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20(a) 任何标志及其在本章项下的注册均可连同使用该标志的业务的商誉,或连同与该标志的使用相关并由该标志象征的业务商誉的一部分进行转让。转让应通过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书进行,并可在向秘书支付《政府法典》第12193条 (b) 款规定的应付给秘书的备案费后,向秘书备案。秘书在备案转让后,应以受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新证书,有效期为注册或上次续展的剩余期限。本章项下任何注册的转让,对任何未获通知的有偿后续购买者而言,应属无效,除非在该转让日期后三个月内或在后续购买之前向秘书备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20(b) 任何注册人或申请人,如其标志的被授权人或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可在向秘书支付备案费后,使用秘书规定的表格,向秘书备案注册人或申请人的姓名变更证明。秘书可以受让人的名义签发已转让申请的注册证书,或签发有效期为注册或上次续展剩余期限的新证书或注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20(c) 与根据本章已注册标志或待批申请相关的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可由秘书酌情备案,但该文书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经正式签署。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20(d) 确认书应作为转让或其他文书已签署的初步证据;并且,当由秘书备案后,该记录应作为转让已签署的初步证据。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20(e)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20(e)(a)、(b) 或 (c) 款中提及的任何文书的影印件应予接受备案,如果经其中任何一方或其继承人证明为原件的真实准确副本。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20(f) 本章以及秘书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文书的备案,均不应产生任何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附着、完善、优先权或执行相关的任何影响,对受《统一商法典》第9章(自第9101条起)管辖的任何担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