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将任何注册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标准,则不得注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a) 包含或构成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性内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b) 包含或构成可能贬低或虚假暗示与活人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有联系的内容,或使其受到蔑视或损害声誉。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c) 包含或构成美利坚合众国、任何州或市、或任何外国的旗帜、徽章或其他标志,或其任何仿制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d) 包含或构成识别特定在世个人的姓名、签名或肖像,除非获得该个人的书面同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e) 包含以下任何一种标志: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e)(1) 当用于或与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时,仅是描述性的或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e)(2) 当用于或与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时,主要是地理描述性的或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e)(3) 主要仅是姓氏,但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注册申请人所使用的、已成为其商品或服务显著特征的标志。秘书可接受以下证据证明该标志已成为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本州内,在提出显著性主张之日前五年内,持续使用该标志作为其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的证明。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f) 包含或构成与本州已注册的标志或他人先前使用且未放弃的标志或商号过于相似的标志,以至于当用于或与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时,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