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 部门应建立一个追踪和追溯计划,用于报告大麻和大麻产品在整个分销链中的流向,该计划应使用唯一标识符,并能够至少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1) 产品来源的被许可人以及接收产品的被许可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2) 交易日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3) 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唯一标识符。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4) 向客户零售的日期,以及销售是在零售场所进行还是通过配送进行。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5) 根据第26068条(d)款通过的法规确定的,大麻和大麻产品通过配送车辆离开许可场所的相关信息。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 部门应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协商,创建一个包含电子运输清单的电子数据库,以促进追踪和追溯计划的管理,该数据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A) 运输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或重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B) 预计出发和到达时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C) 收到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或重量。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D) 实际出发和到达时间。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E) 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分类和唯一标识符。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F) 部门为所有参与运输过程的被许可人(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者、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颁发的许可证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2) 该数据库应设计用于标记异常情况,供部门调查。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3) 部门以及州和地方机构可随时检查货物并要求提供当前库存的文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4)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拥有该电子数据库的读取权限,用于大麻和大麻产品的征税和监管。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5) 部门为执行本章目的而接收和保存在记录中的信息是保密的,不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披露,除非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市、县或市县的授权雇员为履行本分部或地方条例规定的公务职责所必需。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6) 应州或地方执法机构的要求,部门应允许访问或提供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以协助执法部门履行本分部规定的职责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