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 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人,应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并适用第14250条规定的补救措施: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1) 未经注册人同意,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分销、要约销售或广告中使用本章注册商标的任何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且该使用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欺骗。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2) 复制、伪造、仿制或近似使用该商标,并将该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用于标签、标志、印刷品、包装、包裹、容器或广告,意图在本州用于或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其他分销相关。除非行为人明知该商标意图用于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否则注册人无权根据本款追回利润或损害赔偿。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 在未经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明知地协助、促使或以其他方式帮助他人制造、使用、分销、展示或销售带有本章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的商品或服务。在通过专人递送、快递或要求回执的挂号信向该人送达书面停止侵权通知后,该人的行为被推定为明知,该通知应附有以下所有文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A) 注册证书的副本以及所声称的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声明,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公司高级职员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法律顾问提供,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i) 侵权人的姓名或描述。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ii) 正在或将被侵犯的产品或服务及商标。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iii) 侵权日期。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iv) 其他合理信息以帮助接收者识别侵权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4) 第 (3) 款所产生的推定不影响所有人证明存在违反本章行为的举证责任。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5) 第 (3) 款适用于房东或物业所有人,其提供、出租、租赁或许可使用不动产,在该不动产上销售、要约销售或广告宣传带有根据本章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的商品或服务,且该房东或物业所有人对该物业拥有控制权,并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侵权活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条授予被侵犯权利所有人的补救措施限制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b)(1) 如果侵权人或违法者仅从事为他人印刷商标或侵权材料的业务,并证明其是无意侵权人或无意违法者,则被侵犯权利的所有人仅有权获得禁止该无意侵权人或无意违法者未来印刷该商标的禁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b)(2) 如果被投诉的侵权行为包含在报纸、杂志或其他类似期刊的付费广告材料中,或作为其一部分,或包含在美国法典第18篇第2510条第 (12) 款所定义的电子通信中,则被侵犯权利的所有人对报纸、杂志或其他类似期刊或电子通信的出版商或分销商的补救措施应仅限于禁止在未来出版的报纸、杂志或其他类似期刊或电子通信的进一步传输中展示该广告材料的禁令。本款的限制仅适用于无意侵权人和无意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