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和标识容器商标
Section § 14425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容器”、“设备”和“用品”是指带有品牌的物品。“品牌”是指根据本条合法备案的任何标记、名称或符号。“注册人”是指根据本法律注册品牌的人。
Section § 144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司或协会的成员被允许注册品牌,那么该公司或协会本身也可以注册品牌。“注册人成员”这个术语指的是任何有资格自行注册该品牌的成员。
Section § 14427
如果你制造或销售带有你姓名或其他识别标记的容器产品,或使用带有这些标记的设备,你可以向州务卿正式注册该标记或品牌。这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并提交该标记的描述。
Section § 14429
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品牌,你必须将“Registered in California”字样或其缩写“Reg. Cal.”作为品牌的一部分。
Section § 14430
本法律规定,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任何人处理某些带有品牌的容器、设备或用品均属非法。授权人员包括品牌所有人、注册个人或团体,或获得品牌所有人书面许可的人。法律明确禁止未经许可使用、更改、销售或购买这些物品的行为。
Section § 14431
Section § 14435
如果依据本法律注册的人认为他们的设备、用品或容器正在被非法出售或使用,他们可以在法官面前宣誓证实此信念。法官随后可以签发搜查令,以查找并收回这些物品。如果发现某人持有这些物品,法官可以裁定他们是否违法并相应地予以处罚。法官还可以将这些物品归还给其合法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团体。
Section § 14436
如果你违反了本条的任何规定,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首次违反,你可能会被判处10到180天的监禁,或者对你处理不当的每件物品处以5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如果你再次违反,处罚会更严厉:20天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对每件物品处以50到1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14437
如果一个品牌是根据1921年的一项法律注册并公布的,并且是在1931年新法律生效之前完成的,那么它无需更改或重新注册即可继续受到保护。所有带有该品牌的相关物品仍然受当前规定的保护。
Section § 14438
如果有人违反规定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容器、设备或用品,其所有者可以起诉他们。如果胜诉,所有者可以获得三倍于全新重置成本的赔偿,外加法律费用。但是,如果存在交付农产品的合同,并且使用者在收到书面要求后10天内归还了这些物品,则不能被起诉。