通用要求,包括采样和使用经过验证的方法。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h) 根据本节进行检测的所有检测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在法规中的要求,获得并保持ISO/IEC 17025认证。
(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1) 如果检测结果超出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规范,检测实验室应遵循标准操作程序以确认或驳斥原始结果。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2) 如果检测结果超出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规范,检测实验室可以重新检测样品,如果同时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2)(A) 检测实验室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检测因设备故障、人员错误或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况而受到影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i)(2)(B) 主管部门授权检测实验室重新检测样品。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j) 检测实验室应在分析完成后,按照主管部门通过法规确定的方式,销毁大麻或大麻产品样品的剩余部分。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0(k) 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售前检查、检测转移或运输,应符合规定的保管链协议以及本分部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Section § 26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检测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才能获得许可。首先,它必须遵守部门设定的任何额外规定。其次,如果其认证被拒绝、暂停或撤销,实验室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部门。最后,实验室必须有适当的程序,以确保样本得到正确处理,并保持清晰的保管链。

Section § 261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处理大麻和大麻产品的获得许可的检测实验室的职责和限制。这些实验室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他们应确保大麻在到达零售商之前经过检测,并明确检测费用的责任方。实验室必须销毁任何不合格批次,除非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使其合格。样本必须由实验室员工收集和运输。实验室不得获取、销售或分发大麻,除非来自获得许可的来源。他们可以接收来自执法部门、制造商、种植者或个人的样本进行检测,但不能认证这些样本用于转售或进一步分发。所有检测都必须保留记录,包括提交样本的人员和数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a) 获得许可的检测实验室在开展与大麻和大麻产品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和限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b)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程序以执行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b)(1) 确保大麻和大麻产品的检测在分发给零售商、小型企业或根据第26070.5条获得许可的非营利组织之前进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b)(2) 明确被许可人检测大麻和大麻产品的频率,以及大麻检测费用由获得许可的种植者承担,大麻产品检测费用由获得许可的制造商承担,以及大麻和大麻产品检测费用由根据第26070.5条获得许可的非营利组织承担。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b)(3) 要求销毁其检测样本显示不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健康和安全标准的收获批次,除非补救措施能使大麻或大麻产品符合法律规定并由主管部门实施的质量保证标准。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b)(4) 确保检测实验室员工从分销商的场所提取本分部要求的用于检测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样本,并由该检测实验室员工将样本运送至检测实验室。根据此要求运送样本的司机应当由检测实验室直接雇佣。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c)(1) 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检测实验室不得获取或接收大麻或大麻产品,除非是根据本分部从被许可人处获取;且不得从获取或接收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许可场所分发、销售或配发大麻或大麻产品。所有转移或运输均应根据规定的保管链协议执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c)(2) 检测实验室可以接收并检测来自州或地方执法机构,或检察或监管机构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样本,以检测该大麻或大麻产品。就本条而言,检测实验室为州或地方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或监管机构进行的检测不属于商业大麻活动,且不应由主管部门安排或监督。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d) 检测实验室可以接收并检测来自获得许可的制造商或获得许可的种植者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样本,用于质量控制目的。检测实验室不得为零售目的认证来自获得许可的制造商或获得许可的种植者的样本。检测实验室为获得许可的制造商或获得许可的种植者进行的所有检测均应记录被许可人的名称以及接收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数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e) 检测实验室可以接收并检测来自持有有效医生推荐信、用于医疗目的的大麻的合格患者或主要照护者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样本。检测实验室不得为转售或转让给他人或被许可人而认证来自合格患者或主要照护者的样本。检测实验室为合格患者或主要照护者进行的所有检测均应记录合格患者或主要照护者的姓名以及接收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数量。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104(f) 检测实验室可以接收并检测来自21岁以上的人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样本,当大麻由该人种植并仅供该人使用时,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1条授权。检测实验室不得为转售或转让给他人或被许可人而认证来自21岁以上的人的样本。根据本款记录的所有检测均应记录提交样本的人的姓名以及接收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