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建立一个系统,用于追踪大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它使用唯一的标识符来提供信息,例如许可证持有者、交易日期和产品运输详情。一个电子数据库将记录运输情况,包括出发和到达时间等细节,并有助于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以供进一步调查。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访问该数据库,用于税务和监管目的。尽管该系统中的信息是保密的,但可以与执法部门共享以履行公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 部门应建立一个追踪和追溯计划,用于报告大麻和大麻产品在整个分销链中的流向,该计划应使用唯一标识符,并能够至少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1) 产品来源的被许可人以及接收产品的被许可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2) 交易日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3) 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唯一标识符。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4) 向客户零售的日期,以及销售是在零售场所进行还是通过配送进行。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a)(5) 根据第26068条(d)款通过的法规确定的,大麻和大麻产品通过配送车辆离开许可场所的相关信息。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 部门应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协商,创建一个包含电子运输清单的电子数据库,以促进追踪和追溯计划的管理,该数据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A) 运输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或重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B) 预计出发和到达时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C) 收到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或重量。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D) 实际出发和到达时间。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E) 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分类和唯一标识符。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1)(F) 部门为所有参与运输过程的被许可人(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者、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颁发的许可证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2) 该数据库应设计用于标记异常情况,供部门调查。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3) 部门以及州和地方机构可随时检查货物并要求提供当前库存的文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4)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拥有该电子数据库的读取权限,用于大麻和大麻产品的征税和监管。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5) 部门为执行本章目的而接收和保存在记录中的信息是保密的,不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披露,除非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市、县或市县的授权雇员为履行本分部或地方条例规定的公务职责所必需。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7(b)(6) 应州或地方执法机构的要求,部门应允许访问或提供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以协助执法部门履行本分部规定的职责和责任。

Section § 260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部门必须确保其大麻追踪计划能够使用电子系统从种子到销售追踪种植税。它允许大麻企业使用第三方软件报告种植、加工和交付等活动,并确保这些系统能够与州系统安全地交互。截至2023年1月1日,大麻交付也必须被追踪。部门被允许发布紧急法规来实施这些交付追踪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8(a) 部门应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协商,确保追踪和追溯计划也能追踪和追溯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分部第14.5部分(自第34010条起)应缴纳的种植税金额。追踪和追溯计划应包括一个电子化的从种子到销售的软件追踪系统,该系统应包含商业活动不同阶段的数据点,包括但不限于种植、收获、加工、制造、分销、库存、销售和交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8(b) 部门应确保本分部下的被许可人被允许使用第三方应用程序、程序和信息技术系统,以遵守(a)款所述的扩展追踪和追溯计划的要求,报告大麻和大麻产品在整个分销链中的流动,并依法将信息传达给许可机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8(c) 部门为实施扩展追踪和追溯计划而使用的任何软件、数据库或其他信息技术系统,应支持与第三方大麻业务软件应用程序的互操作性,并允许所有面向被许可人的系统活动通过安全的应用编程接口(API)或类似技术执行,该技术应有完善的文档、双向性,并可供任何经过验证并具有适当凭证的第三方应用程序访问。API或类似技术应具有版本控制功能,并向第三方应用程序提供充分的更新通知。系统应为第三方应用程序提供一个与生产环境相对应的测试环境。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8(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8(d)(1) 部门应不迟于2023年1月1日将交付纳入追踪和追溯计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8(d)(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26067条和第26090条中关于将交付相关信息纳入追踪和追溯系统的规定,只有在部门按照本款要求将交付纳入追踪和追溯计划后方可生效。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8(d)(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制定和重新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款。第2601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制定或重新制定的紧急法规。本款授权的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Section § 26069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一个在大麻种植期间追踪大麻植物的系统。主管部门必须给每株植物一个唯一的识别码,但只发给持有正确许可证的人。这个识别过程是更大范围的大麻从种植到销售全程监控计划的一部分。主管部门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这项追踪工作的成本。城市可以协助管理识别码,但仍需遵守主要计划的规定。该法律还旨在防止利用这些识别码进行欺诈和非法活动。然而,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特定健康和安全法律为个人使用而种植的大麻。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a)(1) 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一项针对大麻和大麻产品的唯一识别计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a)(2)  该唯一识别计划应包括在种植期间对种植场所内获准种植的大麻植物进行识别。每株大麻植物都应获得一个唯一识别码。主管部门应确保尽快发放唯一识别码,以确保本分部的实施。唯一识别码应以主管部门通过法规确定的方式进行记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b) 唯一识别码只应发放给经本分部适当许可的人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c) 与分配的唯一识别码和被许可人相关的信息应纳入第26067节中规定的追溯和追踪计划。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d) 主管部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发放唯一识别码以及监测、追踪和检查每株大麻植物的合理成本。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e) 主管部门应采取充分措施,建立防范欺诈性唯一识别码的保护措施,并限制将唯一识别码非法转让给未经许可的人员。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f) 市、县或市县可以管理唯一识别码和相关的识别信息,但市、县或市县的识别码不应取代主管部门的追踪和追溯计划。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069(g)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1节或《同情使用法案》种植大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